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風電項目的產業政策
1、“十三五”期間海上風電建設情況
根據國家能源局2016年印發的《風電發展“十三五”規劃》,我國海上風電項目并網裝機容量的發展目標為到2020年年底累計并網容量達到500萬千瓦以上。“十三五”期間,我國海上風電在不斷優化的政策機制和市場環境下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并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三五”規劃的發展目標。除此之外,根據國家能源局公布的數據,截至2020年8月底,我國海上風電累計并網容量達到732萬千瓦,已并網海上風電容量僅次于英國、德國,位居世界第三,超額完成“十三五”規劃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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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四五”海上風電政策展望
目前,“十四五”規劃正在緊羅密布地制定中,我們從國家能源局網站公布的信息中觀察到,在“十四五”期間,國家將積極支持海上風電集中連片規模化開發,在由開發企業通過競爭獲得項目開發權的基礎上,國家能源局將進一步結合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工作,統籌優化近海海上風電布局,協商有關部門系統謀劃深遠海海上風電規劃、政策,組織開展深遠海海上風電示范,推動形成規模化連片開發格局,提升海上風電經濟性。
除了積極支持規模化開發,國家還將持續關注和推進海上風電領域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工作;加快海上風電標準體系建設,推動相關標準的制修訂工作;進一步推動核心技術部件研發;支持探索區塊鏈、5G等技術在海上風電等領域的應用,從而達到持續推動降低海上風電開發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的目的。
3、海上風電項目的補貼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于2020年1月20日發布的《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號),新增海上風電項目不再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按規定完成核準(備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存量海上風力發電項目,按相應價格政策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按照財建〔2020〕4號文的規定,自2020年起新增的海上風電項目將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而存量項目則需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機組并網才能享受中央財政補貼,因此對于尚未完成并網的存量項目來說,2021年將是至關重要的一年。
此外,財建〔2020〕4號文還規定,經審核納入補貼目錄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將按合理利用小時數核定中央財政補貼額度。對于海上風電項目適用的合理利用小時數,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于2020年9月29日發布的《關于<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20〕426號)的規定,海上風電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52000小時;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范圍的項目在未超過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時,按項目當年實際發電量給予補貼,所發電量超過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自并網之日起滿20年后,無論項目是否達到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
2020年起新增海上風電項目及2022年1月1日后并網的海上風電項目雖然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但為接力國家財政支持政策,保障“十四五”期間我國海上風電產業穩步發展,各地方政府可能會在國家能源局的引導和支持下結合海上風電產業發展與投資成本下降情況,因地制宜出臺本地的海上風電獎補政策。雖然目前尚未有明確的“省補接力國補”政策出臺,但廣東省在2020年9月25日下發的《廣東省培育新能源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1-2025年)》已經明確,廣東省將充分利用海上風能資源豐富的優勢,加快海上風電規模化開發,爭取國家支持建設專屬經濟區近海深水區千萬千瓦級海上風電基地,出臺扶持海上風電發展的相關政策。我們也將持續對各地方海上風電項目的扶持政策進行關注。
二、項目合規要點
海上風電項目涉及使用海域或海島需要遵守海域使用的相關規定,而建設施工在海上進行需要遵守關于海工建設的相關規定,相較于陸上風電項目的開發建設手續而言有著很大的不同,下文將對海上風電項目區別于陸上風電項目需要重點關注的合規要點進行介紹。
1、用海規范
(1)海上風電項目需要取得的用海合規手續
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2號)、《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新能〔2016〕394號)的規定,項目單位在申請核準前,應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海預審申請,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審查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用海預審意見。根據《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國海發〔2006〕27號),用海預審意見的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內,項目擬用海面積、位置和用途等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請。
此外,根據國能新能〔2016〕394號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海上風電項目核準后,項目單位應按照程序及時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后方可開工建設。根據《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海域使用權的取得主要通過申請審批的方式和招標、拍賣的方式,對同一海域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則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在取得海域使用權之前,申請人/組織招標、拍賣的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對于以申請審批的方式申請海域使用權的,經海洋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審核機關作出項目用海批復,由海域使用申請人按項目用海批復要求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對于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中標人、買受人簽署成交確認書,并按規定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買受人應當持價款繳納憑證和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如果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填海項目形成土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憑海域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
(2)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的具體要求
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的具體要求主要體現在《國家海洋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海上風電用海管理的意見》(國海規范〔2016〕6號)和國能新能〔2016〕394號文中。上述規定均明確了“雙十標準”,即海上風電項目的選址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此外,為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國海規范〔2016〕6號文還進一步提出節約和集約用海的原則:單個海上風電場外緣邊線包絡海域面積原則上每10萬千瓦控制在16平方公里左右,除因避讓航道等情形以外,應當集中布置,不得隨意分塊。
2、環境保護
按照國能新能〔2016〕394號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海上風電項目在提出海域使用權申請前,項目單位應依《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地方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海上風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3、海工手續
海上風電項目的施工建設需在海上進行,應當遵守在海上進行作業活動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管轄海域進行開采、測量、建筑等水上水下施工,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相應的水上水下活動。
三、小結
我國的海上風電起步晚,距今不過十余年的發展歷程。在“十三五”之后,我國海上風電并網規模持續增長,建設成本逐漸降低,主管部門也對海上風電的發展給予了高度重視。相關配套規定的不斷完善和產業政策的支持與鼓勵更是不斷促進海上風電可持續發展,海上風電項目的開發建設正在經歷黃金時期。“十四五”期間,海上風電規模化發展、補貼退坡、省補與國補接力、度電成本的進一步降低將會是政策和行業重點關注的領域,我們也將持續關注后續國家和各地出臺的海上風電相關規定及政策。
作者簡介
高燕 律師
北京辦公室 合伙人
業務領域:公司/外商直接投資, 建設工程與基礎設施, 一帶一路與海外投資, 環境、能源與資源
王弈林
北京辦公室 公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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