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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頂峰最高0.9元/kWh!西北省間頂峰輔助服務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發布

中國電力網發布時間:2023-09-26 10:18:22
9月25日,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印發《西北省間頂峰輔助服務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規則指出,西北區域省間頂峰輔助服務是在西北區域內頂峰資源不足省(區)存在電力缺口、用戶用電無法保障時,向頂峰資源富余省區的儲能電站、可中斷用戶購買跨省頂峰的服務。

儲能頂峰分I類頂峰和II類頂峰,I類頂峰是指放電電量接受過省內或省間調峰輔助服務補償的放電頂峰服務,報價區間為0-0.3元/千瓦時。II類頂峰是指放電電量未接受過調峰輔助服務補償的放電頂峰服務,報價區間為0-0.9元/千瓦時。

以下為原文

西北省間頂峰輔助服務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配套文件精神,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利用西北電網各省(區)間互濟能力,激勵獨立儲能、可中斷負荷等市場主體參與電網頂峰,保障西北區域電力可靠供應,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依據《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中發〔2015〕9號附件3)、《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67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1〕61號)、《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475號)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西北區域省間頂峰輔助服務是在西北區域內頂峰資源不足省(區)存在電力缺口、用戶用電無法保障時,向頂峰資源富余省區的儲能電站、可中斷用戶購買跨省頂峰的服務。

第四條堅持市場化導向,市場主體自主自愿參與市場,根據“先省內、后跨省”的優先級順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市場運作規范透明。

第五條參與西北區域省間頂峰輔助服務市場所有成員必須遵守本規則,嚴格執行調度指令,不得以參與市場為由,影響電力系統安全。

第六條國家能源局西北能源監管局會同甘肅、新疆能源監管辦(以下簡稱“西北能源監管局”、“甘肅、新疆能源監管辦”)負責西北區域省間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運營管理,監管本規則的實施。

第二章市場成員

第七條市場成員包括市場運營機構、市場主體和電網企業。

第八條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調度機構和交易機構。

第九條市場主體包括:

(一)提供服務方:提供頂峰輔助服務的儲能、電力用戶,其中,電力用戶可選擇獨立參與也可通過聚合商代理參與。

(二)接受服務方:接受頂峰輔助服務省(區)內出力未達標的火電機組、出力未達到計劃值的風電、光伏等清潔能源企業等,具體在各省區分攤細則中確定,由所屬電網公司統一代理參與市場。

第十條區域電力調度機構(以下簡稱“西北網調”)的權利義務:

(一)運營西北區域省間頂峰輔助服務市場。

(二)建設、運行和維護西北省間頂峰輔助服務市場的技術支持平臺。

(三)依據市場規則組織區域頂峰輔助服務。

(四)發布日、月度市場信息。

(五)負責向相關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交易結算所需信息。

(六)緊急情況下根據授權中止市場運行,保障電網安全運行。

(七)評估市場運行狀態,對市場規則提出修改意見。

(八)向西北能源監管局上報市場運行信息,接受監管。

(九)法律法規及相關市場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省級電力調度機構(以下簡稱“省調”)的權利義務:

(一)建設、運行和維護本省側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二)配合區域調度機構運營西北區域省間頂峰輔助服務市場。

(三)根據本省區電力供應形勢,代理申報省間頂峰輔助服務需求。

(四)組織本省區市場主體參與市場,負責相關主體申報數據的合理性校驗和調管范圍內電網安全校核。

(五)按照市場出清結果組織本省內主體執行,對市場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

(六)法律法規及相關市場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區域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義務:

(一)開展省間頂峰輔助服務交易結算。

(二)按規定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

(三)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四)法律法規及相關市場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省級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義務:

(一)負責本省區市場主體交易注冊工作。

(二)按規定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

(三)開展頂峰輔助服務費用及省間交易電量、費用分攤與結算。

(四)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五)法律法規及相關市場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儲能權利義務:

(一)自愿選擇參與省間儲能頂峰輔助服務,主動在市場運營機構完成準入,在所在省區交易中心完成注冊。

(二)進行放電能力、放電時長、交易價格等信息的申報和競價。

(三)根據出清結果按時按量放電,并獲取相應收益。

(四)服從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嚴格執行調度機構印發的相關管理制度,保障涉網性能、電能質量、數據質量等達標合格。

(五)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可中斷用戶(含負荷聚合商,下同)權利義務:

(一)自愿選擇參與省間用戶削峰輔助服務,主動在市場運營機構完成準入,聚合商在所在省區交易中心完成注冊。

(二)進行削峰能力、時長等信息的申報,主動回應并確認市場出清結果。

(三)根據出清結果按時按量削減用電負荷,并獲取相應收益。

(四)服從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嚴格執行調度機構印發的相關管理制度。

(五)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接受服務方權利義務:

