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關于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加快推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全力打造全國新能源產能中心和應用示范城市,根據《溫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溫政辦〔2022〕2號)、《關于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溫政發〔2023〕5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快科技創新推動工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溫政發〔2023〕8號)等文件,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產業發展
1.加強用地用海保障。保障建設項目規劃空間,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充分考慮新能源用地、用海需求,通過空間留白等方式為新能源開發利用預留空間。通過預支規劃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指標,全額保障急需開工各類建設項目所需的規劃空間。對省級以上能源等項目,在省預留指標中“實報實銷”。加強用地保障,向上爭取新能源產業用地(用海)試點,在國土空間規模、年度利用計劃指標方面予以單列保障。向上爭取納入國家級深遠海海上風電示范基地。推進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保障“風光倍增”項目落地。(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改委,帶*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2.強化用能要素保障。重點保障重大新能源產業項目能耗指標,允許“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標跨年度跨地區統籌使用,對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可用于項目能耗平衡。對通過淘汰落后產能騰出的規模以下企業存量用能空間,經第三方機構確權后,可用于平衡重大產業項目用能需求。(責任單位:市發改委)
3.實施人才引育政策。以清潔能源、儲能、智能電網、新能源汽車、固態電池領域人才為重點,努力集聚一批新能源領域產業領軍人才、首席專家、工程師、技術技能人才,加快形成新能源產業“十百千萬”人才支撐體系。推進“甌越英才計劃”向新能源產業傾斜,提高入選比例,擴大入選數。支持新能源領域領軍人才創辦企業,優先列入市“領軍型人才創業項目”。實施卓越工程師培養工程、“新時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新八級”制度試點,大力培養高技能人才。(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投資促進局)
4.強化政府產業基金引導。用足用好500億元產業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支持產業基金對能源企業和產業項目進行股權投資,支持新能源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發改委、市經信局、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
二、科技創新
5.支持高能級創新平臺建設。推進溫州大學與白馬湖實驗室共建“白馬湖實驗室溫州中心”,引導中心聚焦儲能電池、動力電池等新能源領域開展技術研發;支持偉明盛青新材料研究院建設,聚焦新能源領域的冶煉重金屬污染防治、廢舊電池材料回收利用、正極材料制備等開展相關技術研發;支持浙江大學溫州研究院建設新型電池材料研發中心;支持建立高能級新能源產業研究院;推進溫州大學碳中和技術創新研究院建設,支持創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推動平臺成果轉化;支持電子漿料、碳材料等新能源領域省級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支持金風科技深遠海漂浮式研發總部建設,開展深遠海漂浮式海上風電核心技術攻關。新認定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每家單位獎勵150萬元,每年開展市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評價優秀的單位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給予補助500萬元、200萬元、5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6.支持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聚焦新能源產業,積極組織爭取申報省級重大科技項目,每年爭取立項3項以上。支持龍頭企業通過“揭榜掛帥”實施一批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為導向的市級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對揭榜立項的單個項目給予最高500萬元補助經費,其中由企業牽頭揭榜立項的項目,按不超過項目經費總投入的25%給予補助。對新認定的省級創新聯合體給予牽頭單位20萬元補助,并支持推薦參與國家、省創新聯合體技術攻關行動,承擔國家、省、市重大攻關項目。(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7.實施企業稅收、獎補優惠政策。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建立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培育庫,落實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企業研發投入獎補政策,支持企業研發投入,對錄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規模以上企業,上年度自行申報并允許在稅務部門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200萬元以上的,按存量部分3%和增量部分8%給予最高300萬元的補助。(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科技局)
三、示范應用
