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就光伏項目用地問題進行了回復。問題核心為三調數據和林保數據不一致時應該參考哪個數據。主管部門答復為:“三調”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新進林地,尚未納入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范圍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現地調查結果確定。
該提問人指出,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文件要求,光伏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可使用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但現在三調數據和林保數據不一致,實際使用要依據三調的灌木林地圖斑,還是林保數據的灌木林地圖斑,請予以明確。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回復,根據《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規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3號)要求,林地范圍以“三調”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基礎確定,但林地類型及主要屬性以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為準。“三調”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新進林地,尚未納入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范圍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現地調查結果確定。
事實上,在今年4月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的《關于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規范林地管理的通知》中已經明確表示,灌木林標準是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極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區,不包括喬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地域的灌木林,并給出了涉及的縣級行政區名單。
文件指出,要區分耕地上造林情形,實行差別化管理。“三調”為林地,實際屬于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及后續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成果中的耕地上,實施國家退耕還林或按照國家政策和標準建設的防護林和綠色通道等的,按照林地管理。
“三調”為林地,不屬于上述情形而屬于在農民依法承包經營的耕地上種樹的,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復為耕地,林草主管部門無需辦理林地審核審批、采伐等手續,不納入林業監督執法。
此外,要劃分歷史節點,處理開墾林地問題。“三調”為耕地,實際屬于《國務院關于保護森林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通知》(國發明電〔1998〕8號)印發以前開墾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的國有林權證范圍內的林地(濕地、草地),按照耕地管理。
“三調”為耕地,實際屬于國發明電〔1998〕8號印發以后發生的毀林開墾,已劃入耕地保護紅線的,按照耕地管理;沒有劃入耕地保護紅線的,依法依規按照林地管理。沒有劃入耕地保護紅線的地塊,涉及建設占用使用時,按林地辦理審核審批手續,無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三調”為非林地,實際為林草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已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或“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手續的,依法仍按照林地管理。
來源:光伏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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