(一)提升發電預測準確率,申報發電預測情況。

(二)提升機組頂峰能力,申報發電能力。

(三)按市場規則接受輔助服務,并支付輔助服務費用。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等)按調度要求安排出力。

(五)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十七條電網公司權利義務:

(一)保障跨省輸電通道等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向市場運營機構提供支撐開展省間頂峰輔助服務交易的相關數據,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定實現與市場運營機構的數據交互。

(四)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十八條獨立儲能準入條件:

(一)新型儲能應為在所在省(區)電力交易機構完成注冊的獨立儲能設施,滿足《電力系統電化學儲能系統通用技術標準》(GB/T 36558-2018)、《電化學儲能系統接入電網技術規定》(GB/T 36547-2018)等國家有關安全要求與涉網技術標準。

(二)充電功率在10MW以上且持續充電時間2小時以上,具備獨立計量和自動發電控制功能(AGC),并以獨立主體身份接受電網統一調度。

(三)調節性能需滿足相關要求并接入西北網調調度自動化系統。

第十九條對于新能源配建儲能,在具備獨立計量和AGC功能后,后期視政策要求可作為提供服務方參與市場,具體準入條件再行通知。初期,引入具備技術條件的部分配建儲能開展試點。

第二十條可中斷用戶準入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用戶主體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以相應法人名義參與相應市場交易。

(二)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兩年內無竊電、違約用電、拖欠電費、執行有序用電不到位等行為。

(三)用戶可直接或由負荷聚合商代理參與,獨立用戶最小調節能力應不低于2MW,單日累計持續響應時間不低于1小時。負荷聚合商最小調節能力應不低于10MW,單日累計持續響應時間不低于1小時。

(四)負荷聚合商需按照《國家電網有限公司西北分部關于〈完善可調節用戶參與西北區域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準入、退出規則的報告〉》(西北調控〔2021〕124號)完成市場準入工作。

(五)用戶主體須在電力調度機構能夠監控、記錄其實時運行狀態的前提下參與輔助服務市場,通過電力調度數據網、所在省(區)電力公司用電信息采集系統、西北電網源網荷儲協同互動智能調控平臺(簡稱“I-GDP平臺”,曾用名“U-GDP平臺”)等系統與電網企業進行實時運行信息安全交互,并滿足信息安全防護、分時計量采集等技術要求。

(六)負荷聚合商需在所代理用戶所在省(區)交易中心完成市場注冊,并提交履約保函或保險,提交主體為負荷聚合商,受益人為與其發生結算關系的電網企業,具體以各省(區)交易中心要求為準。履約保函、保險原則上不低于30萬元,對于在多個省(區)開展聚合業務的負荷聚合商,應分別提交履約保函或保險。

(七)燃煤自備企業暫不參與。

第二十一條市場主體存在以下情形的,強制退出市場: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準入條件(包括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等情況) 。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

(三)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和污染事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經西北能源監管局、甘肅、新疆能源監管辦發現的須強制退市成員,或市場運營機構、電力交易機構上報西北能源監管局后經認定退市的市場成員,列入退市名單,通過西北能源監管局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通過后退市生效,電力交易機構相應取消注冊。

第三章交易品種

第二十三條西北區域省間頂峰類輔助服務包括儲能頂峰、可中斷負荷削峰兩個交易品種。

第二十四條省間儲能頂峰輔助服務(簡稱“儲能頂峰”)是指當某省區預測某時段將出現供電缺口、或上備用不滿足要求(簡稱“缺口省”)時,其他省(區)獨立儲能設施自主參與市場,向缺口省放電的跨省頂峰服務。

第二十五條省間可中斷負荷削峰輔助服務(簡稱“用戶削峰”)是指西北區域出現缺口省時,未啟動電力需求響應、有序用電等負荷管理措施且上備用充足省區(簡稱“富裕省”)的電力用戶自主參與市場,主動改變固有用電習慣,減少用電負荷,向缺口省讓渡電能的跨省頂峰服務。

第四章儲能頂峰

第二十六條獨立儲能參與省間頂峰輔助服務基準由所屬調度機構根據相關市場規則制定并報送西北網調,日前市場組織前報送執行日(D日)參與基準,日內需滾動更新報西北網調。

第二十七條同一時刻儲能不可同時參與省間調峰、省間頂峰輔助服務。

第二十八條儲能頂峰分I類頂峰和II類頂峰,I類頂峰是指放電電量接受過省內或省間調峰輔助服務補償的放電頂峰服務,報價區間為0-0.3元/千瓦時。II類頂峰是指放電電量未接受過調峰輔助服務補償的放電頂峰服務,報價區間為0-0.9元/千瓦時。