8.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溫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溫政辦〔2022〕2號)執行政策獎補,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支持生產企業提升產品品質、擴大銷量,新能源乘用車、貨車年銷量首次達到5萬輛、1萬輛的生產企業,分別給予1000萬元、500萬元獎勵。對動力電池年供貨量首次達到3GWh的生產企業,給予500萬元獎勵。新增或更新公務用車時,除特殊地理環境、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原則上應購置新能源汽車。鼓勵出租車使用新能源汽車。淘汰燃油巡游車更新或新增購置使用新能源巡游車的車輛所有人,按照2萬元/車給予補助。對全市范圍內政府投資或利用國有資源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新能源汽車停車實行當日首次2小時以內免收停車費的優惠政策。按照適當超前的要求,分類有序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在相鄰縣域之間的道路節點加快充電設施建設。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全覆蓋工程,2023年實現充電基礎設施鄉村地區基本覆蓋,優化新能源汽車購買使用環境,支持推動新能源汽車下鄉。(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溫州電力局)
9.加快推進加氫站建設。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用的日加氫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加氫站,分別給予每站500萬元、300萬元、150萬元的獎補,且獎補額度以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投資成本)的50%為限。(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10.鼓勵儲能規模化應用。支持“微網+儲能”“新能源+共享儲能”等電源側儲能項目建設,鼓勵新增的海上風電、集中式光伏電站綜合新能源特性、系統消納空間、調節性能和經濟性等實際因素,建設或購買新型儲能(服務)。鼓勵集中式儲能電站為新能源提供容量出租或購買服務。鼓勵燃煤電廠配套建設新型儲能設施,與燃煤機組聯合調頻,提升綜合競爭力。新型儲能項目納入省級示范項目的,享受3年(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退坡)補貼政策。推動社會資本開展儲能項目建設,鼓勵工商業用戶利用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建設新型儲能電站,加大對用戶側分布式儲能項目的支持力度。按照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規范新型儲能項目建設管理。(責任單位:*市發改委)
四、環境營造
11.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圍繞“簡審批、強監管、優服務”目標,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重點聚焦新能源產業項目,開啟綠色審批通道。進一步優化項目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間。(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
12.推進低(零)碳試點建設。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積極推進體制創新,形成一批可復制推廣的低(零)碳發展經驗和模式。(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
13.促進綠色電力消費。根據用能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要求,推動新能源綠色電力分行業、分領域應用,制定各類電力用戶使用綠色電力激勵措施。加大新型綠色電力證書推廣應用力度,積極推動綠色電力交易。加強電力交易、用能權交易、碳交易有效銜接,鼓勵企業將綠色電力消費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探索綠色電力證書與國際綠證互認,支持外貿企業應對“碳壁壘”。(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溫州電力局)
14.優化金融支持服務。鼓勵風投、創投、民間資金等社會資本投資新能源相關產業;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發展綠色金融產品;加大對新能源產業相關企業的供應鏈金融支持;推進企業上市工作,培育更多新能源企業上市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支持新能源重大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發改委、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
附則
獎補對象。本政策第五條“支持高能級創新平臺建設”、第六條“支持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所指企業,為申報時依法登記在冊、依法納稅的市區企業或合伙企業,行政單位原則上不作為獎補對象。除上述條款,本政策其余條款,適用獎補對象為申報時注冊地和財政收入在溫州市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溫州戶籍或者持有溫州地區居住證的個人。同一主體同一事項不重復享受同類政策(包括延續政策)。
獎補兌現。關于補貼資金撥付和兌現時間。申報時間和流程以具體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獎補資金適用統一的獎補資金兌現管理辦法,分類納入溫州市惠企利民資金直達智控系統辦理。獎補資金主要來源于上級相關專項資金、市財政及各縣(市、區)財政統籌安排。除明確市財政出資外,其余補貼政策均按現有財政體制分擔。本政策第十條“鼓勵儲能規模化應用”,獎補兌現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政策效力。本政策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條“推廣適用新能源汽車”、第九條“加快推進加氫站建設”、第十條“鼓勵儲能規模化應用”,以及第七條“實施企業稅收、獎補優惠政策”中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內容,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余補貼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省和市政策重大調整或另有規定的,將適時對政策進行調整。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規定執行。本辦法未予明確的有關事項,按照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來源:溫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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