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01號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宣威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牽頭草擬了《宣威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4年3月6日—2023年3月16日
二、意見收集方式
若對《辦法》有異議或認為需補充完善的,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聯系地址:宣威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固體廢棄物處置中心418室(宣威市虹橋街道北云路口)
聯系人:崔應;聯系電話(傳真):0874-6013552;郵箱:xwscgj2023@163.com。
特此公告。
宣威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宣威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01號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宣威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征收使用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事業、企業單位、學校在工作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城市人口(包括暫住戶)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含建筑垃圾、綠化垃圾、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及有毒、有害危險廢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等環節所發生的運行管理費用。
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環衛部門應當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則,確定生活垃圾投放、傾倒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居民應當維護居住區的環境衛生,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臨街店鋪經營活動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指定的地點投放。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堅持“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組織、個體經營戶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等相關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收繳的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全市環衛服務單位開展垃圾收集、運輸、集中處理等服務工作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收費工作;宣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環衛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執收單位)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的收費主體,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的征收、報稅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收費標準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稅務部門負責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使用發票進行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收費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物業公司參與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代收費工作進行指導。
城區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區域范圍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的征收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的征收工作。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按《宣威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規范和調整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通知》(宣發改價格〔2022〕12號)執行,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應逐步實行差別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并根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逐步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計價收費標準。
第七條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財政、水務、稅務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不斷完善和改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交費方式,簡化征繳流程,不斷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代收
1.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的居民戶:按照現行水費繳費方式和繳費周期,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照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
2.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未抄表到戶的住宅小區居民戶:物業企業在收取水費時同步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并按照現行水費繳費方式和繳費周期,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
住宅小區居民戶數由物業企業提供,執收單位對提供的數據進行調查核實,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予以配合,調查核實后抄告代收供水企業。物業企業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數據的,以執收單位的調查數據為準。凡對住宅小區居民戶數核實有異議的,可以進行復核。
3.餐飲業、住宿業、商業服務業等生產經營性單位:由執收單位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代收,按照現行水費繳費方式和繳費周期,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照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
(二)窗口繳納或上門收取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醫院、學校和企業、施工場地(自備的垃圾箱或垃圾桶):由繳納義務人到代征單位窗口繳納或由執收單位上門收取。
2.自備水源、自清自運單位及個人:由繳納義務人到代征單位窗口繳納或由執收單位負責上門收取。
3.無物業、業主委員會管轄的住宅小區居民(房屋出租多戶的居民自建房):由繳納義務人按照分表戶數到執收單位窗口繳納或由執收單位負責上門收取。
(三)以上未涵蓋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由執收單位負責征收。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征收實行專用賬戶管理,執收單位與代收單位均應將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直接收入專用賬戶,不得以現金或其他形式暫存或截留。
執收單位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的,應當與代收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代收單位可從其實際代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中提取代收手續費,具體標準由城市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執收單位與代收單位應按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將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投訴電話等向繳費者公示,不得重復收費、分解收費、只收費不服務。
第九條在宣威市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居民戶、殘疾人家庭,依法完成審批手續后,可免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如有其他涉及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收繳政策,依法按相關政策執行。
由執收單位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的單位和個人當月用水量不足1立方米的,可免繳當月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
第十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扣除代收手續費后,由城市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財務收支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審計、發改、財政、紀檢監察等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征收應按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規定,申辦領取《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和收費公示制度,并使用由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執收單位及代收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執行規定的收費辦法、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做到應收不漏,應免不收。
第十二條按規定需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時足額繳費。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查處。
代收單位存在不按時上繳、截留、亂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等行為的,由執收單位終止其代收資格,追繳拖欠、截留的費用,督促代收單位清退多收、錯收費用。代收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主管部門與執收單位不得違反規定收費,或挪用、截留、非法占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對違反規定收費,挪用、截留、非法占用及不按規定列支使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宣威市城市建成區范圍以外的各鄉(鎮、街道)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征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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