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的核心制度,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有力抓手,是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局出發,將排污許可制度作為生態文明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全國生態環境系統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先試點、后推開,先發證、后到位”的總要求,積極推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對固定污染源實施“一證式”管理。截至2020年底,全國各省區市已將273.44萬家固定污染源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范圍,對33.77萬家核發排污許可證,對應發證但暫不具備條件的3.15萬家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對236.52萬家污染物排放量很小的填報排污登記表,已經基本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為排污許可制的發展完善奠定了法治基礎。要認真貫徹實施好《條例》,打深打牢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基,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升生態文明水平,推進美麗中國建設。
全面把握《條例》頒布實施對提升環境治理效能、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意義
《條例》頒行提升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化水平。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條例》依據法律授權,對排污許可的范圍、程序、證后監管、法律責任等進行了系統規定,為推進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條例》頒布實施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有力抓手。《條例》提出了多項以排污許可證為載體,不斷降低污染物排放,從而促進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制度安排,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駕護航。重點區域藍天保衛戰強化監督定點幫扶結果表明,已發排污許可證企業基本均已按要求安裝廢氣或廢水污染治理設施,而應發未發的排污單位,僅70%安裝廢氣污染治理設施、40%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排污許可制度對企業治理污染起到了明顯促進作用。
《條例》實現了我國固定污染源監管流程的再造。排污許可制是“歸一”,而不是“加一”,是一個整合各項制度的固定源管理的“底座”,讓法律法規對一個企業提出的所有環保要求銜接融合到一個證上來,讓信息和數據共享到一個高效統一的平臺上來。《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對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從過去以準入為主的管理向既抓審批又抓事中事后監管的全流程管理轉變。
準確把握《條例》的創新規定和深刻內涵
《條例》定位于構建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監管制度,以建立“一證式”管理模式、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為原則,采用一系列創新突破措施落實改革需要和解決工作難題。
進一步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法律效力和地位。《條例》依據法律明確規定,排污單位無證不得排污,實施按證排污、按證監管的管理模式;將排污許可證作為企業守法、行政執法、社會監督的重要依據;統一污染物排放相關數據,為生態環境統計、排放總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
要求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過去不少排污單位游離于生態環境管理范圍外,大量排污單位沒有納入到排污許可,成了全國生態環境系統的心病和心痛。《條例》的制定和實施有望解決這些問題。比如完善了排污許可分類管理。為了解決單個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影響程度很小,但總數量巨大、排污總量不低的排污單位長期游離于環境監管視野之外這一困擾已久的問題,《條例》在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基礎上,還增加了登記管理,規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很小和生態環境危害程度很低的排污單位,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僅需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登記污染物排放基本情況,將這類排污影響很小的單位全部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范圍,有利于全面掌握固定污染源數量,起到對排污許可分類管理的補充作用。
推動相關制度與排污許可制度的全聯動。《條例》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深度銜接融合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環境統計等各項生態環境制度,將分散的管理制度整合到固定污染源全過程管理。
加快推動《條例》有力有效落地實施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凸顯了排污許可制度的極端重要性。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要加大工作力度,認真貫徹實施好《條例》。
有序推進固定污染源“全覆蓋”工作。一是要根據《條例》規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進行分類管理和填報登記,有條不紊按行業推進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做到排污許可證應發盡發;二是要進一步加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工作,對暫不能達到許可條件的企業開展幫扶、督促整改。
推進生態環境管理制度銜接整合。深入開展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銜接,推動形成環評與排污許可“一個名錄、一套標準、一張表單、一個平臺、一套數據”。改革總量控制制度,以許可排放量作為固定污染源總量控制指標,以許可證執行報告中的實際排放量考核固定污染源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
強化證后檢查和依證監管執法。一是加大對排污許可證后監管工作的投入,加強監管人員培訓,不斷完善監管體系,提升監管能力;二是持續開展已核發排污許可證抽查,探索執行報告審計式檢查。將排污許可證執法檢查納入年度執法計劃,實現排污許可證常態化執法檢查。
深化“放管服”改革,為企業做好減負服務。進一步簡化排污許可的管理和技術要求,繼續研究出臺和修改完善排污許可相關配套政策,給企業明確穩定的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和預期、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執法守法秩序等。
未來一段時間,我們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統一思想,組織好《條例》的學習和宣傳,強化舉措,全面保障《條例》實施,推動《條例》實施任務再細化、落實再提速、基礎再夯實、責任再強化,以釘釘子的精神逐項深入落實,有力有效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向縱深發展,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建設美麗中國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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