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落實碳排放“雙控”目標中,碳市場和電力市場作為市場機制將發揮重要作用,需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推動碳排放“雙控”政策與碳市場機制協調一致。目前全國碳市場已上線交易,全國電力市場加速推進,兩個市場聯系密切、相互影響,且對電力行業發展具有深遠影響,亟需深入研究兩個市場的協調發展問題。
碳排放“雙控”政策背景
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提出“完善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實施以碳排放強度控制為主、碳排放總量控制為輔的制度”。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傳統能源的退出要以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為前提。要科學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實現能耗‘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逐步轉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推動能耗雙控逐步轉向碳排放雙控的意見》,會議指出“從能耗雙控逐步轉向碳排放‘雙控’,要堅持先立后破,完善能耗‘雙控’制度,優化完善調控方式,加強碳排放‘雙控’基礎能力建設,健全碳排放‘雙控’各項配套制度,為建立和實施碳排放‘雙控’制度積極創造條件。”在碳達峰、碳中和的大背景下,從能耗“雙控”轉向碳排放“雙控”,將使得控碳舉措更加精準,有利于實現經濟發展與“雙碳”目標的有機統一。電力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支撐產業,同時也是碳排放的重要來源,在實現碳排放“雙控”目標過程中,相關政策對電力行業和電力市場也提出了要求。
一是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碳排放“雙控”政策下,將促進終端電氣化率提升,部分能源消費將實現綠電替代。新型電力系統有利于推進新能源安全高水平消納,在保障能源供應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適應新能源比例不斷增加的電力系統,發揮煤電對新能源發電的支撐調節和兜底保障作用,逐步提高新能源在終端能源消費中的比例。
二是加快擴大綠電交易。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通知,提出“實現綠證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全覆蓋”。碳排放“雙控”方案中特別指出,地方和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考核,這就釋放出更多的綠色增長動能。未來隨著碳排放“雙控”政策持續推進,疊加新能源成本持續降低、用戶側進入碳市場等因素,綠色電力交易需求的增長將成為長期趨勢。
三是加快綠電精準計量核算。碳排放“雙控”政策將促進碳排放控制與國際接軌。2019年,歐盟提出了《歐洲綠色新政》,倡導綠色能源消費,同時對出口歐洲的產品提出了生產、加工、銷售全流程綠色電力認證的要求。我國眾多外貿型企業需要得到“精確計量核算”的綠色電力認證,才能進入國際市場,抵消國際貿易“碳成本” 。
碳市場和電力市場的關系
電力市場和碳市場相對獨立
電力市場和碳市場形成根源不同,市場運作相對獨立。兩者有各自的政策、管理和交易等體系,管理運作、交易流程等截然不同。電力市場屬于需求驅動性市場,交易標的主要是電能量,實時運行要物理交割,開展年度、月度、日前、實時等周期的連續交易。碳市場屬于政策驅動性市場,交易標的主要是碳配額及衍生品,具有金融屬性,可不連續交易。
從運營管理來看,兩者分屬不同的交易品種,完全可以在兩個獨立交易系統或平臺上開展交易。但需要注意的是,兩者也可以在同一個交易系統或平臺上開展交易,如倫敦洲際交易所、歐洲能源交易所,既開展碳配額交易,也可以開展電力期貨交易。
有共同的市場主體
火電企業同時參與碳市場與電力市場,兩個市場通過共同的市場主體相連。火電企業是兩個市場的重要主體,在碳市場中占據主要份額,通過其發電行為和交易決策將兩個市場關聯起來。火電企業綜合考慮兩個市場的供需及價格走勢、自身的碳排放水平和配額分配情況等,在兩個市場中作出最優決策。
