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核減環境違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垃圾焚燒廠因污染物排放超標等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罰的,核減或暫停撥付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依法依規完成“裝、樹、聯”后,方可納入補貼清單范圍。待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向社會公開自動監測數據后,電網企業可撥付補貼資金,并在結算時將未向社會公開自動監測數據期間的補貼資金予以核減。
《通知》指出,納入補貼范圍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出現《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違法情形被處罰的,電網企業應核減其相應焚燒爐違法當日上網電量的補貼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自公安、生態環境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電網企業應將其移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
《通知》還指出,電網企業應將列入補貼清單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情況報送至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并按季度向其經營范圍內相關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行政處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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