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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時間:2021-02-03 11:12:24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洋浦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有關企業:

  現將《海南省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2021年1月21日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納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181號)要求,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現結合實際,制定本消納實施方案。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明確我省的2021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對全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按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督促落實,并會同有關部門依規予以處理。

  (二)我省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在海南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積極主動完成消納責任權重。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完成高于規定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超額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能耗考核。

  (三)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編制電網企業“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報省發展改革委批復后實施,并負責組織全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工作。

  (四)省發展改革委授權海南電力交易中心對全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信息管理。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根據授權,負責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賬戶注銷管理、消納量核算及轉讓、信息報送及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

  二、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一)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確定的2021年度權重指標,制定全省各類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分配方案。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全省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三)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分兩類

  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

  1.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2.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外的獨立售電公司、各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

  3.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三、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一)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均應在本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印發后20天內,在海南電力交易中心完成賬戶注冊工作。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應在本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印發后30天內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年度全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均應制定《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南方能源監管局海南業務辦、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和海南電力交易中心。其中,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制定的《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南方能源監管局海南業務辦和海南電力交易中心。

  (三)省發展改革委適時向全社會公布本年度全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以下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三)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1)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對各承擔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分配,按分配電量計入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2)電力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電網企業計量的自發自用電量(或經省發展改革委或南方能源監管局海南業務辦認可),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3.補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納量。從其他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或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或已轉讓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四)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對應消納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市場主體(不含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購電量或用電量,初期按無償原則進行分配,后續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適時進行調整。

  五、任務分工

  (一)省發展改革委承擔全省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落實責任,待國家下達2021年各省(區)消納權重后,再明確省內市場主體責任權重具體數值,并督促市場主體按時進行賬戶注冊、數據報送等工作。

  (二)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編制“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組織細則”,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后實施;同時負責組織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工作,并于2021年1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南方能源監管局海南業務辦報送2020年度全省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

  (三)對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我省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報請國家能源局相應核減消納責任權重后,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四)海南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開展全省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或轉讓,并制定交易或轉讓細則;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并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

  (五)海南電力交易中心向省發展改革委、南方能源監管局海南業務辦,按季度報送各消納責任權重市場主體完成消納責任權重情況,并于2021年1月底報送2020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六)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負責完成省發展改革委分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向海南電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承諾。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在每月第3個工作日前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海南電力交易中心,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承諾。

  (七)南方能源監管局海南業務辦負責對全省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管。

  六、有關措施

  (一)省發展改革委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南方能源監管局海南業務辦負責督促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拒不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義務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研究懲戒措施。

  (三)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對本單位向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一經查實,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南方能源監管局海南業務辦依規對其進行處罰。

  (四)其他保障措施,由省發展改革委結合實際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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