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地熱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水力發電參照執行。
該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市場交易電量則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應分工完成可再生能源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工作。電網企業應組織電力市場相關成員,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電量的消納;電力交易機構應組織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推動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參與市場交易;電力調度機構應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保障性電量收購政策要求,并保障已達成市場交易電量合同的執行。
監管方面,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情況實施監管。
該辦法指出,電網企業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加強協調,根據項目建設合理工期安排建設時序,力爭實現同步投產。如遇客觀原因接入工程無法按期投入運行,電網企業應通過臨時接入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接入并網。
此外,電網企業應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供接入并網設計必要信息、辦理流程時限查詢、受理咨詢答疑等規范便捷的并網服務,并在接網協議中明確接網工程建設時間,提高接網服務效率。
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有未按規定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電力監管機構可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若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影響可再生能源電力正常消納的,電力監管機構應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裁決。(華夏時報 文/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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