第二十九條儲能頂峰包括日前市場和日內市場,與儲能頂峰交易的市場主體需在日前申報次日市場信息,包括:最大放電電力、最大放電容量、可參與省間頂峰的時段、I類及II類頂峰價格。日內沿用日前信息,不再單獨申報。

第三十條儲能頂峰先出清I類頂峰交易,不足部分再出清II類頂峰交易,I、II類分別定價。

第三十一條儲能頂峰價格采用“分省定價,邊際出清”,即依據儲能報價從低到高依次調用,I類頂峰出清價格為本省(區)最后一臺被調用的儲能I類報價,II類頂峰出清價格為本省(區)最后一臺被調用的儲能II類報價。

第三十二條儲能頂峰根據出清情況計算頂峰收益,以15分鐘為采樣周期計算,公式為:

儲能I類頂峰費用=0.25×∑I類頂峰出清價格×出清電力(執行時段)

儲能II類頂峰費用=0.25×∑II類頂峰出清價格×出清電力(執行時段)

第三十三條對于未運行現貨省區,由所屬調度機構負責安排中標的儲能充電,需確保交易執行期間儲能按出清結果放電。

第三十四條對于運行現貨省區,儲能執行省間頂峰輔助服務所需的充電電量,由儲能主體自主通過省內現貨、省間調峰輔助服務或其他市場獲取。

第三十五條儲能參與省間輔助服務市場結果作為省內市場出清邊界。

第三十六條對于日前中標I類頂峰,但日內實際未中標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儲能,相應頂峰電量按日前出清的II類頂峰價格結算,若日前無儲能II類頂峰出清,按0.9元/千瓦時結算。

第三十七條對于日前中標II類頂峰,但日內實際參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儲能,相應頂峰電量按日前出清的I類頂峰價格結算。若日前無儲能I類頂峰出清,按0.3元/千瓦時結算。

第五章可中斷負荷削峰

第三十八條用戶參與省間削峰輔助服務基線計算方法同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保持一致。在市場組織前,市場運營機構依據用戶用電信息數據計算用戶基線負荷。基線負荷參照《GB/T37016-2018電力用戶需求響應節約電力測量與驗證技術要求》計算,即用戶基線負荷計算的典型日按如下規則選取:

(一)若需求響應發生在工作日,則選取需求響應日或執行需求響應日前10天,其中需剔除非工作日、電力中斷及用戶參與需求響應日,剔除后不足10天的部分向前順序選取,應補足10天,從上述10天中再剔除電力用戶日最大負荷最大、最小的兩天,剩余8天作為典型日。

(二)若需求響應發生在非工作日,則選擇需求響應日前最近的3個非工作日為典型日,其中需剔除電力中斷以及用戶參與需求響應日,剔除后不足3天的部分向前順序選取,應補足3天。

第三十九條同一時刻用戶不可同時參與省間調峰、省間削峰輔助服務。

第四十條用戶削峰僅在日前組織,用戶需申報參與削峰時段、削峰電力。原則上,用戶申報的削峰電力不得超過備案的最大削峰能力。

第四十一條負荷聚合商代理參與市場時,應上報聚合后的總調節能力及可調節時段,市場出清后,負荷聚合商負責將出清結果分解成其代理用戶的削峰曲線,并下發執行。

第四十二條用戶削峰采用定價模式,補償標準按照各省區日前需求響應補償標準上限的2倍,對于按“/千瓦·次”補償的省區,按照4小時調用折算為“/千瓦時”,價格不超1元/千瓦時。依據各省(區)用戶補償價格從低到高依次調用。

第四十三條為鼓勵用戶參與頂峰市場,同時兼顧到新能源、火電企業承受能力,初期用戶削峰優先調用,設置總量上限。當用戶申報的總削峰能力超過總量上限時,則在用戶側主體范圍內按照價格由低到高依次調用(若報價相同則按等比例調用),超出部分與儲能集中競價。待市場成熟后,用戶削峰變更為以上述補償價格為上限,與其他市場主體競價出清,用戶側削峰依據報價依次調用(報價相同時等比例調用),用戶削峰出清價格為本省最后一個被調用的用戶報價。

第四十四條用戶側削峰需保證削峰時段內(每15分鐘為一個時段)用電負荷不高于對應時段基線負荷,且執行時長不低于出清時長的80%,否則該時段視為無效執行時段,無效執行時段削峰費用不予結算。

