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叁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表決通過《浙江省電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據悉,這是我國提出“雙碳”目標后頒布的第一部綜合型地方性電力法規,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實施將為浙江高水平建設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條例》涉及電力事業發展各類參與主體,包含電力系統建設和安全運行的各個環節,明確了電力事業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安全高效、清潔低碳、適度超前的塬則,構建電源、電網、負荷、儲能協調互動的新型電力系統,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條例》創新規定了新能源發展的激勵機制,明確新建公共機構建筑和工業廠房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允許其發電量可以按照規定抵扣建筑能耗量或者工業企業用能總量。“雙碳”背景下,儲能產業發展進入商業化初期,為進一步提高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條例》明確,結合地區資源優勢合理補足抽水蓄能電站和各類新型儲能項目,引導儲能安全、有序、市場化發展。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自建、租賃、購買儲能設施或者購買儲能容量的方式,增強其調峰上網能力。
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條例》規定了危害電力設施的禁止性行為,并對密集輸電通道的保護作出專門規定。針對海底電纜鋪(敷)設、保護問題,《條例》從法律層面為海底電纜保護提供依據,規定“禁止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從事危及海底電纜安全的海上作業”。
《條例》充分關注生產生活用電保障,要求新建住宅小區的開關站、配電站分室獨立設置,并設在地面一層以上,以提高防澇防災能力。此外,《條例》還對供用電安全、需求響應、有序用電、充電設施建設等方面明確了相關主體職責,設置了法律責任,力爭打造規范、公平、高效透明的電力市場,提高獲得電力水平,改善電力營商環境。(徐梓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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