在碳排放總量控制下,火電企業需要提交與其實際發電的碳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額,不足部分可以從碳市場中購買。火電企業碳排放配額分配數量和方式,將影響其發電行為。按照基準線方法分配配額,高效、低排放機組將獲得更多配額,可以選擇多發電或出售配額,而低效、高排放機組獲得的配額相對較少,可以選擇購買配額,或者少發電并轉讓發電權。隨著電改的深入,除公益性和調節性之外的發電計劃逐步放開,發電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市場狀況安排生產。
兩個市場價格聯動是核心
從理論和國際實踐來看,電力市場化條件下,碳價能夠向電價傳導,同時電價也會反向影響碳價。一方面,碳價會疊加到火電企業在電力市場的報價中,影響交易價格。另一方面,電力市場供需情況和價格變化會影響火電發電量,電量增減影響碳配額購買需求,進而影響碳價水平。
歐美地區電力市場建設相對成熟,電力市場化環境下,電力企業可以將碳價計入發電成本中,部分或全部轉移到終端消費者。根據有關學者研究,歐洲電力市場中,納入歐盟溫室氣體排放貿易機制(EUETS)的發電企業可將60%~100%的碳排放成本轉移到電價中。因此,實施碳交易政策,應允許電價上漲,避免對電力投資產生影響,以保障電力供應。
共同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
電力市場和碳市場在減排目標上具有一致性,從不同方面體現了環境價值屬性,共同推動能源電力低碳轉型。電力市場通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綠證等政策機制體現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價值屬性,利用市場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利用。碳市場將碳排放轉化為控排企業內部經營成本,導致火電度電成本增加,進而提高可再生能源競爭優勢。
隨著全國碳市場的建立,在碳排放總量約束下,促使電力企業實施節能減排,開發和利用低碳和節能技術,推動風電、光伏發電等低碳能源的大力發展,同時將碳價計入火電企業成本,降低其市場競爭力,也為可再生能源提供發展空間。我國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但大多遠離負荷中心,通過加快建立能夠提供實時平衡、輔助服務等靈活交易的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將促進清潔能源在更大范圍內的配置消納。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還可以充分利用地區負荷特性、電源結構差異,優化不同地區的發電決策,實現分季節、區域間余缺調劑、優勢互補,通過大范圍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系統節能減排效益。
我國碳市場和電力市場的關系分析
從國際經驗來看,電力市場與碳市場相對獨立,主要通過共同的市場主體和價格相連。國外發達國家的電力市場與碳市場建設相對成熟,碳價可通過電價有效傳導,兩個市場銜接順暢。與國外不同,我國火電仍占較大比例,且電力市場仍處在計劃和市場并存階段,因此我國電力市場和碳市場相互影響程度較高,聯系非常緊密。原因如下:
兩個市場價格傳導機制不完善
我國電力市場處于計劃向市場轉型期,碳價和電價短時期內難以有效傳導,兩個市場建設需要統籌考慮相互影響和制約因素。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的電力市場相對成熟,電廠生產所增加的碳成本可以通過市場進行傳導,繼而實現優化電源結構與盈利模式、改善電力用戶的用電習慣、促進技術進步和完成碳排放目標的目的。我國電力市場和碳市場都在建設完善中,且電力市場在一段時期內仍存在計劃與市場“雙軌制”,碳價與電價傳導機制還不完善。因此,兩個市場在政策設計、推進進程、銜接機制等方面需要統籌考慮。
火電發揮重要的連接作用
目前我國火電發電量仍占60%以上,火電在碳市場和電力市場中的比重都很大,火電在一個市場中的運營情況會直接影響到另外一個市場。歐美等發達國家電力需求增長平緩,50%以上的煤電機組服役時間超過30年,在減碳要求下自然退役。而我國電力需求仍在增長,電力行業還要承接交通、建筑、工業等部門電氣化帶來的減排任務,需要煤電在保障電力可靠供應和提供系統靈活性等方面繼續發揮作用。此外,我國煤電機組平均服役年限12年,大規模提前退役將帶來巨大的擱淺成本。我國碳市場建設需要針對以上情況進行特殊考慮和專門設計。
碳市場擴容將促進電碳耦合
