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華東能監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華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修訂稿)》意見的公告,其中提到,華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包括富余新能源調劑交易和電力調峰交易。
修訂稿中明確市場成員包括各類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同時規定,參加市場的新型儲能和可調節負荷主體應為接入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并且新型儲能和可調節負荷主體獨立參與或以聚合方式參與市場可提供的單次調節容量應不小于2.5MWh,最大調節功率應不小于5MW,調節可持續時間2小時及以上。
修訂稿提到,新型儲能參與華東調峰市場是指處在充電狀態的新型儲能在省(市)電網出現預測調峰資源不能滿足電網運行需求時,增加充電而提供的調峰輔助服務。修訂稿提到,華東調峰市場執行日清月結,優先結算。
跨省輸電費(包括買方省(市)電網企業輸電費和華東分部省間輸電費)由賣方電網企業、賣方發電企業、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承擔。其中,新型儲能賣出調峰輔助服務費用結算=出清中標充電電量×出清電價,由賣出調峰輔助服務新型儲能向所在省電網企業支付。
費用分攤中明確,發電企業、新型儲能電站分攤費用=分攤電量×上網電價或落地電價-(調峰出清電價-華東電量輸電價-購買調峰輔助服務省電網企業輸電價(含損耗)))。
發電企業、新型儲能電站的分攤電量=該省在調峰交易成交的外送電量×分攤比例。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華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修訂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家文件要求,結合華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行情況,我局對《華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華東監能市場〔2022〕7號)進行了修訂,形成《華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修訂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建議。此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相關意見建議請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等形式反饋。
華東電網備用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華東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建立市場化備用輔助服務跨省調劑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
定性作用,提升華東電網電力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
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 432 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67 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電監市場〔2006〕43 號)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 華東電網備用輔助服務市場(以下簡稱華東備用市場,本規則指正備用輔助服務,負備用輔助服務按照《華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試行)》執行)通過市場化方式實現備用輔助服務跨省調劑。省(市)電網在省(市)內備用輔助服務無法滿足電網運行需求時,通過華東備用市場購買省(市)外備用輔助服務。
第四條 華東備用市場堅持市場化導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市場運作規范透明。
第五條 國家電網華東電力調控分中心(以下簡稱華東分中心)負責華東備用市場的日常運行。
第六條 華東備用市場包括日前備用輔助服務市場(以下簡稱日前備用市場)和日內備用輔助服務市場(以下簡稱日內備用市場)。
在省(市)電網出現日前預測備用容量不能滿足要求時(華東電網相關備用管理規定另行制定),啟動日前備用市場。在省(市)電網出現日內預測備用容量不能滿足要求時,啟動日內備用市場。
第七條 華東備用市場與華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有序銜接。日前備用市場出清后,在省(市)電網出現日前預測調峰容量不能滿足要求時,啟動華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
