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持續通過多種措施降費減負,以此降低工商業制度成本,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作為降費措施的重要部分,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于2018年、2019年連續兩年做出承諾,每年降低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10%。山東省發改委(物價局)按照要求自2018年以來連續出臺6個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文件,目前平均電價對比2018年初已降低1毛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供電公司都較好的貫徹執行了降價規定。據山東省沂水縣供電公司統計數據,僅此一項就為全縣減輕年均工商業用電電費負擔1000余萬元,有力促進了工商業經濟發展。
但在降價過程中,由于部分工商業用電戶為“非直抄用戶”,也就是說供電公司未直接抄表到戶,而是由物業公司或產權單位代收代繳電費,產生了轉供電單位和轉供電電價。大部分轉供電電價未同步降價,導致非直抄用戶未享受到國家降價紅利,使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的效果打了折扣。
針對轉供電單位截留電價降價紅利問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自2018年下半年開始,連續3年就轉供電電價問題開展了清理規范,轉供電電價有關政策愈加明確,清理效果逐年強化。但由于轉供電問題復雜,涉及轉供電單位數量大,仍有部分轉供電單位未按規定幅度降價。如何打通降低工商業電價的“最后一公里”,確保國家降價成果惠及全部用電終端,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轉供電電價問題頻發的原因
(一)轉供電的存在是轉供電電價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
轉供電問題有著復雜的歷史原因,一直伴隨著我國的電力工業和經濟社會發展而存在。目前存在的轉供電主要是由于供配電設施建設界面的劃分,建設紅線以內的企業建設了自身的供配電設施,形成了商場、園區、綜合體、寫字樓、住宅小區沿街商鋪樓等轉供電主體。該部分供配電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并擁有產權,其運營管理由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等負責。接入供電網絡后,供電公司供電和收取電費只負責到相關區域界限處的變配電設施和總表,變配電設施和總表之后的電力設施維護和電費收取由轉供電單位負責。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用戶不得自行轉供電。在公用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征得該地區有供電能力的直供用戶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戶轉供電力。供電企業與委托轉供戶應就轉供范圍、轉供容量、轉供期限、轉供費用、轉供用電指標、計量方式、電費計算、轉供電設施建設、產權劃分、運行維護、調度通信、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協議。”
從上述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看出,轉供電的產生于法有據,但需要供電公司和轉供電單位之間簽訂委托協議。但在實際當中,鮮有簽訂委托協議,加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電力企業的改制以及電力供應的特殊性等原因,擅自轉供電情況已是司空見慣了。
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擁有產權的相關供電設施和配電線路可以移交供電公司管理和經營。但由于部分建設單位不想移交、或達不到移交標準、或雙方之間就移交費用等問題沒有達成一致等多方面原因,導致轉供電大范圍長時間實際存在。
(二)轉供電單位不執行轉供電電價規定是主要原因
《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國家和省發改委(物價局)針對轉供電電價問題下發的文件也明確要求,轉供電單位無論采取“后收費”還是“預購電”方式的,向各非直抄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電費為限,并由所有終端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據實結算。公用設施設備用電應列入物業費當中,不應隨電費一并收取。
但在走訪調研中發現,大部分轉供電單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思想上不重視,不以為然,總是以配電設備的投入及折舊費用、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維修費用、人工費用、公用設備的能耗費用、設備損耗、線路損耗、服務費等理由強調其加價收費的合理性。有的行動上遲緩,持觀望態度和僥幸心理,別的轉供電單位怎么樣他就怎么樣,能拖一天是一天。經過走訪調研我縣部分轉供電單位,到戶電價平均約為0.9-1.0元,相對于目前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整體明顯偏高。
(三)終端用戶在用電和電費方面的被動弱勢地位導致轉供電單位違規加價有恃無恐
終端用戶一旦進入轉供電主體的供電范圍,就處于弱勢地位,很難把控電價的高低,對電價基本無議價能力,大部分都是被動接受。即使是一些用電量較大的餐飲等終端用戶,因考慮到經營的穩定連續性,很少有就電價問題與轉供電單位對立的,這也從客觀上助推了轉供電單位加價收費的囂張氣焰。因此在這種準壟斷下,轉供電主體必然會肆意向終端用戶收取所有自行認為應該攤銷的成本和損耗。更有的轉供電主體還加收若干管理費,把轉供電變成了一種斂財行為。
(四)政府部門監管缺失導致轉供電違規加價問題未得到有效控制
政府部門監管缺失既有電力主管部門的監管缺位的原因,也有價格執法部門監管不到位的原因。針對轉供電單位未與電網企業簽訂轉供電委托協議,擅自轉供電的事實長期監管缺位,也未進行規范化的引導,導致轉供電市場發展失去了相應約束,包括違規加收電價等亂象隨之而來。價格執法部門近年來逐步加強了對轉供電電價的檢查力度,但因轉供電數量較大、成因復雜,導致執法效果不夠理想,未從整體上改變轉供電違規加價問題。
二、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加價的意見建議
解決轉供電環節加價問題要綜合施策,既要符合電力和價格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正視轉供電現狀,依法保護社會投資者的權益。既要治標又要治本。既要發揮政府引導監管作用,更要發揮市場主體作用。
當務之急是價格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加強管理,嚴格執法,寬嚴相濟。價格主管部門要聯合執法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國家和山東省發改委轉供電電價政策規定,通過新聞媒體、入戶走訪等形式進一步加強宣傳,暢通咨詢舉報渠道,尤其是針對最新出臺的《關于完善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19〕906號),加強政策解釋,引導轉供電單位自覺執行轉供電電價。對拒不執行的典型違法單位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征信系統等形式公布,起到震懾警示作用。同時也要針對電價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總結反饋,確保政策合法合理,得到有效執行。
電網公司要主動擔責,提高服務意識,加強一戶一表改造。電網公司要主動擔起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提高為用電主體需求服務的意識,盡快摸清全縣內具備一戶一表改造條件的電力用戶數,主動服務,加大改造力度,盡快實現直接供電,并按照目錄銷售電價直接結算。對于意愿強烈、產權關系清晰的轉供電主體,要優先安排,抓緊落實改造。電網企業因一戶一表改造增加的成本費用可按有關規定執行。對新建物業底商出臺一戶一表供電標準,實現電網企業“供電到戶、計量到戶、服務到戶”,從源頭治理轉供電加價行為。
政府加強引導監督,規范轉供電委托和轉供電設施移交。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供電營業規則》關于轉供電委托的有關規定,監督轉供電主體加強配電設施維護保障供電安全和供電質量,督促供電企業與轉供電主體應就轉供范圍、容量、費用、用電指標、計量方式、電費計算、轉供電設施建設、產權劃分、運行維護等事項簽訂協議,確保轉供電行為合法化。同時完善移交規定,對有移交意愿的轉供電配電設施要積極接收,逐步減少轉供電存量。對于不愿移交或未達到電網移交標準的轉供電主體的配電設施可以委托給有資質的綜合能源公司管理運行,通過技術改造,經濟運行,綜合利用等手段降低用能成本和人員負擔。(山東省沂水縣發展改革局 于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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