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6次締約方大會近日落幕,經各締約方共同努力,終于達成《巴黎協定》實施細則一攬子決議。作為負責任大國,中方始終以建設性態度同有關各方積極溝通磋商,為推動大會最終順利取得成果發揮了建設性作用。在《巴黎協定》全面落實方面,國際社會尤其是部分發達國家仍需加強實際行動。
此次大會是自2015年《巴黎協定》進入實施階段后召開的首次締約方大會,國際社會對大會取得實質成果寄予厚望。各締約方在約兩周時間內,努力彌合各方分歧、擴大共同立場,完成了持續6年之久的《巴黎協定》實施細則談判,包括市場機制、透明度、國家自主貢獻共同時間框架等議題的遺留問題;達成相對平衡的政治成果文件“格拉斯哥氣候協議”等50多項決議,在推動低碳能源轉型等方面進一步凝聚國際共識,為《巴黎協定》全面有效實施奠定了基礎。
但本次大會仍存遺憾和不足。主要在于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核心關切仍未給予充分回應。早在200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5次締約方會議上,發達國家就承諾到2020年每年共同調動至少1000億美元資金,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變挑戰。然而這一承諾從未真正得以兌現,有關資金落實的談判仍有很長的路要走。在適應問題上,發達國家也未正視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能力普遍較弱的迫切問題,對全球適應目標態度持續消極,仍然反對為其設立正式談判議題。
眾所周知,在長達20多年的聯合國氣候談判進程中,一些發達國家總是試圖逃避其應負的責任。發達國家在過去200多年的工業化過程中,一直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對全球氣候變化負有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但在氣候談判中,部分發達國家卻妄圖挑戰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向發展中國家轉嫁減排責任,又或者在制定目標時夸下海口,后續卻缺乏行動力。此種缺乏誠意、逃避責任的做法,已嚴重拖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步伐。
在當前氣候危機日趨嚴峻之際,各方應作出實際貢獻,切實推動《巴黎協定》全面有效實施,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尤其是部分發達國家不能“欠債不還”,應切實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率先承擔大幅減排義務,充分照顧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困難和關切,真正投身到國際社會應對氣變大潮之中,為全人類利益作出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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