第四十五條可中斷負荷有效削峰電量以15分鐘為采樣周期計算,公式為:

實際削峰電力=基線負荷-執行時刻實際負荷

有效削峰電量=0.25×∑執行系數×實際調節電力(執行時段)

用戶削峰費用=有效削峰電量×補償標準

其中,分檔執行系數見下表:



第四十六條對于運行現貨省區,用戶參與省間輔助服務市場結果作為省內市場出清邊界。

第六章組織流程

第四十七條省間頂峰輔助服務組織流程與調峰市場保持一致。原則上,在西北區域備用輔助服務市場之后,備用市場保障性匹配之前組織。

第四十八條日內省間頂峰輔助服務市場允許接受服務方隨時申報跨省頂峰需求,調度機構視情況組織頂峰交易。

第四十九條儲能日內頂峰能力扣除日前已出清部分。

第一節日前市場組織流程

第五十條[預測信息披露]D-1日9:00前,各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簡稱“省調”)通過跨省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平臺向西北網調上報次日系統負荷預測、清潔能源預測等信息,西北網調在平臺上發布。

第五十一條[省內預平衡]D-1日9:30前,各省調完成省內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預出清,省內現貨預平衡,向西北網調申報次日本省區獨立儲能設施充、放電預計劃。

第五十二條[信息申報]D-1日10:00前獨立儲能運營商、削峰電力用戶完成次日交易信息申報,各省調對本省參與主體申報信息完成安全及合理性校核。

第五十三條[跨省聯絡線計劃預下發] D-1日15:00前,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簡稱“國調”)完成省間電力現貨日前交易出清,下發跨區發輸電日前調度計劃,西北網調按照國調下發跨區聯絡線計劃,向各省(區)調下發次日跨省聯絡線計劃。

第五十四條[需求申報]D-1日15:30前,各省調完成次日96點跨省頂峰需求曲線申報,完成本省(區)獨立儲能次日96點充放電功率預計劃申報;同時,對本省儲能、用戶申報的次日跨省頂峰、削峰信息完成最終校核。

第五十五條[市場出清與結果下發]D-1日16:30前,西北網調先組織次日省間調峰輔助服務集中出清,后組織頂峰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出清,并下發最終的次日跨省聯絡線計劃。中標的儲能及用戶可通過西北省間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平臺查詢最終出清結果。

第五十六條[日前計劃編制]D-1日17:30后,西北網調及各省調依據省內與省間市場交易結果完成次日電能計劃編制。

第二節日內市場組織流程

第五十七條[需求申報]T-30分鐘前(交易時段起始時刻為T,下同),各省調完成省間頂峰需求曲線申報,最長可申報T至T+3.5小時之間的頂峰需求。各省調根據本省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出清結果、省內平衡結果,向網調申報本省儲能設施充放電計劃。

第五十八條[日內市場出清]T-25分鐘前,西北網調完儲能省間頂峰輔助服務出清,形成滿足安全約束的出清結果。若同時有省間調峰和頂峰需求時,先組織頂峰。

第五十九條[市場結果下發]T-15分鐘前,西北網調下發市場出清結果至各省調,相關省調更新本省儲能充放電功率計劃并下發相關儲能。

第七章交易結果執行

第六十條五省(區)調應嚴格執行市場出清后的聯絡線計劃。儲能主體需確保在頂峰交易執行前已存儲電量可滿足頂峰交易要求。電力用戶應嚴格按照市場出清結果調整自身用電負荷。

第六十一條若頂峰交易接受服務方預測負荷大于實際負荷,且實際負荷大于市場已出清的頂峰交易量,所在省(區)公司應組織其他電源降低出力,以填補跨省聯絡線的偏差,省間頂峰電量不變。

第六十二條儲能、用戶因自身原因導致實際頂峰、削峰電量高于出清電量時,多調整部分不予補償,帶來的輔助服務費用偏差,由所在省(區)內參與偏差調整的其他市場主體獲得。

第六十三條獨立儲能因自身原因導致實際頂峰電力低于出清電力90%時,對缺額電量予以考核。以15分鐘為采樣周期計算,考核罰金計算公式為:

儲能考核罰金=1.3×0.25×∑(出清價格×max(0.9×出清頂峰電力-實際頂峰電力,0))

第六十四條用戶自身原因導致實際削峰電力不足出清電力的60%時,對缺額電量進行考核。以15分鐘為采樣周期計算,考核罰金計算公式為:

用戶考核罰金=0.5×0.25×∑(出清價格×max(0.6×出清削峰電力-實際削峰電力,0))