第八條 華東備用市場與各省(市)電力市場有序銜接。發電機組中標結果納入省(市)電網省間聯絡線計劃執行。已開展現貨市場地區,中標結果按照該省(市)現貨市場規則執行。未開展現貨市場地區,中標結果作為該省(市)電力調度機構安排發電機組運行依據。
第二章 市場成員管理
第九條 市場主體范圍
(一)買方:備用容量不足的省(市)電網企業。
(二)賣方: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轄且所處電網備用容量富足的發電機組或者電化學儲能電站(以下統稱為發電機組)。市場起步初期,包括 30 萬千瓦及以上燃煤機組,30 萬千瓦及以上燃氣機組,單機大于 5 萬千瓦、具備月調節能力及以上性能的水電機組(具備日調節能力水電機組需經相應電力調度機構同意),市場化運行、不再執行政府定價的抽水蓄能機組,電化學儲能電站;不包括自備電廠機組和電網內部保留電廠機組。隨著市場逐步成熟,適時擴大至核電、風電、光伏等其它發電主體。
(三)輸電方:相關電網企業。
第十條 發電企業和電化學儲能企業(以下統稱發電企業)職責
(一)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華東備用市場電廠側報價終端。
(二)負責所轄發電機組市場信息注冊和運營信息申報,并對信息進行合理性、準確性校驗。
(三)嚴格執行市場出清結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電網企業職責
(一)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電網接入服務和輸配電服務。
(二)國家電網有限公司華東分部(以下簡稱華東分部)負責分別與賣方所在電網企業和買方電網企業結算。
(三)華東分部及省(市)電網企業按照現行結算關系負責與中標機組所在發電企業結算。
(四)根據省(市)電網運行實際情況,將備用輔助服務相關費用分攤或返還至相關主體。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華東分中心職責
(一)作為市場運營機構,負責按市場規則運營華東備用市場。
(二)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華東備用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三)負責考核調度管轄范圍(以下簡稱調管范圍)內中標機組的執行情況。
(四)負責調管范圍內電網安全校核。
(五)負責披露和提供相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省(市)電力調度機構職責
(一)負責配合華東分中心運營華東備用市場。
(二)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華東備用市場省(市)側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三)負責市場運營信息的申報,并對信息進行合理性、準確性校驗。
(四)負責日前、日內發用電平衡預測,在預測備用容量不足時提前申報備用購買需求,并進行需求合理性和安全性校驗,保證申報的備用購買需求容量在滿足本省(市)電網安全約束的前提下能夠可靠受入。
(五)考核調管范圍內中標機組執行情況。
(六)負責調管范圍內電網安全校核,在保障本省(市)電網安全應急能力的前提下,保證調管范圍內機組中標容量在滿足本省(市)相關約束的前提下能夠可靠送出。
(七)負責披露和提供相關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信息申報
第十四條 發電企業應在市場注冊時為所轄機組申報銘牌出力、最小技術出力、變負荷速率等注冊信息。電化學儲能企業應在市場注冊時申報最大充、放電功率以及時間。
第十五條 發電機組日前應申報信息
(一)燃煤與燃氣機組按照銘牌出力的 [0%,50%)、[50%-85%)、[85%,100%]分 3 檔申報日前、次日日內備用輔助服務容量報價 96 點(00:15~24:00,15 分鐘為一個點,下同)曲線。水電機組(含抽水蓄能機組)和電化學儲能電站按銘牌出力報價。申報電價(含稅,下同)包括脫硫、脫硝、除塵和超低排放電價。申報電價的最小單位為 1 元/千千瓦時,分檔報價時須按照價格非遞減方式逐檔申報。
(二)次日 96 點發電機組自身受阻容量信息。發電機組自身受阻容量為發電機組上調空間中因發電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在實際運行中不能被調出的容量。
第十六條 發電機組自身受阻容量信息如有變化,應在15 分鐘內更新。市場出清后的信息更新不影響市場已出清結果。
第十七條 省(市)電力調度機構日前應申報信息
(一)日前備用市場買方報價。
(二)次日 96 點買方日前備用輔助服務需求容量。
(三)次日日內備用市場買方報價。
(四)次日 96 點調度口徑預測負荷、次日 96 點調度口徑最大可調容量。
(五)次日 96 點可參與市場機組(預)組合、次日 96點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預)計劃、次日 96 點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非機組原因受阻容量以及次日 96 點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預留備用容量。
第十八條 省(市)電力調度機構日內運行方式如有變化,應在 15 分鐘內根據實際情況更新包括可參與市場機組組合、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非機組原因受阻容量和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預留備用容量在內的市場運營相關信息。市場出清后的信息更新不影響市場已出清結果。
