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午,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副司長陸新明在發布會上回應近期河南商丘要求風電光伏碳指標歸政府所有一事表示:項目業主參與溫室氣體減排的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地方政府無權對項目業主參與溫室氣體減排的正當權益進行限制或收歸己有。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是全國性交易,地方不應該出臺與國家有關政策相悖的地方保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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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11月19日,河南商丘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布一則關于風光電新能源項目建設的指導建議通知,要求目前已建成和在建的風電光伏項目需簽訂協議,明確項目所含碳指標權限歸商丘市所有,其使用、交易須經商丘市政府同意,收益歸項目所在地。而如達不到規定要求,項目建設指標將被收回;未簽訂協議的項目,各地區不得單獨再簽訂新的開發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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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光伏項目可申請認證為國家認證自愿減排項目(CCER)并參與碳交易,目前在全國碳配額市場需求下CCER需求突然大增,但相關管理規則仍未更新,根據此前的CCER認證和交易流程來看,CCER開發和交易可由項目業主單位自主展開。商丘文件引起行業熱議,被質疑違背相關規則。
對此,11月22日,河南發改委下發《關于進一步優化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及時糾偏,文件明確指出:不得強行要求風電、光伏發電開發與其他產業項目投資進行捆綁,不得將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的社會公益事業相關投資轉嫁給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在屋頂光伏發電建設方面,也不得在法定備案程序上隨意增加條件,不得以開展試點為由暫停、暫緩現有項目備案、電網接入等工作。要求把握好地方主管部門的工作重點,既要在規范企業行為、保護群眾利益上不缺位,也不能在項目管理法定程序、捆綁配套產業上越位。
11月22日下午,河南省商丘市發改委也召開了關于風光電建設工作座談會,會議指出:聽取了各縣(市、區)建議,及時吸納新能源業界人士寶貴意見,將加強對“雙碳”工作的研究并在以后實施中結合實際完善相關要求,推動商丘市碳減排等相關工作。鑒于碳指標使用權限、交易等屬于新能源領域新生事物起步階段,結合新能源部分企業意見,即日起,對各縣(市、區)下發的“關于風光電新能源項目建設事宜的通知”收回,暫停實施,并提出妥善處理新能源有序開發、產業融合、保護群眾利益等方面之間關系。
11月25日上午,生態環境部召開11月例行新聞發布會,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副司長陸新明表示,近期個別各地方出臺文件,對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相關碳指標進行限制,且項目收益歸項目所在地所有。項目業主參與溫室氣體減排的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地方政府無權對項目業主參與溫室氣體減排的正當權益進行限制或收歸己有。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是全國性交易,地方不應該出臺與國家有關政策相悖的地方保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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