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福建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結合福建省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實際,福建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聯合印發《福建省2023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明確,根據國家文件下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福建省2023年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0.6%,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為10.0%。
《方案》指出,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方案》規定,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分為兩類,第一類市場主體中,省電力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4.1%,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5.8%。各類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等,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均為15.8%。第二類市場主體中,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均為15.8%。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購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均為15.8%。
《方案》還提出了消納保障機制職責分工:明確福建省發改委的牽頭責任、福建能源監管辦的監管責任、福建省電力公司的組織責任和福建電力交易中心的具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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