第十九條 華東分中心日前應申報的信息
(一)華東分中心調管范圍內機組(以下簡稱華東調管機組)次日 96 點調度口徑最大可調容量。
(二)次日 96 點可參與市場機組(預)組合、次日 96點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預)計劃、次日 96 點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非機組原因受阻容量以及次日 96 點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預留備用容量。
第二十條 華東分中心日內根據運行方式變化情況,應在 15 分鐘內更新包括可參與市場機組組合、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非機組原因受阻容量和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預留備用容量在內的市場運營相關信息。市場出清后的信息更新不影響市場已出清結果。
第二十一條 電力調度機構申報的信息口徑
(一)調度口徑最大可調容量:縣級及以上調度機構調管范圍內的發電機組在實際運行中所能提供的不受電網穩定限額約束,且能至少持續 1 小時的發電功率,即調度口徑裝機容量扣除檢修容量、調停容量、各類受阻容量以后的容量。
(二)可參與市場機組:未安排檢修或調停的符合市場主體條件的發電機組。
(三)非機組原因受阻容量:機組上調空間中因電網安全約束、防汛、灌溉、通航等原因在實際運行中不能被調出的容量。
(四)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預留備用容量: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剩余上調空間內為本網留取的備用容量。
第四章 日前市場準備
第二十二條 日前備用市場開市前,省(市)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次日 96 點本網備用容量富余情況選擇作為買方或賣方。
(一)若某時段省(市)電力調度機構選擇作為賣方,則其調管范圍內可參與市場機組作為日前備用市場中該時段的賣方主體。
(二)若某時段省(市)電力調度機構選擇作為買方,該省(市)電網作為日前備用市場中該時段的買方主體,其調管范圍內機組不可作為日前備用市場中該時段的賣方主體。
(三)華東調管機組中可參與市場機組經華東分中心許可后可作為日前備用市場賣方主體。
第二十三條 各電網應預留的備用容量根據華東電網相關備用管理規定確定。
省(市)電網次日備用容量裕度參考值=省(市)調度口徑最大可調容量+省(市)聯絡線(預)計劃 – 省(市)調度口徑預測負荷華東調管范圍次日備用容量裕度參考值=Σ(華東調管機組調度口徑最大可調容量-華東調管機組(預)計劃)
第二十四條 當某時段省(市)電網次日備用容量裕度參考值小于該省(市)電網次日應預留旋轉備用容量時,原則上該省(市)電力調度機構不可選擇作為該時段的賣方。若該省(市)電力調度機構選擇作為賣方,應事后向相應能源監管機構說明原因。
當某時段華東調管范圍次日備用容量裕度參考值大于華東調管范圍次日應預留旋轉備用容量時,華東調管機組可以作為日前備用市場中該時段的賣方主體。
第二十五條 為防止買方購入過多備用容量,日前備用需求容量設置申報上限如下:
省(市)電網次日備用容量裕度參考值與該省(市)日前擬購入備用容量之和不大于該省(市)次日應預留的旋轉備用容量份額的一定倍數。市場起步初期該倍數取 1.5,后續視情況由華東分中心調整,并將調整情況報送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若省(市)電力調度機構需要超過上限購買備用容量,應事后向相應能源監管機構說明原因。
第二十六條 賣方機組進入日前備用市場的可用上調空間計算公式賣方機組進入日前備用市場的可用上調空間=銘牌出力- 機組自身受阻容量-非機組原因受阻容量-本網預留備用容量-機組預計劃出力
第二十七條 次日同一時段,日前備用市場的買方主體不可作為華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買方主體。在日前備用市場中標的賣方機組不可作為華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賣方主體。
第五章 日前市場出清
第二十八條 日前備用市場采用分段邊際電價出清,分96 點出清。
(一)賣方日前落地報價= 賣方報價+賣方省(市)電網企業輸電價(含損耗)+華東分部電量輸電價
(二)按賣方日前落地報價由低到高進行排序,形成賣方序列。
(三)根據買方報價對賣方序列進行分段。
(四)以賣方日前落地報價不超過各買方報價為前提,按各買方需求容量比例分配該段內的賣方備用容量。
(五)每段邊際出清電價為各段內最后中標的一檔機組容量賣方日前落地報價。賣方落地報價相同,按照水電機組、電化學儲能電站、燃氣機組、超低排放大容量燃煤機組、超低排放小容量燃煤機組、未超低排放大容量燃煤機組、未超低排放小容量燃煤機組順序確定最后中標的一檔機組。報價和優先級相同的機組,中標結果按申報電力比例分配。
(六)如有賣方機組因電網安全條件、機組變負荷速率等約束不能成交的,由排序在后的發電機組遞補。
第六章 日前市場組織流程
第二十九條 每個工作日組織次日 96 點的日前市場交易。法定公休日與節假日前,可集中組織公休日和節假日的多日交易。
第三十條 工作日 11:30 前,發電企業完成機組日前備用容量報價與日內備用容量報價,并申報發電機組自身受阻容量信息。
