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保障偏遠農牧戶基本生活和基本生產通電升級工程實施方案》。文件指出,本次通電升級工程面向全區偏遠農牧戶和邊防哨所等。以上用戶可根據本方案及實際情況自愿申報電網延伸或實施新能源供電系統工程滿足用電需求。同時,對禁牧休牧區、禁止開發區、生態紅線內生產生活的用戶進行積極引導,鼓勵其搬遷至電網覆蓋區域;無搬遷意愿、不具備搬遷條件的用戶以及生態脆弱區內的用戶,原則上通過新能源供電系統供電。
本次通電升級工程,堅持以新能源供電系統為主,全力保護生態環境。充分考慮全區草原生態屏障脆弱及牧民居住分散的實際,堅持“新能源供電系統為主,電網延伸通電為輔”原則,分類解決偏遠農牧戶和邊防哨所用電問題。電網延伸通電方面,原則上需不影響生態環境、嚴控占用草原,通網電后用戶末端電壓質量達到最新國家標準,且戶均投資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內;對不滿足電網延伸通電條件的用戶,主要通過實施新能源供電系統予以解決。
本次工程資金來源為,農牧戶申報新建或升級新能源供電系統工程所需資金,由自治區、盟市、用戶按照70%∶15%∶15%進行費用分擔;邊防哨所申報新建或升級新能源供電系統工程建設所需資金,全部由自治區財政保障。新能源供電系統所有權歸用戶所有。電網延伸通電工程建設資金,由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通過申請農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資金或自籌資金予以解決。
文件原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保障偏遠農牧戶基本生活和基本生產通電升級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3〕50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各有關企業: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保障偏遠農牧戶基本生活和基本生產通電升級工程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保障偏遠農牧戶
基本生活和基本生產通電升級工程實施方案
為更好更快解決全區偏遠農牧民和邊防哨所等用電問題,切實滿足其基本生活和基本生產用電需求,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實施保障偏遠農牧戶基本生活和基本生產通電升級工程。為確保工程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目標
加快實施保障偏遠農牧戶基本生活和基本生產的通電升級工程,補齊農村牧區電力基礎設施短板,進一步提高偏遠農牧戶和邊防哨所的生活質量及生產水平,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動農村牧區電網基礎設施提檔升級,為進一步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提供電力保障。
二、實施范圍
本次通電升級工程面向全區偏遠農牧戶和邊防哨所等。以上用戶可根據本方案及實際情況自愿申報電網延伸或實施新能源供電系統工程滿足用電需求。同時,對禁牧休牧區、禁止開發區、生態紅線內生產生活的用戶進行積極引導,鼓勵其搬遷至電網覆蓋區域;無搬遷意愿、不具備搬遷條件的用戶以及生態脆弱區內的用戶,原則上通過新能源供電系統供電。
三、工作要求
(一)堅持以新能源供電系統為主,全力保護生態環境。充分考慮全區草原生態屏障脆弱及牧民居住分散的實際,堅持“新能源供電系統為主,電網延伸通電為輔”原則,分類解決偏遠農牧戶和邊防哨所用電問題。電網延伸通電方面,原則上需不影響生態環境、嚴控占用草原,通網電后用戶末端電壓質量達到最新國家標準,且戶均投資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內;對不滿足電網延伸通電條件的用戶,主要通過實施新能源供電系統予以解決。
(二)堅持以滿足“兩個基本”為目標,竭力保障用電需求。立足保障偏遠農牧戶基本生活和基本生產,既要滿足一般家用電器同時使用的需要,又要滿足農牧戶鍘草等基本生產需求,不斷提升牧區生活生產水平。統一設定新能源供電系統新建、升級容量標準為2千瓦,原則上對每個牧戶長期居住的定居點只提供1套新能源供電系統,短期放牧點不予安排。
(三)堅持以尊重用戶意向為原則,助力解決用電問題。農牧戶申報新建、升級新能源供電系統所需資金由自治區、盟市和用戶共同籌措;邊防哨所申報新建、升級新能源供電系統所需資金全部由自治區財政承擔,全力保障祖國北部邊疆穩固可靠。
四、工作安排
(一)需求摸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會同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逐一入戶開展需求摸排工作。根據入戶摸排情況建立電網延伸通電工程臺賬、新能源供電系統建設臺賬,電網公司盡快編制《電網延伸供電方案》,報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能源局備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編制印發《新能源供電系統建設、升級方案》(方案中需明確目標任務、建設和運維資金需求、具體實施計劃、組織實施和保障措施等),報送自治區能源局、財政廳備案。
(二)建設規劃。從2023年8月開始,到2024年底,集中完成保障偏遠農牧戶基本生活和基本生產通電工程。其中,2023年9月底前,完成需求摸排工作,形成電網延伸通電工程、新能源供電系統新建或升級至2千瓦的實施方案及工程臺賬;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完成全部電網延伸通電工程、新能源供電系統建設任務。
(三)工程實施。新能源供電系統新建或升級工程通過統一招投標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實施主體。為確保公益惠民工程的實施質量和實施進度,招投標確定工程實施主體時,同行條件下優先考慮熟悉農村牧區和農牧民、邊防哨所用電需求,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具有設計、建設、施工和運維一體化能力的企業。電網延伸通電工程由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組織實施。
(四)資金來源。農牧戶申報新建或升級新能源供電系統工程所需資金,由自治區、盟市、用戶按照70%∶15%∶15%進行費用分擔;邊防哨所申報新建或升級新能源供電系統工程建設所需資金,全部由自治區財政保障。新能源供電系統所有權歸用戶所有。電網延伸通電工程建設資金,由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通過申請農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資金或自籌資金予以解決。
(五)工程運維。新能源供電系統運行維護工作,在投運質保期內由設備供應商承擔,投運質保期外由中標的工程實施主體承擔,運維資金需求根據摸排情況列入《新能源供電系統建設、升級方案》。電網延伸通電工程運維工作由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負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據農牧戶定居點與變電站的距離及其用電需求、升級意愿等情況,于2023年9月底前編制完成《新能源供電系統建設、升級方案》,同時與計劃安裝或升級新能源供電系統用戶做好協議簽訂相關工作,明確擬安裝、升級容量和用戶出資額及繳費期限等相關內容。自治區財政廳、能源局要在《新能源供電系統建設、升級方案》印發后1個月內研究制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二)做好保障工作。新能源供電系統建設資金由各級財政按照分擔比例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并盡快組織落實2023年10月至12月工程所需資金。新能源供電系統實施主體需根據資源條件和不同用戶需求提出合理方案,提出先進標準,開展設備招標和組織施工。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強化對工程建設的跟蹤審計工作,對包括設備采購、工程管理、施工質量、資金管理和使用等在內的工程建設全過程實施監督。工程竣工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會同電網企業、新能源供電系統實施主體進行工程驗收,形成竣工工程驗收、竣工財務決算及工程審計報告報送自治區能源局、財政廳、審計廳。同時,各盟市財政局要將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及時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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