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項目正成為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完成任務的“香餑餑”,新能源投資背負的非技術成本水漲船高,壓力巨大。
近日,筆者獲悉,江蘇某縣一4200畝漁光互補項目邀標中,政府對投資商提出了相當“嚴苛”的附加條件。在政府給出的談判承諾函中,提出了6000萬美元的外資配套要求,并且需要在當地注冊成立外商投資企業。
據了解,4200畝地大概可以建設260兆瓦直流側光伏電站,6000萬美金約相當于50%的投資需要來自外資。
除了外資配套之外,該地方政府要求投資企業為當地引進總投資不低于10億元且且符合地方產業發展相關要求的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運營進度安排、年產值、銷售、稅收等情況需符合當地項目落戶需求。
不僅如此,承諾函中還要求在項目運營期內安排不低于1000萬/年,用于支持當地鄉村振興發展,并將該條款作為第一競爭性條款,投資商可自愿抬高。
在土地租金方面,投資商要承擔建設期清塘損失一次性補償3500元/畝,養殖水面租金1300元/畝/年,同時養殖水面租金參照周邊耕地土地經營權流轉租金,形成定期調增機制,項目投資運營和施工主體均在本地注冊納稅。
僅從土地成本來算,投資商需要繳納1470萬清塘損失補償費+1.365億元水面租金(按1300元/畝/年未調增計算),合計1.512億元。加上鄉村振興2.5億元(25年計算),對于項目投資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根據筆者此前統計的自2021年以來,云南、四川、貴州、內蒙古、湖北、安徽、寧夏、廣西等多個省份都提出了不同形式的產業配套要求,產業配套已經從個別情況發展到成為新能源投資商普遍獲取指標的“敲門磚”。各地政府提出的新能源開發要求也“花樣百出”,從帶動地方經濟、到電價分成、碳收益共享以及資源轉讓費、代地方融資等愈演愈烈。但像該地區既要產業,又要外資,還有附加費用的也確實少見。
為了營造新能源發展的良好營商環境,推動雙碳目標的實現,國家相關部門連續發文要求各地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發建設秩序,不得將強制配套產業或投資、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各類不合理要求或條件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
5月30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再次重申”不得以任何名義增加新能源企業的不合理投資成本“,另外包括山東、四川、云南、陜西、貴州、湖南等省級政府層面也三令五申,強調嚴禁利益捆綁、嚴禁私設門檻“搭便車”等行為,違規行為將約談。
盡管國家政策三令五聲不得將配套產業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但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在當前的社會發展環境下,緩解財政壓力、復蘇經濟亦是當務之急。“地方政府手中已經沒有什么可變現的資源了,這已經成為全國的普遍現象”,有行業人士此前曾透露,某地方新能源項目招標,地方政府根據組件價格變化設定招商標準,最低收益標準之外的錢,投資商根本賺不到,這些額外收益大多都流轉到政府手里了。
“但當前,新能源投資的風險卻在不斷增加,從用地政策收緊,土地稅收政策到電力市場交易帶來的電價變化,再到儲能配套,新能源投資成本與未來面臨的風險問題越來越嚴峻,如果收益率被卡的太緊,那么未來一旦發生風險,就會變成虧損資產,作為業主的國有企業需要謹慎評估投資風險”,一位行業人士提醒道。
來源:光伏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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