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組織修訂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文件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達標判定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上海市轄區內現有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焚燒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的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他非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標準執行。摻燒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險廢物的各類鍋爐或工業爐窯,當摻加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險廢物的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的30%時,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本標準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征求《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滬環函〔2023〕178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我局組織修訂了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請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于2023年11月15日前反饋至我局。
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局網站“法規政策標準”欄目檢索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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