第三十一條 工作日 11:30 前,省(市)電力調度機構完成包括次日調度口徑預測負荷、次日調度口徑最大可調容量、次日可參與市場機組預組合、次日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預計劃、次日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非機組原因受阻容量、次日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預留備用容量、日前備用市場買方報價、日內備用市場買方報價在內的市場運營相關信息申報。華東分中心完成包括華東調管機組次日調度口徑最大可調容量、次日可參與市場機組預組合、次日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預計劃、次日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非機組原因受阻容量、次日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預留備用容量在內的市場運營相關信息申報。
第三十二條 工作日 12:00 前,華東分中心接收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簡稱國調中心,下同)下發的正式跨區直流聯絡線送電計劃,完成次日檢修計劃審批,將相關斷面限額錄入安全校核系統。
若華東分中心未在 12:00 前收到正式跨區直流聯絡線送電計劃,后續流程相應順延,由華東分中心在華東備用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中向市場主體發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工作日 13:00 前,華東分中心根據國調中心下發的正式跨區直流聯絡線計劃,編制省間聯絡線計劃,計算省(市)電網次日備用容量裕度參考值,下發至各省(市)電力調度機構。
第三十四條 工作日 13:15 前,省(市)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本網次日備用容量情況選擇作為買方或者賣方,申報買方日前備用輔助服務需求容量。省(市)電力調度機構及華東分中心確認本網買方日前備用需求容量或調管范圍內賣方機組可用上調空間在滿足本省(市)相關約束的前提下能夠可靠受入或送出。日前備用市場開市,華東分中心在華東備用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中發布買方日前備用需求容量與賣方機組可用上調空間。
第三十五條 工作日 13:30 前,省(市)電力調度機構可修改日前備用市場買方報價,發電企業可修改日前備用容量報價。
第三十六條 工作日 14:15 前,日前備用市場出清,華東分中心將出清結果納入省間聯絡線日前計劃。
第三十七條 工作日 14:30 前,華東分中心下發省間聯絡線日前計劃至各省(市)電力調度機構。華東分中心在華東備用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中發布日前備用市場出清結果。
第七章 日內市場準備
第三十八條 日前備用市場結束后,進入日內備用市場隔夜準備階段。隔夜準備階段形成次日全網日內可用上調組序列與次日日內備用價格指數。
(一)全網日內可用上調機組序列:進入可參與市場機組組合的發電機組申報的各檔容量扣除發電機組自身原因受阻容量、非機組原因受阻容量、計劃出力、所在省(市)電力調度機構預留備用容量后,按賣方日內落地報價從低到高排序形成的機組檔位容量序列。全網日內可用上調機組序列在日內備用市場隔夜準備階段形成,并在日內運行方式變化時及時更新,日內市場出清后的信息更新不影響日內市場已出清結果。賣方日內落地報價= 日內華東備用市場賣方報價+賣方省
(市)電網企業輸電價(含損耗)+華東分部電量輸電價
(二)日內備用價格指數:指全網次日日內備用市場上調機組序列中滿足次日全網備用測算需量的最后一檔機組容量賣方日內落地報價,用于反映次日日內備用容量供需緊張程度。
(三)全網備用測算需量:華東分中心下發的本月電力生產及檢修計劃文件中各省(市)電網旋轉備用容量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和,同時不超過全網日內上調機組序列容量總和。
第三十九條 日內備用市場按固定市場周期組織。日內市場全天分為 12 個固定市場周期,每個市場周期時長為 2 小時,即 00:15~2:00 為第一個市場周期,以此類推。每個市場周期起始時刻記為 T 時刻,每個市場周期終止時刻記為 T+120 分鐘時刻。
第四十條 日內備用市場開市前,由省(市)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各時段本網備用富余情況選擇作為買方或賣方。若某時段省(市)電力調度機構選擇作為買方,該省(市)電網作為日內備用市場中該時段的買方主體,其調管范圍內機組不可作為日內華東備用市場中該時段的賣方主體。若某時段省(市)電力調度機構選擇作為賣方,則其調管范圍內可參與市場機組作為日內備用市場中該時段的賣方主體。華東調管機組中可參與市場機組經華東分中心許可后可作為日內備用市場賣方主體。
第八章 日內市場出清
第四十一條 日內備用市場采用分段邊際電價出清,出清T 時刻到 T+120 分鐘時刻交易結果。
(一)根據各買方日內備用市場買方報價對全網日內可用上調機組序列分段。
(二)以賣方日內落地報價不超過各買方日內報價為前提,按各買方備用需求容量比例分配該段內的日內可用上調機組序列容量。
(三)每段邊際出清電價為各段內最后中標的一檔機組容量賣方日內落地報價。如機組賣方日內落地報價相同,采取與日前備用市場相同方式處理。
