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3個月來,中國無疑是全球氣候治理領域的焦點,碳達峰、碳中和更是國內政府部門和科研機構熱議的話題。2020年9月22日,我國做出鄭重承諾,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在12月12日的氣候雄心峰會上,進一步明確了新的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即到2030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將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將達到25%左右;森林蓄積量將比2005年增加60億立方米;風電、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將達到12億千瓦以上。這些重要講話不僅彰顯了中國積極參與全球氣候治理、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負責任大國形象,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心劑,預示著國內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將進入快車道。
在2018年3月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應對氣候變化職能劃轉至生態環境部,這為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協同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機制保障。近年來,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成效顯著,“十三五”碳排放強度下降目標提前實現。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專門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工具儲備不足、手段措施有限,現有成績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與藍天保衛戰、節能減排等工作的有力推動息息相關。
現階段,我國提出的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達峰目標以及2060前實現碳中和愿景任務艱巨,目前的氣候治理體系和氣候治理能力顯然難以確保目標實現。作為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牽頭部門,生態環境部近期出臺《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旨在通過生態環境系統凝聚共識,統一思想,針對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進行原則性指導和總體性部署,加快推進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職能協同和制度機制融合,促進現有環境管理手段有效支撐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開展。《指導意見》從戰略規劃、政策法規、制度體系、試點示范、國際合作等5個方面明晰了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統籌融合的具體要求,為立體構建降碳這一總目標提出了重點任務和措施。
其中,在戰略規劃層面,提出將應對氣候變化全面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突出以降碳作為源頭治理的“牛鼻子”,以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達峰目標和2060年前碳中和愿景要求倒逼能源結構低碳發展和生態環境質量協同改善,牽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轉型。
就政策法規而言,針對應對氣候變化上位法缺失的尷尬局面,提出把應對氣候變化作為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建設的重點領域,加快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立法,推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出臺與實施,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時充分考慮應對氣候變化要求,構建與生態環境標準體系相銜接的應對氣候變化標準框架,促進氣候友好型政策法規體系建設。
在制度體系方面,提出充分發揮現有環境管理制度體系的優勢,探索生態環境調查統計和監測核算支撐溫室氣體清單管理工作,推動將氣候變化影響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推進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平臺,創新機制將溫室氣體納入到現有生態環境執法體系和監管考核體系中。
毫無疑問,《指導意見》的出臺在生態環境系統內吹響了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協同增效的集結號,對于構建和完善新時代應對氣候變化治理體系、加快形成氣候治理合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氣候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以降碳牽引社會經濟綠色轉型發展亟須跨部門協同作戰,因此應充分發揮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領導小組的決策功能,加快制定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優化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壓實碳達峰和碳中和責任,筑牢部門間應對氣候變化的統一戰線。
鑒于現階段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仍然面臨較大壓力,應對氣候變化意識不強、能力不足、人力財力配備有限,統籌推進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難免會力不從心,“木桶效應”不容小覷。因此,為進一步加強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指導意見》的認識和理解,切實推動各項舉措落地生效,建議結合地方編制碳達峰行動方案等相關工作,強化宣貫培訓,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加強能力建設,夯實研究基礎,加緊補齊短板,調動地方氣候治理的積極性。一些地方結合藍天保衛戰和生態環境治理相關工作開展已進行了有益探索,如深圳、廣州等城市開展了空氣質量達標和二氧化碳排放達峰“雙達”試點示范,積累了協同治理的實踐基礎和寶貴經驗;重慶生態環境局印發了《環境影響評價中規范開展碳排放影響評價的通知》,在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項目的環評中全面規范開展碳排放影響評價。建議加強對地方積極探索協同治理相關案例的宣傳推廣,為地方層面在更大范圍內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提供借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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