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發展促進條例
(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新型能源強省建設,推動新能源開發利用,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促進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能源的調查、規劃、開發、建設、利用、儲存及其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新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氫能、核能等能源。
第三條 新能源發展應當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持綠色發展理念,遵循統籌規劃、系統銜接、因地制宜、綜合利用的原則,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多元支撐的新型能源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能源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新能源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新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新能源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綜合采取資金支持和金融扶持等措施,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新能源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發展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統計、市場監管、氣象、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能源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各類經營主體參與新能源開發利用,依法保護新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新能源相關宣傳教育,普及能源節約、低碳發展和綠色消費等相關知識,引導全社會樹立綠色低碳生活理念。
第八條 本省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及其他地區新能源發展領域的溝通協作,推動能源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優化電力運行協同調度機制,加大跨省跨區新能源外送消納規模,增強省際間能源資源互濟能力,加強新能源資源開發、裝備制造、產業協同、技術研發、綠色電力交易等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協同推動新能源開發利用和推廣。
第二章 發展規劃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新能源資源的調查。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氣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新能源資源的調查,并將調查結果送同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匯總。設區的市新能源資源調查結果報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匯總。
新能源資源的調查結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能源發展規劃組織和協調編制全省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和協調編制本行政區域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和協調編制本行政區域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規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
第十一條 編制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應當遵循創新引領、科學布局、有序發展、分步實施、多元協同、綠色高效的原則,依托不同地區的區位優勢和資源稟賦,對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安排。
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應當包含發展種類、目標、布局、重點項目、產業支撐、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 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電力規劃、電網規劃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銜接。
第十三條 編制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四條 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實施情況評估。評估結果確認需要修改規劃的,按照原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將新能源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發展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并將其作為優先領域予以重點支持。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因地制宜確定本行政區域新能源發展重點方向,合理有序開發新能源資源。
第十七條 新能源開發建設應當做好規劃選址、資源測評、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相關準備,符合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等規定以及河湖和濕地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等,統籌利用風能、太陽能資源,制定集中式風力發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推動風能、太陽能資源豐富的地區規模化、基地化發展。
鼓勵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采用農光、林光、草光、牧光、漁光互補等模式或者結合礦山修復、生態修復等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方陣建設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和不同模式科學測算、合理設置建設標準,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鼓勵海上風能、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采取集中連片、規模化開發等方式建設海上風力發電、光伏發電項目,探索海上風力發電、光伏發電與水產養殖、制氫、儲能、文旅觀光等業態融合的多元化發展模式。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并網容量、在建容量、擬建容量及分布區域等數據統計,定期公開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可接入容量,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分散式風力發電合理布局。
鼓勵符合條件的公共建筑、工商業建筑、戶用屋頂等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重點推動分布式光伏在交通、公共服務等領域應用。
鼓勵風能資源豐富地區依法依規利用鄉村、開發區、油氣礦區及周邊地區的零散土地資源,開發建設分散式風電。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以及其他廢棄物等生物質資源,采用清潔高效技術生產沼氣和生物天然氣,推動生物天然氣產業化發展。
鼓勵和支持生物質燃料生產和利用,發展生物質熱、電、氣、炭、肥等聯產,提升農林廢棄物的能源化利用水平,促進生物質能多元化利用。
鼓勵采用清潔環保的先進發電技術處理城鄉生活垃圾,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資源、水行政等部門應當因地制宜科學推進地熱能的開發利用,根據地熱資源稟賦,將具備條件的地熱能用于地熱發電,推廣地熱能供暖制冷,有序推進溫泉旅游、醫療康養、設施農業等產業發展,實現地熱能多元梯級利用。
鼓勵地熱能開發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開展地熱能高效開發利用關鍵技術研發,為地熱能開發利用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發展新能源電解水制氫,推動制氫關鍵核心技術創新,促進綠氫產業規模化發展。按照國家氫能產業標準體系建設要求,科學謀劃氫能多相態儲運通道,形成多元化儲運格局。推進氫能裝備研發攻關,優化布局加氫基礎設施,拓展氫能在交通、發電、分布式供熱、綠色鋼鐵、綠色化工等領域示范應用。
第二十三條 鼓勵核能安全綜合利用,有序推進核電站建設,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供給能力。
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新能源發電項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設,合理安排建設時序,確保送出工程與電源項目建設進度相匹配,保障新能源發電項目及時并網。
與電網企業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發電項目配套送出工程,可以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建成后,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協商,可以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回購。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風力發電和光伏發電發展規模、電力系統調峰需求、站址資源條件、項目經濟性等,推進抽水蓄能電站規劃建設,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新能源消納和能源結構調整。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布局建設電化學儲能、機械儲能、電磁儲能、儲氫、儲熱(冷)等新型儲能項目,推動新型儲能規模化應用,支持社會資源參與新型儲能建設,引導新能源電站以自建、合建共享等市場化方式配置新型儲能,推廣新型儲能在電源、電網、用戶等環節的應用,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促進新能源高比例消納。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開展新型儲能技術研發,提升新型儲能領域創新能力。
第二十七條 鼓勵新建建筑與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供能系統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支持已建建筑推廣應用新能源供能系統,推進新能源建筑一體化應用。