(四)如有賣方機組因電網安全條件、機組變負荷速率等約束不能成交的,由排序在后的發電機組遞補。
第九章 日內市場組織流程
第四十二條 前一工作日 14:30 至 17:00 間,發電企業可對日內備用容量報價進行調整,日內不再報價。
第四十三條 前一工作日 17:00 前,省(市)電力調度機構完成經安全校核的次日調度口徑最大可調容量、次日可參與市場機組組合、次日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計劃、次日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非機組原因受阻容量、次日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預留備用容量信息申報,并對日內備用市場買方報價進行調整。
華東分中心完成經安全校核的華東調管機組次日調度口徑最大可調容量、次日可參與市場機組組合、次日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計劃、次日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非機組原因受阻容量、次日本網可參與市場機組預留備用容量信息申報。
第四十四條 前一工作日 19:00 前,華東分中心經過必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校驗,形成次日全網日內可用上調機組序列。
第四十五條 前一工作日 19:30 前,華東分中心在華東備用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中發布次日日內備用價格指數和全網次日日內可用上調機組序列。
第四十六條 T-60 分鐘時刻前,華東分中心依據跨區直流聯絡線送電計劃更新省間聯絡線計劃。
第四十七條 T-45 分鐘時刻前,華東分中心將省間聯絡線計劃下發至各省(市)電力調度機構。省(市)電力調度機構選擇作為 T 時刻到 T+120 分鐘時刻各時段的買方或者賣方。買方省(市)電力調度機構在滿足本省(市)電網安全約束的前提下申報能夠可靠受入的買方日內備用需求容量。賣方省(市)電力調度機構及華東分中心確認調管范圍內機組在全網日內可用上調機組序列中的可售容量在滿足本省(市)相關約束的前提下能夠可靠送出。日內備用市場開市。
第四十八條 T-30 分鐘時刻前,日內備用市場出清,華東分中心將出清結果納入省間聯絡線計劃口子,并下發至各省(市)電力調度機構。華東分中心在華東備用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中發布日內備用市場結果。
第十章 執行與考核
第四十九條 華東分中心與省(市)電力調度機構依據調管范圍內所有機組中標結果統一安排日前、日內備用市場出清結果的執行。
第五十條 賣方機組在華東備用市場中的中標電量不占用機組年度發電量計劃額度。
第五十一條 當中標機組執行出清結果出現偏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優先安排調管范圍內其它機組承擔偏差部分。
第五十二條 賣方機組未能執行中標電量,產生賣方機組執行偏差費用。執行偏差費用的計算、收取由各省(市)電網企業優先按已有現貨市場規則或本省(市)相關規定執行。省(市)電網企業可根據省(市)電網運行實際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結算辦法并報相應能源監管機構批準,也可按以下方式執行。
(一) 已啟動省級電力現貨市場的地區,賣方機組執行偏差費用如下:賣方機組執行偏差費用=Σ(本省(市)現貨市場價格×各段賣方機組未執行中標電量)-Σ[各段賣方機組未執行中標電量×(各段邊際出清電價-賣方省(市)電網企業輸電價(含損耗)-華東分部電量輸電價)]執行偏差費用由產生偏差的發電企業與相應電網企業結算。
(二) 未啟動省級電力現貨市場的地區,賣方機組執行偏差費用如下:
賣方機組執行偏差費用=(本省(市)燃煤機組上網基準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不含超低排放,下同)+本省(市)燃煤機組超低排放電價)×Σ各段機組未執行中標電量-Σ[各段賣方機組未執行中標電量×(各段邊際出清電價-賣方省(市)電網企業輸電價(含損耗)-華東分部電量輸電價)]執行偏差費用由產生偏差的發電企業與相應電網企業結算或由電力調度機構后續安排電量追補。
第十一章 結算與分攤
第五十三條 華東備用市場執行日清月結,優先結算。華東備用市場交易結算報表每月公示,經市場主體核對無異議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四條 華東備用市場跨省輸電費(包括賣方電網企業輸電費和華東分部省間輸電費,下同)由買方省(市)電網企業承擔,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買方省(市)電網企業購買備用費用由買方省(市)電網企業向華東分部支付。
第五十六條 華東分部向賣方機組調度關系所在省(市)電網企業支付該省(市)調度管轄機組中標備用容量費用總和。賣方機組備用結算費用由賣方機組調度關系所在省(市)電網企業或華東分部與相關發電企業按現有結算流程結算。
第五十七條 華東備用市場相關費用計算方法
(一)買方省(市)電網企業購買備用費用(買方電網企業支付華東分部費用)=Σ本網所購各段出清電量×各段邊際出清電價
(二)機組中標備用容量費用(華東分部支付賣方機組調度關系所在省(市)電網企業費用)=Σ[各段機組出清中標電量×(各段邊際出清電價-華東分部電量輸電價)]