未來,鋼鐵等其他行業納入碳市場后,我國在企業碳核算時會納入使用電力所產生的間接碳排放,用電量和用電結構對碳排放量核算結果產生直接影響,因此“電-碳”市場耦合度更高。國外碳市場主要涵蓋化石燃料燃燒等產生的直接排放,我國碳市場不僅涵蓋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直接排放,還涵蓋使用電力、熱力等產生的間接排放。其中,用電碳排放由用電量乘以對應電網平均排放因子得出。因此,控排主體的用電量和用電結構均會影響排放核算結果。
我國“電-碳”市場協同策略
“電-碳”市場互相影響、互為約束,需要在市場空間、價格機制、市場政策和綠色認證等方面加強協同,形成推動電力系統低碳轉型的最大合力。
市場空間協同
隨著碳達峰、碳中和的深入推進,全國碳市場配額總量空間將逐步收緊,而電力要支撐經濟持續穩定增長、承接工業和交通等其他行業轉移的減排責任,仍面臨相當長的擴張期。因此,應當合理劃定“電-碳”市場空間,同頻共振、相互促進,避免相互掣肘、削弱。
一是碳配額分配空間及行業基準線設定“適度寬松”,給電力行業留足轉型時間。兼顧煤電作為近中期主力電源和托底保供的支撐作用,充分考慮煤電減碳、降碳技術發展進程,配額分配不宜過緊,要實現平穩轉型、安全降碳。
二是要充分滿足應急保障電源排放需求,對應碳排放配額“宜免則免”。對于承擔應急保障、關乎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的關鍵火電機組,應當給予充足的碳排放配額或不再納入強制控排范圍。
價格機制協同
可通過暢通“電-碳”市場價格傳導鏈條,促進碳成本在全社會不同行業的分攤疏導,引導全社會節能降碳。
一是完善針對未放開上網電量、未參與市場用戶的碳價傳導機制,體現公平分擔原則。近期,部分地區煤電因發用電計劃匹配、應急保供等原因,一時還難以進入市場,需要單獨設計碳成本傳導機制。另外,碳成本通過市場競價傳導到市場化用戶,對于未參與市場的用戶,也需要設計相應的碳成本分攤機制。
二是豐富碳成本多元疏導渠道,避免在電力領域過度征收、推高終端電價。借鑒國際經驗,通過配額有償拍賣或碳稅與碳市場搭配實施等方式,取得的專款用于用戶補貼或資助減碳項目,以減緩碳成本對電力領域的壓力。
三是創新“電-碳”市場主體的利益共享機制,統籌涉碳資金再平衡,形成良性循環和激勵。新能源通過參與綠電交易、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交易獲得額外收益,“反補”火電提供的輔助服務成本,而火電企業所獲收入對沖碳成本增加。通過“電-碳”市場聯動,既促進新能源消納,又引導火電向靈活調節資源轉變,形成良性循環。
市場政策協同
目前,電力市場和碳市場建設分別由不同的國家部委負責推進,在實際工作中需加強政策協調。
一是增強兩個市場在目標任務、建設時序、引導市場主體行為改變等方面的一致性。兩個市場要圍繞“雙碳”目標、能源轉型“同一命題”系統謀劃政策體系、一體化推進市場建設,在推動煤電結構優化、煤電功能轉換及促進低碳投資等方面形成合力。
二是推動電力行業控碳、減碳政策關聯耦合、彼此配套,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各省火電碳配額總量與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總量目標要相匹配,確保能夠合理執行。綠證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全覆蓋后,要協調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綠證交易和CCER交易之間的銜接關系,要避免重復激勵和考核。
綠色認證協同
我國綠電交易試點已順利起步,綠電的環境價值需要在碳市場被認可,以提高用戶購買綠電的積極性。
一是探索綠證作為用戶側間接碳排放核算的憑證。控排企業購買了綠色電力,在其碳排放量核算中,以綠證為憑證,僅計算扣除綠色電量部分的用電碳排放,實現碳市場的協同增效作用。
二是探索CCER和綠證兩個體系的信息聯通。政策已經明確提出綠證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全覆蓋,CCER也將于年內重啟,如何實現CCER和綠證兩個市場的信息互通至關重要,例如綠證可為CCER項目發電量、減排量核證提供憑證。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23年08期,作者系國網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兼企業戰略研究所所長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