9月29日,江蘇發改委印發《省發改委關于我省2021年光伏發電項目市場化并網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指出,2021年江蘇省長江以南地區新建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調峰能力、時長兩小時;長江以北地區原則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調峰能力、時長兩小時。儲能設施運行期內容量衰減率不應超過20%,交流側效率不應低于85%,放電深度不應低于90%,電站可用率不應低于90%。
新型儲能、抽水蓄能電站按照裝機規模認定新增調峰能力。壓縮空氣儲能按其實際運行效率與抽水蓄能電站效率比值為系數乘以裝機規模認定新增調峰能力。
2021年落實市場化并網條件的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應在2023年6月底前建成并網。配套新增調峰能力項目原則上應為2021年1月1日以后投產的項目,應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可在光伏發電項目所在地建設,也可以異地建設,但長江以北市場化并網的光伏發電項目所建設或購買的調峰能力原則上須在長江以北區域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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