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質能作為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頒布以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以推動生物質發電發展。本文梳理了生物質發電上網電價及補貼有關政策情況,供參考使用:
1.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政策
生物質發電企業有較高的政策敏感性,相對穩定的政策和價格體系有助于穩定經營預期。在可再生能源法統領下,生物質發電的價格政策隨著產業發展和外部環境變化也有適當調整,其上網電價和補貼政策由2006年的固定補貼制度,逐步過渡到目前的固定電價制度。
2006年1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聯合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旨在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支持生物質發電產業發展。按照生物質發電的社會平均成本及合理利潤率,制定了生物質發電上網電價,并以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兩種形式執行。
政策規定,2006年以后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核準建設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分地區制定標桿電價,電價標準由各?。ㄗ灾螀^、直轄市)2005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加補貼電價組成,補貼電價標準為0.25元/千瓦時。通過招標確定投資人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即按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區的標桿電價。
2010年7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完善農林生物質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579號),單獨提高了農林生物質發電上網標桿電價。一方面,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的原料收集和運輸成本上漲較多;另一方面,未提價之前,中西部地區的農林生物質發電價格偏低,不利于當地農林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此次提價促進該產業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了農林生物質發電價格政策。對未采用招標確定投資人的新建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統一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75元(含稅,下同),已核準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招標項目除外),上網電價低于上述標準的,上調至每千瓦時0.75元;高于上述標準的國家核準生物質發電項目,仍執行原電價標準。
2012年3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完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801號),規定以生活垃圾為原料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均先按其入廠垃圾處理量折算成上網電量進行結算,每噸生活垃圾折算上網電量暫定為280千瓦時,并執行全國統一垃圾發電標桿電價每千瓦時0.65元。其余上網電量執行當地同類燃煤發電機組上網電價。
2020年9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印發《完善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運行的實施方案》(發改能源〔2020〕1421號),提出2021年1月1日以后完全執行新補貼政策,即規劃內已核準未開工、新核準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全部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并確定上網電價。
2.生物質發電項目補貼制度
生物質發電具有較強的公共服務屬性,是環境治理過程中的剛需產品,在“污染者付費”制度全面落地前,由于付費主體模糊,絕大部分項目仍采用了可行性缺口補貼的形式。隨著政策完善,一方面,生物質發電補貼由中央財政承擔轉變為由中央和地方共擔,鼓勵地方政府承擔起生物質能發展的主體責任;另一方面,通過規定合理利用小時數82500小時,在生物質發電項目全生命周期中限定了補貼上限,助推生物質發電企業逐步擺脫補貼依賴,走市場化發展道路。
2006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印發,規定生物質發電項目的補貼電價標準為0.25元/kWh,發電項目自投產之日起15年內享受補貼電價;運行滿15年后,取消補貼電價。
2010年以前,對生物質發電項目的補貼均只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分攤解決。
2012年,《關于完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801號)要求對垃圾焚燒發電上網電價高出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實行兩級分攤。其中,當地省級電網負擔每千瓦時0.1元,電網企業由此增加的購電成本通過銷售電價予以疏導;其余部分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解決。
2020年,國家出臺多項政策,從不同層面細化了生物質發電項目補貼制度。其中,2020年6月30日發布的《關于核減環境違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財建〔2020〕199號),關注到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產生的環境問題,提出核減環境違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補貼資金。2020年9月14日,《完善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運行的實施方案》(發改能源〔2020〕1421號),提出推動完善生物質發電項目補貼機制,一是自2021年1月1日起,規劃內已核準未開工、新核準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全部通過競爭方式配置;二是將新納入補貼范圍的項目補貼資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擔,分地區差異化地合理確定分擔比例。
根據2020年9月29日印發的《<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20〕426號),生物質發電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82500小時)成為可獲得補貼的利用小時數上限。如果項目發電量提前到達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將停止補貼發放;如果項目發電量未達預期,那么也有補貼期限限制。
(作者:朱雅芳、林詩媛、葉穎津、柯美鋒,國網福建電力經研院)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