第六十五條考核罰金由儲能、用戶所在省(區)電力公司收取,補償至參與偏差調整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八章計量與結算

第六十六條西北區域省間頂峰輔助服務計量的依據為:電力調度指令、系統采集的實時數據、電量數據等。

第六十七條用戶削峰輔助服務結算不影響用戶正常電費結算。

第六十八條區域頂峰服務費用實行專項管理,按照收支平衡原則,進行日清月結。

第六十九條獨立儲能設施參與省間儲能頂峰輔助服務時產生的省間交易電量按照所在送出省最近一個月的跨省跨區月度外送交易分時平均價格計算。

第七十條用戶參與省間可中斷負荷削峰輔助服務時產生的省間交易電量按照用戶所在送出省最近一個月的省內電力直接交易分時平均價格計算。

第七十一條負荷聚合商及其代理用戶的收益結算,應首先由聚合商按照其與代理用戶的收益清分約定對月度總收益進行清分,并按協議約定提供代理用戶收益結算方式。負荷聚合商應于每月第2個工作日前將上月輔助服務費用清分明細報送西北網調。

第七十二條西北網調負責向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市場交易六部(以下簡稱“京交六部”)提供獨立用戶、負荷聚合商及其代理用戶參與頂峰輔助服務市場省間交易結算單,包括提供服務方的出清結果、執行情況、削峰服務收入、接受服務方所在省(區)應支付的輔助服務服務費用總額等明細清單信息,京交六部負責開展省間結算。獨立用戶及負荷聚合商所在省(區)電力公司負責按照省間交易結算單開展電費結算。

第七十三條獨立用戶及負荷聚合商代理用戶的結算由所在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發起,電力公司營銷部門兌現。負荷聚合商的結算由所在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發起,電力公司財務部門兌現。

第九章信息發布

第七十四條市場信息通過區域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平臺統一發布。

第七十五條市場信息分為日信息、月度信息,內容包括提供服務方、接受服務方、服務時段、電力電量、價格、費用等。

第七十六條工作日12時發布前一日區域頂峰輔助服務市場信息。對市場信息有異議的發電企業和用戶應在信息發布后2小時內提出核對要求。調度機構在接到核對要求后的4小時內予以答復,并發布最終的統計結果,作為市場結算依據。

第七十七條每月第5個工作日,京交六部根據西北網調出具的結算依據,向市場主體及省級電力交易機構發送上月省間頂峰輔助服務交易月度結算單,并向西北能源監管局報備,同時抄送甘肅、新疆能源監管辦公室。

第七十八條每月第10個工作日,西北網調負責向西北能源監管局報備上月度頂峰輔助服務市場月度運行報表,并向市場主體發布,省級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報送頂峰輔助服務費用月度分攤結算明細,同時報備相關能源監管機構。

第十章市場監管及干預

第七十九條西北能源監管局會同甘肅能源監管辦、新疆能源監管辦負責對省間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監管,可采取現場或非現場方式對本規則實施情況開展檢查,對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八十條發生以下情況時,西北能源監管局可會同甘肅能源監管辦、新疆能源監管辦對市場進行干預,也可授權市場運營機構進行干預:

(一)電網發生故障、異常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時。

(二)系統調峰、調頻容量及無功容量無法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要求時。

(三)跨省頂峰輔助服務市場平臺、調度技術支持系統、數據通信系統發生故障,導致調峰無法正常進行時。

(四)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及其他違規情況導致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擾亂。

(五)發生其他嚴重異常情況時。

第八十一條市場干預的主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一)調整儲能、用戶參與市場基準;

(二)調整市場限價;

(三)調整市場準入及退出;

(四)暫停市場交易,處理和解決問題后重新啟動。

第八十二條市場干預期間,國網西北分部應記錄干預的起因、起止時間、干預方式及結果等內容并報西北能源監管局構備案,同時抄送甘肅能源監管辦和新疆能源監管辦。

第八十三條市場干預期間,各市場主體應按照電網調度管理規程,嚴格執行調度指令,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八十四條國網西北分部應將省間頂峰輔助服務市場年度運營情況等信息報送西北能源監管局備案,同時抄送甘肅能源監管辦和新疆能源監管辦。

第八十五條因省間頂峰輔助服務調用、統計及結算等情況存在爭議的,提出爭議方應在爭議發生半年內向西北能源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西北能源監管局會同涉及省(區)的能源監管機構依據相關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八十六條本規則由西北能源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西北能源監管局根據電力體制改革情況及省間頂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情況,組織對相關規則進行修改完善。

第八十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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