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瑞安市發改局發布關于印發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咨詢和安裝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小型家庭用戶項目,以及400KW及以下的小型光伏發電項目,需有實際項目經驗的光伏系統集成企業進行設計、咨詢和安裝;400KW以上的光伏發電項目,承擔項目設計、咨詢、安裝和運維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維單位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書或取得分布式光伏運維服務能力認證證書。企業應在溫州市范圍內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售后服務網點,具有明確的服務流程。
光伏系統設備和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和建筑安全規定,鼓勵選用符合“品字標”浙江制造高質量要求的設備和材料。多晶硅電池組件和單晶硅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8%和19.5%。
新建工業廠房屋面一體化光伏發電系統荷載設計應不低于20kg/㎡;采用輕質組件安裝方案的,以荷載計算為準。
原文見下:
關于印發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瑞安市全面推進清潔能源發展意見》的要求,《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瑞安市發展和改革局
瑞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瑞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瑞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瑞安市供電局
2022年5月27日
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本市光伏發電應用,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部署要求,以及2021年省能源局發布的《浙江省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工作導則》有關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瑞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投資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 市發改局是本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建設協調等工作,市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范要求
第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相關的投資、設計、安裝和運維等服務企業應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沒有嚴重不良信譽和違法記錄。
第五條 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咨詢和安裝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小型家庭用戶項目,以及400KW及以下的小型光伏發電項目,需有實際項目經驗的光伏系統集成企業進行設計、咨詢和安裝;400KW以上的光伏發電項目,承擔項目設計、咨詢、安裝和運維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單位應取得《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設計資質乙級證書》及以上相關資質證書。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裝單位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或《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或《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書或取得分布式光伏安裝服務能力認證證書。
(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維單位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書或取得分布式光伏運維服務能力認證證書。企業應在溫州市范圍內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售后服務網點,具有明確的服務流程。
第六條 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安裝需符合以下規范:
(一)工商業及公建分布式光伏項目,在建筑物上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應降低相鄰建筑物的建筑日照,不得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筑為坡屋面結構時,光伏組件安裝最高高度與屋面距離不應超過30厘米;建筑為平屋面結構時,光伏板頂端距離屋頂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2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圍合。
因公共服務配套使用的特殊需要,工商業企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高度須適當抬高的,可根據屋頂結構、構架和圍護高度等實際情況確定,在保證安全和美觀的前提下,光伏板頂端距離屋頂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6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圍合。項目備案前需經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安全評估,做好項目建設方案設計,并出具屬地鎮街、市資規局、市住建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主管部門同意建設的意見,提交市清潔能源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后備案。
(二)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項目,建筑為坡屋面結構時,光伏組件安裝最高高度與屋面距離不應超過30厘米;建筑為平屋面結構時,光伏組件安裝最高高度與屋面距離不應超過1.5米。
第七條 項目規范的其他要求
(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應具有合法合規性,嚴禁依附違章建筑物建設。項目存在違規違章建設問題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與屬地鎮街(開發區)按相關法規責令拆除。
(二)項目設計運行年限應不低于25年。
(三)主入口、重要集散廣場及景觀節點等區域的建筑屋頂加裝光伏發電系統時,應嚴控安裝的形式與色調,并做加裝后效果視線影響分析。
(四)光伏系統設備和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和建筑安全規定,鼓勵選用符合“品字標”浙江制造高質量要求的設備和材料。多晶硅電池組件和單晶硅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8%和19.5%。
(五)新建工業廠房屋面一體化光伏發電系統荷載設計應不低于20kg/㎡;采用輕質組件安裝方案的,以荷載計算為準。
(六)屋面一體化光伏發電系統采用的防水材料及配套材料除應符合各個構造層的要求外,尚應滿足防火及環保的要求,原則上構成屋面的所有材料均為阻燃及其以上標準。
(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安裝應充分考慮消防、結構安全、綜合管線、維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術要求,不得與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相違背,嚴格按照設計方案要求。光伏系統支架連接部件的安裝施工不應降低屋面的防水性能。施工損壞的屋面原有防水層應進行修復或重新進行防水處理。
第三章 項目備案
第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項目備案管理。
第九條 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申請備案時,按規定填報《瑞安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項目實施方案;
(二)項目業主單位營業執照及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產權證明,若場地屬于租賃的還需提供租賃協議;
(四)供電公司出具的接入電網初步意見函;
(五)光伏發電項目設計、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與電力用戶簽訂的能源服務管理合同;
(七)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和融資證明。
第十條 對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市供電局直接登記并集中報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如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裝機容量、消納方式等發生變更,應向能源主管部門申請項目變更,并在市供電局辦理相關變更業務。
第十二條 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完成通過并網驗收后,由市發改局牽頭組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職能部門開展聯合驗收。
第十三條 對建設過程中發現違反建設規范的光伏發電項目,由市發改局出具意見限期整改,并函告市供電局對已并網項目的撤銷并網,未并網項目的不予并網,逾期未整改的移交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確需立案查處的,根據相應規定移交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對已建成并通過聯合驗收的光伏發電項目,發現使用過程中違反建設規范的,移交規劃主管部門處理。確需立案查處的,根據相應規定移交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查處,自立案之日起取消市級光伏發電財政補貼。
第四章 電網接入與計量
第十五條 市供電局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接入、并網調試等工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作制度,設立指定窗口,明確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等,并進行公布。
第十六條 市供電局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不得向投資方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
第十七條 市供電局應充分考慮分布式光伏大規模接入的需求,加強配電網升級改造,努力做到應接盡接。對于在附近臺區有消納條件的,可增容或新建配電變壓器;對于裝機超過局部電網承載能力的,可采取適當反送電措施,為分布式電源提供并網服務。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條 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履行備案、設計、安裝和驗收程序,并接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數字化管理服務平臺。
第十九條 市發改局應于每季度末,對全市范圍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第二十條 市供電局負責建設本市電網覆蓋范圍內光伏發電的運行監測體系,按季度向市發改局報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信息,主要包括:新并網工商業光伏項目清單、并網容量、發電量、上網電量、電費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市供電局應加強電力系統消納能力分析,按年統計電網可開放容量,報市發改局備案后,可在轄區內供電營業廳對外公布,公布內容應包含公用變電站、線路、臺區剩余可接入的容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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