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強化市場監管 有效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今冬明春電力供應保障的通知
國能綜通監管〔2021〕99號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力調度和控制中心、中國南方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當前能源供應保障工作,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確保經濟社會平穩運行,確保能源安全保供,確保人民群眾溫暖過冬。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強化市場監管,有效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今冬明春電力供應保障工作,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發揮電力中長期交易穩定作用
(一)抓緊修訂各地交易規則。各派出機構要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場管理委員會等單位抓緊組織修訂各地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相關條款,可采取補充通知等方式調整、細化有關內容,將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政策落實到位,按要求放開市場準入和擴大市場交易價格浮動范圍。
(二)強化中長期合同電量履約。各派出機構要加強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電量履約監管,形成穩定的送電潮流,嚴禁發生未經送受雙方協商一致隨意減送或終止送電的行為,充分發揮電力中長期交易穩定電力、電量總體平衡的作用。鼓勵市場主體自主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交易價格或浮動機制,相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強制干預。
(三)優化交易組織執行。電力交易機構要根據供需形勢變化和市場主體訴求,增加交易品種、縮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頻次,在年度、月度交易的基礎上開展月內(周、多日)交易,為市場主體增設短期調整交易電量的市場渠道。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加強調度和交易環節的有序銜接,規范交易組織,提高交易效率。
(四)積極推進跨省跨區送電協議簽訂。各派出機構要會同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國家電力戰略規劃,指導送受雙方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盡快協商確定送受電電力和電量,送電價格可參照受端地區市場交易價格浮動幅度調整,切實發揮好輸電通道送電能力。送電價格暫時無法達成一致的,可按照臨時電價先結算再清算,若無臨時電價可參照最近一次交易價格結算、事后清算,或先送電后清算。
(五)增強合同調整靈活性。在受端地區電力供應出現缺口時,原則上送端應嚴格按合同約定送電;在受端地區相對寬松而送端供應緊張時,可協商調整合同電力電量執行方式,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要適時組織市場主體規范做好相關調整工作。鼓勵市場主體通過合同轉讓、回購、置換等方式調整交易合同電量,減少電量偏差。
二、更好發揮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調節作用
(六)加大發電機組并網運行考核力度。各派出機構要于11月20日前抓緊修訂調整“兩個細則”相關條款、參數,嚴格落實“兩個細則”考核要求,對能源保供期間非計劃停運機組可以實行原標準2-5倍考核力度,抑制機組隨意非計劃停運,促進機組滿發穩發、應發盡發。
(七)充分調動區域內省間輔助服務資源互濟能力。相關派出機構要加快建立健全區域和川渝一體化調峰、調頻、備用市場,運用市場化價格機制引導市場主體主動提供輔助服務,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調劑余缺的作用,最大限度挖掘和整合系統潛力。
(八)推動輔助服務成本向用戶側疏導。各派出機構要盡快明確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費用形成機制,指導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在2022年市場化交易電價中單列輔助服務費用。
(九)激發需求側等第三方響應能力。貫徹落實《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有關要求,結合用戶側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建設,全面推動高載能工業負荷、工商業可調節負荷、新型儲能、自備電廠、電動汽車充電網絡、虛擬電廠、5G基站、負荷聚合商等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激勵需求側主動參與系統調節,減少系統運行峰谷差。
三、有效發揮緊急狀態下跨省跨區支援作用
(十)建立健全應急調度機制。電力調度機構在電力系統出現保安全、保平衡需求,且市場化交易手段均已用盡后仍未完全解決問題時,可規范開展日前、日內應急調度,兜底保障電力電量平衡。通過新增臨時交易、調減已有電力中長期交易等方式增減調度計劃,統籌全網資源實現優化互濟,按相關規則規定結算費用,原則上按相應時段的相關市場交易價格高價結算,體現稀缺價值。
(十一)明確應急調度邊界條件。電力調度機構要按相關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明確應急調度啟動的邊界條件和具體標準,做好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的有序銜接。根據運行需要,規范及時啟動應急調度,做好原因和實施情況記錄,及時向送受兩端相關市場主體披露詳細原因、實施啟動終止時間、交易過程及結果等信息,并按要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書面報告事件經過、信息披露等情況。
四、加強市場交易秩序監管
(十二)規范電力市場交易。各派出機構要加強電力市場交易秩序監管,督促電網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及各類市場主體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遵守市場交易規則,完善交易組織流程,強化安全校核,及時足額結算電費,規范組織開展市場化交易。
(十三)夯實市場運營機構主體責任。各派出機構要指導市場管理委員會建立市場自律監督工作機制,督促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加強對市場運營情況監控分析,做好電力電量平衡,合理安排檢修計劃,按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和報送工作,確保各市場主體應知盡知。
(十四)加強非計劃停運機組監管。各派出機構要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做好并網機組調度運行管理,協同做好非計劃停運機組故障分析工作,明晰機組停運原因,建立非計劃停運預警機制,督促非計劃停運機組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時啟動并網,有效緩解煤電機組出力受阻。
(十五)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各派出機構要及時糾正以降價為目的的專場交易、設置不合理準入門檻、不當干預市場、限制市場競爭等行為,依法查處違規行為,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市場主體價格串通、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充分發揮12398能源監管熱線作用,做好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五、加強并網燃煤自備電廠監管
(十六)督促自備電廠應開盡開。各派出機構要督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自備電廠監督管理,能源保供期間,電力調度機構和電網企業應督促燃煤自備電廠機組開機時間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利用小時數,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從電網購電量不得超過前三年平均購電量,購電價格嚴格執行國家政策規定。
(十七)規范自備電廠購電行為。在電網啟動有序用電或需求側響應期間,原來反送電網或未從電網購電的,不得從電網購電;原來從電網購電的,不得超過自備機組正常啟動時歷史下網最小電力值。
(十八)加強高耗能行業自備電廠管理。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高耗能行業自備電廠,電力調度機構在緊急情況時,在維持正常保安用電的前提下,可按照《電網調度管理條例》《有序用電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高耗能行業用戶采取相關措施。
六、加強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監管
(十九)研究建立工作機制。各派出機構要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場管理委員會等單位抓緊研究開展對電網代理購電的監管工作,重點圍繞電網代理購電的市場交易、信息公開、電費結算、服務質量等關鍵內容實施監管,積極推動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不斷縮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范圍。
(二十)規范代理購電行為。各派出機構要督促電網企業規范代理購電行為和方式流程,嚴格執行市場交易規則和價格機制,優先發電中的低價電源應優先保障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嚴格按照規定對特定用戶執行差別化的代理購電價格,全面保障代理購電服務質量。
各單位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實相關工作要求,將今冬明春能源保供作為重點工作抓緊抓實。要充分挖掘電力供應保障能力、激發系統調節潛力、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電力平穩有序供應和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鼓勵各地堅持系統思維和底線思維,因地制宜探索創新市場機制和工作措施,總結提煉并適時推廣典型經驗做法,形成規范化、制度化模式。工作中如遇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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