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浙江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進分布式光伏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到: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新建建筑提倡100%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包括工業、物流、商業綜合體等;年綜合能耗1000噸標煤以上的新上項目;縣內國資企業為主投資建設的標準廠房和產業園區。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在我縣境內建設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施補助。
1.對工商業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發電量補助,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的電價補助,連續補助三年。
2.對機關、學校、醫院和村(社區)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設施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發電量補助,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5元/千瓦時的電價補助,連續補助三年。
3.對農業設施、畜(禽)養殖等農業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發電量補助,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2元/千瓦時的電價補助,連續補助三年。
4.對城鄉居民戶用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裝機容量補助,按裝機容量給予1元/瓦的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元/戶。
5.對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配建儲能系統并接受電網統籌調度的(經審批備案且年利用小時數不低于600小時),額外實行一次性儲能容量補助,2021年、2022年、2023年補助標準分別為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已享受上級補助的項目不再重復補助。
原文如下:
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分布式光伏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有序推動我縣分布式光伏規模化建設和并網消納,加快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經縣政府同意,現就推進我縣分布式光伏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新建建筑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新建建筑提倡100%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包括工業、物流、商業綜合體等;年綜合能耗1000噸標煤以上的新上項目;縣內國資企業為主投資建設的標準廠房和產業園區。新建工商業項目在投資協議中按照“宜建盡建”的原則明確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內容,鼓勵以自發自用方式為主,并按照同步設計、同步實施的要求,在規劃設計階段明確光伏安裝面積和容量,光伏建設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內容。
二、規范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戶用光伏發電項目,由國網嘉善縣供電公司登記并集中報送縣發改局備案。非戶用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前應履行項目備案手續,并取得備案證明,建設主體應在投資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上申請賦碼備案;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可以與主體工程一并備案,不進行單獨備案。
三、強化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標準。光伏發電項目應嚴格按照《浙江省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工作導則》等工作指南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并網、運維,嚴控光伏建設的質量要求和運行效率。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構)筑物應具有合法合規性并符合我縣相關規劃要求,嚴禁依附違章建筑物開展建設;戶用光伏發電項目依托的住宅應具有房產證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房屋證明。建設主體須按標準開展建(構)筑物的結構功能性評估,達到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
四、實施新一輪分布式光伏補助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在我縣境內建設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施補助。項目建設主體應在本縣依法登記注冊納稅,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須具備光伏發電項目運維服務資質或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第三方運維服務企業,運維服務企業應在我縣具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售后服務網點。
1.對工商業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發電量補助,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的電價補助,連續補助三年。
2.對機關、學校、醫院和村(社區)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設施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發電量補助,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5元/千瓦時的電價補助,連續補助三年。
3.對農業設施、畜(禽)養殖等農業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發電量補助,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2元/千瓦時的電價補助,連續補助三年。
4.對城鄉居民戶用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裝機容量補助,按裝機容量給予1元/瓦的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元/戶。
5.對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配建儲能系統并接受電網統籌調度的(經審批備案且年利用小時數不低于600小時),額外實行一次性儲能容量補助,2021年、2022年、2023年補助標準分別為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已享受上級補助的項目不再重復補助。
五、加大對建設分布式光伏企業的綠色發展政策傾斜。嚴格執行企業的用能預算化管理制度,對充分利用屋頂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優先保障因轉型升級所需的用能指標及電力增容需求,并在綠色信貸資金申報、綠色工廠評選等工作中給予重點支持。
本意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補助政策兌現期為2022年1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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