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有關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一、優化峰谷時段劃分。延長午間谷段時長,調整后的峰平谷時段分別為:
高峰時段8小時:8:00—11:00,19:00—24:00;
平時段8小時:11:00—13:00,17:00—19:00,0:00—4:00;
低谷時段8小時:4:00—8:00,13:00—17:00。
二、擴大峰谷浮動比例。在平段電價基礎上,高峰、低谷電價上下浮動幅度擴大至75%。
三、設置深谷電價。5、6、7、8月份14:00—16:00由低谷時段調整為深谷時段,深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90%。尖峰時段保持不變,1、11、12月份19:00—21:00、7月份21:00—23:00,尖峰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100%。
四、做好政策銜接。所有經營主體參與交易均應按規定的用電時段劃分和浮動比例申報用電曲線。對已形成的交易合同,電量按時段內小時數均分轉至調整后時段內,對應電價暫不變;對新簽訂的交易合同,約定時段和浮動比例與分時電價政策不符的,合同結算時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工商業用戶電價構成中的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分時電價浮動。
原文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有關事宜的通知
新發改規〔2023〕11號
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新疆電力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優化峰谷時段劃分。延長午間谷段時長,調整后的峰平谷時段分別為:
高峰時段8小時:8:00—11:00,19:00—24:00;
平時段8小時:11:00—13:00,17:00—19:00,0:00—4:00;
低谷時段8小時:4:00—8:00,13:00—17:00。
二、擴大峰谷浮動比例。在平段電價基礎上,高峰、低谷電價上下浮動幅度擴大至75%。
三、設置深谷電價。5、6、7、8月份14:00—16:00由低谷時段調整為深谷時段,深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90%。尖峰時段保持不變,1、11、12月份19:00—21:00、7月份21:00—23:00,尖峰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100%。
四、做好政策銜接。所有經營主體參與交易均應按規定的用電時段劃分和浮動比例申報用電曲線。對已形成的交易合同,電量按時段內小時數均分轉至調整后時段內,對應電價暫不變;對新簽訂的交易合同,約定時段和浮動比例與分時電價政策不符的,合同結算時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工商業用戶電價構成中的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分時電價浮動。
五、相關要求。各地發展改革委、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實施,加大政策宣傳,指導企業做好生產安排,提升政策執行效果。電網企業應提供分時電價完整性計算服務,對采集電量曲線數據缺失的異常情況,應通過擬合方式補充完整后執行;要密切跟蹤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及時評估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分時電價執行情況書面報送我委。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3年8月30日
來源:新疆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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