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4月23日下午,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合議庭將法庭搬至柏林鎮廣場,現場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因架設電網捕獵野生動物并致使一村民被電傷的刑事案件,來自柏林鎮各村委會干部、周邊村民、青年志愿者100余人現場旁聽。
“我知道錯了,感謝法院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希望大家引以為戒”,巡回法庭上,被告人秦某聽完審判長桂千勇法官當庭宣判的判決結果后,當庭表示認罪服判并誠摯地懺悔道。
據承辦法官白小鳳介紹,2020年以來,被告人秦某在十堰市張灣區柏林鎮陳坡村齊家灣片區山上(禁獵區),先后使用捕獸夾、高電壓電容器架設電網獵捕黃麂、豬獾、華南兔、山雞等野生動物。2023年12月4日16時許,途經此處的村民黃某,不慎被裸露在外的電網余電擊傷,經十堰市張灣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黃某人體損傷程度為電擊傷(I度)輕傷二級。2024年1月2日,被告人秦某與被害人黃某達成賠償協議,秦某賠償黃某2萬元后獲得諒解。2024年2月26日,公安機關將扣押的涉案野生動物肉制品掩埋銷毀。
庭審結束后,張灣區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合議庭成員桂千勇、白小鳳、李艷還聯合柏林鎮政府、柏林派出所干部開展以案釋法活動,以本案為切入點,向當地村民普及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法律知識,幫助村民提升法治意識,受到旁聽群眾點贊。
承辦法官白小鳳表示,“我們通過巡回庭審的方式進行普法教育,幫助更多人了解和學習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達到‘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良好效果,呼吁全社會提高對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的重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十堰市政府于2020年3月1日發布《十堰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捕獵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通告如下:自2020年3月1日起,十堰市全域禁獵。在禁獵區、禁獵期內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獵捕、殺害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并在十堰市人民政府網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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