第二十八條 鼓勵油氣、煤炭等傳統能源企業依法依規利用自有礦權、土地等資源,加強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新能源開發利用,推進新能源與傳統能源融合發展,推動生產用能替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新能源產業發展政策扶持力度,培育打造特色鮮明、鏈條完整、品牌高端、帶動效應顯著的新能源產業集群,促進產業鏈與創新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發揮龍頭企業引領作用,推動民營企業參與新能源產業發展。
第三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太陽能發電系統、風機裝備、抽水蓄能發電關鍵裝備、新型儲能電池、儲氫設備等新能源裝備領域科技創新與示范應用,推動新技術、新材料研發應用,促進新能源裝備與能源電子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新能源應用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全社會優先使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清潔低碳能源,激發全社會綠色能源消費潛力,推進能源消費結構綠色轉型升級。
鼓勵新能源設施設備改造升級。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且經安全運行評估認定不符合安全運行條件的新能源發電和新型儲能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解列拆除并修復相應生態環境。鼓勵新能源企業、設備制造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有關單位開展新能源設施設備廢舊物資循環利用研究,建立健全新能源設施設備循環利用產業鏈體系。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京津冀增量數據中心及相關產業向風能、太陽能資源富集地區布局,支持以新能源供能為主的綠色大數據基地建設,促進大數據產業與新能源產業融合發展。
依托雄安新區、北京大興國際機場等新增用能區域擴大張家口、承德地區新能源電力消納,推動新能源電力京津冀協同消納。
探索開展新能源電力直供,提高終端用能的新能源電力比重。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張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區建設,支持新能源政策先行先試,促進光伏發電、風電、氫能等全產業鏈高質量發展。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發展政策體系,探索新能源發展新模式新業態,推廣綠色節能、綠色消費,推動新能源高比例、規模化應用,帶動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產城融合發展。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當適度超前布局,加強電網規劃建設,推動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應用先進電力技術和設備,發展分布式智能電網,提高電網智能調節水平,增強電網對新能源接入的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接入和消納新能源,與按照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建設并依法取得核準或者備案的新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提供并網服務。電網企業應當推進新能源電子平臺廣泛應用,實現接網全流程線上辦理,提升接網服務便利化水平。
電網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發電并網標準,對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合格的涉網設備,不得要求重復檢測。
新能源發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站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規范等要求開展電站建設與調試,使用的涉網設備應當通過檢測認證,不得擅自停運和調整參數。
第三十六條 本省建立和完善適應高比例新能源發展的市場機制,支持新能源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參與綠證交易和綠色電力交易,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新能源產業。
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鼓勵新型儲能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以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電網企業應當進行科學調度,發揮儲能調峰作用。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煤電深度調峰補償機制,引導燃煤發電企業實施機組靈活性改造,增強機組調峰能力,保障新能源安全穩定供應。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統籌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整體利益,引導企業參與電源、電網、負荷、儲能互動,提升電力需求側響應填谷能力,促進新能源消納。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鼓勵新能源企業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支持核證減排量參與交易。
第四十條 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符合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接收其入網。
石油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新能源發展需求,依法依規優化調整林地、草地、濕地等規劃,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科學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建立新能源項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審查協調聯動機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障新能源項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的建設需求。
鼓勵各地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新能源項目建設用地。
鼓勵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發展光伏發電產業。在嚴格保護生態前提下,鼓勵在沙漠、荒漠等區域選址建設大型光伏基地;對于油田、氣田以及難以復墾或者修復的采煤沉陷區,推進其中的非耕地區域規劃建設光伏基地。
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建設光伏方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評估草地資源與生態狀況,合理確定適建區域、建設模式與建設標準;鼓勵采用草光互補模式,促進草原生態修復。占用灌木林地、用于養殖的人工水域和人工灘涂建設光伏方陣的,應當采取林光互補、漁光互補模式,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劃和規定執行。
新能源項目建設應當避讓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規定避讓的區域。
新能源項目建設嚴禁占用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規定禁止的區域。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新能源項目及配套電網工程審批綠色通道,依法依規規范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推行全流程網上辦理、一次性告知、并聯審批等制度,提高審批效率。
第四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能源項目建設,加快落實項目建設條件,督促投資主體加強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按期完成新能源項目建設。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應當完善支持新能源創新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加大專業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推動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建設,引導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產學研合作,開展新能源關鍵技術自主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財力狀況,安排資金支持下列新能源發展事項:
(一)新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標準制定;
(二)新能源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三)新能源的資源勘查調查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四)新能源開發利用示范工程建設或者設施設備購置補貼;
(五)新能源開發利用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為新能源項目提供金融服務產品和信貸支持。對已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的企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給予補貼確權貸款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政府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新能源項目。鼓勵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新能源項目。支持新能源企業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債券、不動產信托投資基金等方式直接融資。
第四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依規落實新能源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八條 從事新能源調查、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保護生態環境,禁止破壞性開發利用。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能源發展工作,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新能源發展促進工作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不準許符合入網技術標準的燃氣和熱力入網,造成燃氣、熱力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石油銷售企業未按照相關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造成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新能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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