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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印發

光伏們發布時間:2021-01-26 11:44:19

1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印發關于《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能電力字〔2021〕52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各相關市場主體: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為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做好自治區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落實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18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內蒙古能源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實施“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聚焦“碳達峰-碳中和”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發展目標,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高效約束機制,推動自治區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目標

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自治區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8.0%,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6.5%;激勵性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19.7%,激勵性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18.2%。

以后年度目標任務,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消納責任權重目標進行調整。大力發展新能源,進一步增加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能力,到2025年,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力爭達到25%以上,推動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

二、消納責任權重分配

(一)分配原則

1.自治區消納責任權重按內蒙古電力公司經營區和國網蒙東電力公司經營區進行劃分。

2.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含自備電廠)根據所在區域,分別歸屬對應經營區。

3.同一經營區內市場主體承擔的消納責任權重,原則上按照同等權重進行分配。

(二)分配方案

自治區能源局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消納責任權重目標任務,按年度制定消納責任權重分配方案。2020年,內蒙古電力公司經營區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17.7%,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16.2%;國網蒙東電力公司經營區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2.1%,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21.6%;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為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的1.1倍。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承擔消納責任權重方案如下:

1.電網企業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2.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3.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電力市場購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三、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主要包括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量兩種方式。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價格對消納量進行交易或轉讓。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三)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對應消納量的分配

1.優先完成經營區內居民、農業、重要公共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2.如果消納量有剩余,按經營區內各市場主體(不含孤網自備電廠)的購電量或用電量,初期按無償原則進行分配,后續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適時進行調整。

(四)消納量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1)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對應分配到本經營區內各市場主體,按分配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2)電力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電網企業計量的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量(或經有關能源主管部門或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認可),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3.補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納量。從其他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或者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均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或已轉讓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四、組織實施

(一)制定年度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自治區能源局會同自治區工信廳,按年度組織制定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自治區工信廳)

(二)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1.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均應在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年正式開始前,在所屬經營區電力交易機構完成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電力交易機構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本年度自治區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國網蒙東電力交易中心)

2.自治區能源局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會公布本年度自治區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

3.電網企業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組織各自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消納責任權重,并編制經營區內“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報自治區能源局批準后實施。(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國網蒙東電力有限公司)

4.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負責完成各自的消納責任權重,向所在經營區電力交易機構作出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承諾;并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初步安排,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所屬經營區電力交易機構、自治區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責任單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

(三)組織履行消納責任

1.自治區能源局會同電網企業,負責督促電力交易市場外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國網蒙東電力有限公司)

2.自治區工信廳會同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電力交易市場內各承擔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責任單位:自治區工信廳、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國網蒙東電力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國網蒙東電力交易中心)

3.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區內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市場主體優先完成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相對應的電力交易,并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市場主體給予提醒。(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國網蒙東電力交易中心)

4.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組織自治區內消納量的交易或轉讓,并制定交易或轉讓細則。(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國網蒙東電力交易中心)

(四)評估消納完成情況

1.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承擔其經營區內各相關市場主體的消納量賬戶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設立、注銷消納量賬戶,核算各市場主體實際消納、交易、轉讓及購買綠證等賬戶信息,監測統計各市場主體消納量完成情況。(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國網蒙東電力交易中心)

2.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所屬經營區電力交易機構,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國網蒙東電力交易中心)

3.電力交易機構向自治區能源局、工信廳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季度報送各相關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并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所屬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國網蒙東電力交易中心)

4.電網企業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區能源局、工信廳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本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國網蒙東電力有限公司)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

1.各有關單位、企業要提高思想認識,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有效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同心聚力推動自治區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2.各有關單位要加強組織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的落實。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要加強組織管理,切實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和交易等有關工作。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要積極采取措施,認真履行消納責任。

(二)加強考核

1.自治區能源局會同自治區工信廳,對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公示。

2.各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該部分電量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3.因自然原因或重大事故,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報請國家能源局相應核減消納責任權重,自治區能源局、工信廳根據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各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4.現階段,若自治區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則對自治區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不再進行單獨考核。

5.若自治區無法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最低消納責任權重,自治區能源局會同自治區工信廳,負責督促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處罰,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自治區能源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拒不履行年度消納責任權重義務、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研究制定懲戒措施。

6.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要對本單位提供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一經查實,自治區能源局會同自治區工信廳、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依法依規處罰。

(三)強化措施

1.自治區能源局會同自治區工信廳督促各市場主體,通過配套儲能設施、可調節負荷、自備機組參與調峰、火電靈活性改造等措施,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能力。負荷調節電量、自備機組調峰電量、儲能項目在接受電網統一調度運行管理下所發電量、風電供暖項目所用電量,全部認定為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

2.自治區工信廳會同自治區能源局和有關企業,研究論證自備電廠參與調峰的具體辦法。

3.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完成高于規定考核指標的消納量,超額完成消納量的責任主體給予全區通報獎勵。納入能耗考核的企業,在完成本實施方案確定的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基礎上,超額完成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能耗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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