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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完善分時電價 一般工商業高峰電價上浮80%!

中國電力網發布時間:2023-05-18 07:34:05

北京市發改委近日發布關于對《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分時電價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集意見的公告。

明確執行范圍。本市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圍為除地鐵、無軌電車、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所有工商業用戶;尖峰電價政策執行范圍為變壓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優化時段劃分。全年峰谷時段按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并在夏季(7、8月)、冬季(1、12月)各執行3小時的尖峰電價。調整峰谷價差。一般工商業用電峰平谷電價比例統一調整為1.8:1:0.3,大工業用電峰平谷電價比例統一調整為1.6:1:0.4。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詳情如下:

關于對《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分時電價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集意見的公告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進一步引導非居民用戶削峰填谷,促進綠電消納,支持電力系統安全平穩經濟運行,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結合本市現行分時電價機制運行情況,經研究,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分時電價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21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gc@fgw.beijing.gov.cn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通州區運河東大街55號院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管理處(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3.聯系電話:010-55590403

4.傳真電話:010-55590842

5.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5月15日

附件1:《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附件2:《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分時電價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合理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保障首都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本市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時電價機制

1.執行范圍。除地鐵、無軌電車、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所有工商業用戶(含一般工商業、大工業用戶,下同)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中,變壓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在峰谷分時電價基礎上執行尖峰電價。

2.時段劃分。全年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具體時段劃分如下:

高峰時段:10:00-13:00;17:00-22:00

平段時段:7:00-10:00;13:00-17:00;22:00-23:00

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

其中:夏季(7、8月)11:00-13:00、16:00-17:00;冬季(1、12月)18:00-21:00為尖峰時段。

3.峰谷價比。一般工商業用電峰平谷電價比例為1.8:1:0.3,即高峰價格在平段價格基礎上上浮80%,低谷價格在平段價格基礎上下浮70%(下同);大工業用電峰平谷電價比例為1.6:1:0.4。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二、其他事項

1.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前,參加電力市場化交易用戶申報用電峰谷電價價比原則上不低于本通知明確的峰谷電價價比。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本通知規定的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購電價格按本通知規定的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劃分及浮動比例執行。

2.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全市電力系統用電負荷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分時電價執行范圍、時段劃分、峰平谷價比等。

三、有關要求

1.電網企業要做好組織實施,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及時回應用戶關切,確保分時電價政策平穩實施。

2.電網企業要密切跟蹤本市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及時評估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并按要求向我委報備。

3.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分時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發現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我委。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5月15日

附件2

《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持續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場化分時電價信號,2021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目錄分時電價機制,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題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二、主要內容

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本市現行分時電價政策情況,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是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明確執行范圍。本市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圍為除地鐵、無軌電車、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所有工商業用戶;尖峰電價政策執行范圍為變壓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優化時段劃分。全年峰谷時段按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并在夏季(7、8月)、冬季(1、12月)各執行3小時的尖峰電價。調整峰谷價差。一般工商業用電峰平谷電價比例統一調整為1.8:1:0.3,大工業用電峰平谷電價比例統一調整為1.6:1:0.4。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二是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對本市分時電價政策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進行定期評估,根據本市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新能源消納等情況,適時調整完善分時電價政策范圍、時段劃分、浮動比例。

三是明確電力市場分時電價機制。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前,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應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本市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本市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劃分及浮動比例執行。

四是強化實施保障。電網企業要做好組織實施,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及時回應用戶關切,確保分時電價政策平穩實施;密切跟蹤本市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及時評估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分時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發現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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