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發改委發布通知稱,在確保上海電網安全運行和電力供需平衡的前提下,為有效促進上海對市外清潔能源,重點是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充分持續消納,并兼顧市內機組合法權益,與上海市經信委、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聯合發布《上海市省間清潔購電交易機制實施辦法》。辦法對市場成員、交易品種、交易組織方式、補償機制等做了規定。辦法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上海市省間清潔購電交易機制實施辦法》有關解讀說明
按照國家電力體制改革工作要求和本市電力體制改革工作部署,結合本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我委總結《上海市省間清潔購電交易機制實施辦法(試行)》運行經驗,與市經信委、華東能監局共同研究制訂了《上海市省間清潔購電交易機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問題進行政策解讀:
1、本次《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2017年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指出,要擴大省間發電權交易規模,進一步做好風、光新能源消納工作。2018年4月,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發電權交易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8〕36號),要求通過進一步促進跨省跨區發電權交易等方式,加大清潔能源消納力度。上海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2018-2020年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滬府辦〔2018〕7號)中嚴格限定了本市燃煤電廠的用煤指標。因此,超出電煤總量的部分將通過省間發電權交易等方式購入市外清潔能源予以平衡。為了統籌好安全、清潔、經濟三大目標,統籌好市內機組少發與市外來電多發帶來的利益矛盾,有必要出臺該辦法,在確保供電安全、確保控煤目標兩條紅線的前提下,深入推進發電權交易,建立結合控煤目標要求的清潔購電交易機制,通過合適的外購電交易方式來削減發電用煤。
2、市場成員有哪些?
交易組織方:省間發電權交易、省間中長期外購電交易、委托交易、授權外購交易由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為主組織開展;省間臨時外購電交易和省間可再生能源現貨交易由市電力公司為主組織開展。
售電方:優先考慮上海電網調峰能力范圍內的市外風力、光伏、水力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和市外核電,經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市電力公司等論證研究,符合上海供電安全的國家規劃的皖電送滬機組和其它市外清潔火電也可參與交易。
購電方:主要為市電力公司、市內火電企業和經市內火電企業委托的上海售電公司,市內火電企業初期為市內煤電企業。
3、交易品種有哪些?
(1)基于基數電量的省間發電權交易。基數電量是指根據市政府下達的年度電煤控制指標,相應確定的公用燃煤電廠年度發電量計劃中的電量指標。
(2)基于基數調節電量省間發電權交易。基數調節電量是指綜合考慮控煤、電廠經營等因素,公用燃煤電廠年度發電量計劃中除基數電量指標外另追加的電量指標,該部分電量應通過交易方式由省外清潔電源替代發電。
(3)基于政府調節電量的省間外購電交易。政府調節電量是指考慮省間能源戰略合作和支持西部省份發展,政府預留的年度外購電指標。
(4)基于自備電廠控煤壓量替代電量開展的外購電交易。自備電廠控煤壓量替代電量是指為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電煤控制指標,市內自備電廠壓減的自發自用電量。
4、交易組織方式有哪些?
(1)基數調節電量省間發電權交易按自行或委托交易與政府授權交易并重兩種方式組織。基數調節電量省間發電權的年度交易,先由電廠自行開展或采用委托方式開展,原則上應于上年度的11月上旬前完成交易申請。11月上旬后,基數調節電量若有未完成交易部分,剩余電量由政府授權市電力公司、上海電力交易中心代表發電企業開展交易。
(2)授權外購交易按“政府委托,公平受益”原則開展,市電力公司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均衡完成市內各發電集團基數調節電量未完成交易部分電量指標。優先從發電集團內供電煤耗最高檔次的機組開始替代,剩余電量由次高檔次機組消納,依次類推。在同檔次機組中按照機組容量大小比例分配替代電量。
(3)自備電廠控煤壓量替代電量交易,可先由自備電廠與市外清潔電源雙邊協商,也可委托市電力公司、售電公司,約定利益分成機制通過上海電力交易中心來外購電。雙邊交易和委托外購交易應在上年11月上旬前完成交易申請;11月上旬后仍有缺口的,剩余電量政府授權市電力公司、上海電力交易中心開展外購電。
(4)政府調節電量省間外購電交易,由市電力公司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市政府下達的政府調節電量指標,開展省間中長期外購電交易、“臨時交易”和“現貨交易”。
5、補償機制是什么?
省間清潔購電交易應兼顧市外清潔電源的合法權益和市內發電企業的合理補償。
(1)政府調節電量偏重省間能源戰略合作和支持西部省份發展需要,根據國家降電價政策基于政府調節電量的外購電交易價差全部用于本市工商業用戶降價。
(2)控煤壓減電量省間電能替代交易的降價空間,全部用于該自備電廠疏導用電成本。
(3)基數電量省間發電權交易和自行開展的基數調節電量省間發電權交易,交易收益由公用燃煤電廠和市外清潔電源以市場化方式分享。
(4)基數調節電量省間發電權交易以“授權外購交易”方式開展時,市場化成交價與燃煤標桿上網電價之間的外購交易價差一部分用于補償發電企業,一部分用于補償市電力公司。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