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門近期密集發聲,釋放出新一輪保障碳達峰、碳中和(以下簡稱“雙碳”)目標資金支持的信號。完善綠色金融評價體系、引導金融體系提供融資支持、調動更多社會資金支持綠色低碳發展將成為下一步政策發力點。作為金融支持“雙碳”目標的重要工具,碳減排支持工具已準備就緒,下一步將進入發布實施階段。
部委密集發聲部署資金“保障網”
近期,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多個部委密集發聲,強調將進一步調動金融機構及社會資金積極性,織密“雙碳”資金“保障網”。
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李高近日在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2021年會上表示,推動金融系統作出系統性響應,對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實現“雙碳”目標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為此,我們與金融主管部門、金融監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一道,積極推動氣候投融資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司司長陳洪宛表示,“雙碳”目標對綠色金融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實現碳中和需要巨量的投資,要以市場化的方式引導金融體系提供融資支持。
在2021年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年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雨露表示,高碳行業和企業的低碳轉型,需要大量資金支持,目前的綠色金融體系尚不能充分覆蓋轉型金融活動,應該深入研究如何建立轉型金融的界定標準、披露要求、激勵機制和配套措施,開展試點,并出臺相應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不久前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進一步健全綠色股票指數體系,支持指數機構與市場機構合作開發相關金融產品,更好服務綠色產業高質量發展。
此前,財政部在回復全國人大代表相關建議時稱,正牽頭起草《關于財政支持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導意見》,擬充實完善一系列財稅支持政策,積極構建有力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的財稅政策體系,充分發揮財政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引導和帶動更多政策和社會資金支持綠色低碳發展。
碳減排支持工具落地在即
從中國人民銀行近期表態看,作為金融支持“雙碳”目標的重要抓手,碳減排支持工具已準備就緒,下一步將進入發布實施階段。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2021年第三季度例會提到,有序推動碳減排支持工具落地生效,以促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為目標完善綠色金融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在此前的2021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曾詳細介紹碳減排政策支持工具設立情況。據了解,碳減排支持工具提供優惠利率融資,精準直達支持綠色發展,并能有效撬動社會資金促減排。同時,碳減排支持工具可做到“可操作、可計算、可驗證”,即明確支持具有顯著碳減排效應的重點領域,金融機構可計算貸款帶動的碳減排量,由第三方專業機構驗證金融機構披露信息的真實性。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碳減排支持工具可以有綠色再貸款、再貼現,差異化存款準備金率,定向中期借貸便利操作(TMLF)等,從目前情況看,可能會與兩個直達實體經濟的貨幣工具類似,即向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定向提供低成本資金,要求金融機構為節能環保的重點項目提供優惠利率的金融支持,比如綠色再貸款。
光大證券金融業首席分析師王一峰稱,碳減排支持工具是重要的直達實體經濟的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初步判斷,綠色金融再貸款是碳減排支持工具的可選方式。此外,央行還可以通過對達標金融機構設置差別化的存款準備金率、在合格抵押品折算率上給予碳減排相關貸款政策支持、在宏觀審慎評估(MPA)體系里增強支持“雙碳”相關指標考核力度等方式加強政策支持。
資金來源單一等難點待解
目前,我國在金融支持“雙碳”實現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中國人民銀行數據顯示,今年二季度末,中國本外幣綠色貸款余額達14萬億元,同比增長26.5%。今年前8個月,中國綠債發行規模超過3500億元,同比增長152%,超過去年全年發行額。其中,碳中和債券累計發行1800多億元。
盡管絕對規模比較可觀,但當前“雙碳”領域投融資仍然存在一定難點。“目前,‘雙碳’投融資的資金來源比較單一,仍然較為依賴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權益融資等直接投融資品種規模較小、占比較低。此外,在沒有更多風險緩釋工具的支撐下,綠色產業的投融資更多是靠政策層面推動,社會資本主動介入的意愿不高,同時地方政府的主觀能動性與持續性亦不足。”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研究員任濤表示。
王一峰認為,當前我國“雙碳”領域投融資還存在標準統一性相對不足、信息披露制度仍待完善等問題。
王一峰建議,進一步完善綠色金融頂層設計。一方面,建立覆蓋各類金融機構和融資主體的強制信息報告和披露制度,推動金融機構和企業實現信息共享;另一方面,通過貨幣政策、信貸政策、監管政策、行業自律等多重方式引導金融機構提供相應資金支持,同時通過氣候風險壓力測試、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綠色和棕色資產風險權重調整等工具,增強金融體系管理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的能力。
任濤認為,可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大力提高綠色產業直接融資比例,加強綠色產業投融資信息披露,并將投資和承銷綠色債券納入金融機構履行社會責任的評價范圍;發揮地方在綠色金融領域的主觀能動性,如積極支持綠色金融區域試點工作、鼓勵地方加強財政投入支持、制定投資負面清單抑制高碳投資,鼓勵推出“政銀擔”“政銀保”等模式,建立損失分擔、風險補償、擔保增信等機制。
(原載《經濟參考報》2021年10月15日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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