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分時電價以各電力用戶市場化交易月度結算平均購電價格(代理購電用戶以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進行浮動。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5∶1∶0.5,即平時段電價為基準價,高峰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輸配電價(含線損)、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尖峰時段電價水平在本月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根據云南省能源局和云南電網公司對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間電力供需狀況的研判,尖峰電價可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原文如下: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云發改價格〔2023〕1107號各州(市)發展改革委,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地方電網企業、增量配電網企業、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有關電力用戶:為適應云南省新能源裝機占比不斷加大,對系統調節能力要求更高的新形勢,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云南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實施范圍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含地鐵)牽引用電外,所有大工業用戶和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均執行分時電價。居民和農業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居民充電樁分時電價另文明確。
二、峰谷電價(一)時段劃分峰平谷時段各8小時:高峰時段9:00—12:00、17:00—22:00;平時段7:00—9:00、12:00—17:00、22:00—23:00;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
(二)浮動比例分時電價以各電力用戶市場化交易月度結算平均購電價格(代理購電用戶以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進行浮動。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5∶1∶0.5,即平時段電價為基準價,高峰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輸配電價(含線損)、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三、尖峰電價(一)尖峰時段1月、3月、4月、12月的每日10:30—11:30、17:30—18:30共2個小時執行尖峰電價,每年根據電力供需形勢實時調整。
(二)浮動比例尖峰時段電價水平在本月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根據云南省能源局和云南電網公司對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間電力供需狀況的研判,尖峰電價可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四、其他事項(一)執行峰谷電價形成的資金損益,由執行分時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云南電網公司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并按月清算。尖峰電價增收資金優先用于平衡電力尖峰資金需求,剩余部分由執行分時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分享。云南電網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執行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二)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分時電價政策的執行范圍、時段劃分及浮動水平按照本通知執行。
(三)各州(市)發展改革部門、電網企業和增量配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采取多種方式告知有關用戶并進行政策解讀,爭取各方理解支持,確保政策平穩落地。
(四)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能源局,根據電力供需狀況、系統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納及市場改革進程等因素,評估執行效果,加強分析研判,對分時電價機制進行動態調整。
(五)電網企業應加快表計升級更換,確保具備全面執行分時電價政策的條件,同時密切監測省內用電負荷變化,如用電負荷出現重大調整或執行中存在其他問題,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3年11月10日
來源:云南省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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