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林業局、自治區能源局聯合下發通知,規范我區農光互補等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進一步支持綠色能源發展,加快大型光伏基地建設。
通知強調,要規范農光互補模式的光伏方陣用地,涉及使用農用地(包含園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非耕地)的,除樁基用地外,用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破壞農業生產條件、改變農用地用途(含種植、養殖)。各類農光互補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點應高于地面2.5米,每行光伏組件南北方向凈間距應大于1米。涉及使用林地的,可使用覆蓋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不得使用油茶造林地),光伏組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差大于1米。涉及使用草地的,光伏組件最低點應高于草本植物,高差大于1米。涉及使用坑塘水面的,光伏組件最低點應高于水面3米。
通知要求,農光互補項目應制訂科學的土地綜合利用方案,明確光伏方陣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具體用地范圍以及光伏方陣用地開展種植、養殖業的土地利用模式,保障農用地可持續利用,嚴禁拋荒、撂荒。鼓勵成立合作社、農業種植公司等與用地單位合作,利用光伏方陣用地開展種植、養殖。農光互補項目開工建設前,土地綜合利用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項目屬地的縣級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同意。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各部門依據職責依法處置。
通知強調,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高標準農田,避開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光伏方陣用地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后續開展的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底版,依法依規進行管理。涉及自然保護地的,應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涉及使用林地和草地的,要制定施工期間植被保護方案。位于重點生態功能區縣的,需符合重點生態功能區縣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要求。要規范項目用地手續,明確租地協議主要內容,辦理臨時用林用草手續。
通知還對穩妥處置歷史遺留問題作出部署,明確已按照《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完成項目備案且已開工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變電站等配套設施可以申請辦理有關用地手續,不得擴大項目用地面積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積;項目未立項的,按《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2號)的規定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來源:廣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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