(三)賣方機組備用結算費用(賣方機組調度關系所在地電網企業支付發電企業費用)=Σ[各段機組已執行中標電量×(各段邊際出清電價-賣方省(市)電網企業輸電價(含損耗)-華東分部電量輸電價)]
第五十八條 省(市)電網企業因購買備用輔助服務產生的買方盈虧費用的計算、分攤、返還,由各省(市)電網企業優先按已有現貨市場規則或本省(市)相關規定執行,已具備向用戶側疏導條件的,按規定向相關用戶疏導。省(市)電網企業可根據省(市)電網運行實際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結算辦法并報相應能源監管機構批準,也可按以下方式執行。
(一)買方盈虧費用=Σ本網所購各段出清電量×當月月度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市場化部分)-買方省(市)電網企業購買備用費用。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市場化部分)僅指電網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在省(市)內向統調發電機組購電的價格。
(二)買方盈虧費用月度統計后納入省(市)電網“兩個細則”進行結算。盈余費用減少“兩個細則”輔助服務補償分攤費用,虧損費用增加“兩個細則”輔助服務補償分攤費用。
第十二章 信息發布
第五十九條 華東備用市場信息分為每日信息、月度信息,內容包括備用需求、供應、市場出清、結算信息等,由運營機構在市場平臺發布以上信息。每日信息在日前市場關市后發布,月度信息在每月第 10 個工作日前發布。
第六十條 備用需求信息:省(市)電力調度機構日前與前日日內備用購買需求,內容為日前備用需求容量與前日日內備用需求容量。
第六十一條 備用供應信息:日前、次日全網日內可用機組上調序列與次日日內備用價格指數。
第六十二條 華東備用市場出清信息:日前、前日日內華東備用市場出清結果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市場主體、中標時段、中標備用容量、出清價格等信息。
第六十三條 華東備用市場結算信息:結算信息內容應體現所有市場成員的備用需求和供應情況,包含但不限于市場主體、中標時段、中標備用容量、出清價格、輸電價格等信息。
第十三章 市場監管與干預
第六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對華東備用市場實施監管,可采取現場或非現場方式對規則執行情況開展檢查,依法依規對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況時,市場運營機構可以進行市場干預,并將干預情況報送相應能源監管機構。
(一)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及其它違規情況導致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擾亂。
(二)華東備用市場平臺發生故障,導致市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三)因惡劣天氣、節假日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負荷突變、電網運行方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市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四)國家能源局或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作出暫停市場交易決定的。
(五)市場發生其他嚴重異常情況的。
第六十六條 市場干預的主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一)調整市場限價。
(二)調整市場準入和退出。
(三)暫停市場交易。
第六十七條 為保證市場健康發展,防止市場成員惡性競爭,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發電企業利益,初期對日前、日內備用市場賣方報價設置限價:上限為 1000 元/千千瓦時(含稅),報價下限為 0 元/千千瓦時。
第六十八條 華東分中心、省(市)電力調度機構應將季度發生的備用交易情況等信息報送相應能源監管機構。相關省級政府部門有報送要求的,省(市)電力調度機構應同時將該信息抄送相關省級政府部門。
第六十九條 因備用輔助服務交易、調用、統計及結算等情況存在爭議的,市場成員可自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提出爭議方在爭議發生次月內向相應能源監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能源監管機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規則由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與國家政策、文件規定不符的,以上位文件為準。原有備用輔助服務相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有效期由 2023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8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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