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門發布《關于促進新建居住建筑光伏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
《意見》提出,主要目標是與上海市“雙碳”戰略目標和能源規劃相銜接,2023-2025年,全市新建居住建筑光伏規模超過10萬千瓦;2026-2035年,推動光伏薄膜、光伏幕墻等光伏建筑一體化示范和規模化、市場化應用,全市新建居住建筑光伏規模超過50萬千瓦。
關于明確光伏建營主體責任和保障居民合法權益,《意見》明確:
建設要求。地產企業按照安全可靠、協調美觀、經濟適用原則建設光伏設施及配套表前線路,確保與建筑工程同步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
產權歸屬。居住光伏作為居住建筑的組成部分。單業主建筑售出后,業主憑購房合同至供電公司辦理過戶;多業主建筑在業主大會成立且設立業主大會賬戶后,由業委會統一至供電公司辦理過戶。
運維機制。光伏并網后到業主大會成立前,地產企業委托運維企業負責光伏運維。業主大會成立后,業委會可延續原運維企業服務或選擇其他市場化運維企業。運維費用來自光伏發電收益,鼓勵使用居住光伏綠電綠證收益支付運維費用。
收益分配。與產權歸屬和現行小區公共收益分配機制相銜接,保障居民獲得光伏發電收益。多業主建筑光伏收益歸相關自然幢業主所用。
關于新建居住光伏的管理制度,《意見》指出:
一是備案管理。新建居住光伏由地產企業向所在地的區級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備案。
二是接網管理。由市電力公司提供一站式并網服務,同步開展建筑供電、光伏并網受理,確保居住建筑和光伏項目可同步裝表接電。
三是建設管理。光伏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需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相關標準,達到效能標桿水平,并納入建設管理部門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監管。
四是驗收管理。地產企業組織光伏工程驗收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對光伏系統功能和質量作書面承諾。市電力公司按相關規定完成光伏并網驗收和并網調試。鼓勵運維企業共同參與光伏工程驗收。
五是監督管理。各主管部門在立項審批、土地出讓、施工圖審查、節能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依法加強對新建居住光伏的協同監管。
六是政策扶持。對符合相關要求的居住光伏,可參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給予相應標準的度電補貼。鼓勵各區根據各自實際出臺配套支持政策。
全文如下:
關于促進新建居住建筑光伏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建筑光伏對優化能源結構、推動節能減排、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戰略決策部署,按照《上海市碳達峰實施方案》(滬府發〔2022〕7號)的要求,進一步推動上海市新建居住建筑光伏(以下稱居住光伏)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以調整優化能源結構、增加可再生能源供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導向,充分利用上海市居住建筑屋頂資源優勢,積極穩妥推進新建居住建筑和光伏設施同步開發建設,引導全社會主動生產和消費綠色電力,助力上海新型能源體系建設和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實現。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一體推進。將光伏開發與城市更新建設有機融合,推動居住建筑與光伏設施同步設計建設,充分、有序、高效利用城市居住建筑資源。
合法合規、責權統一。根據不同類型屋頂產權關系分類,理順光伏建營責任分工,做好發電收益分配,保障房屋業主合法權利,實現多方共贏發展。
創新引領,經濟高效。發揮上海能源技術裝備優勢,加強高效光伏電池技術、光伏建筑一體化、智能運維技術創新,打造符合超大型城市發展需要的居住光伏示范。
政企合力、社會參與。健全體制機制頂層設計,完善技術標準和扶持政策。引導各類市場主體踐行綠色發展理念,主動支持和積極參與居住光伏開發建設。
(三)發展目標
2023-2025年,新建居住光伏規模超過10萬千瓦。2026-2035年,推動光伏薄膜、光伏幕墻等光伏建筑一體化示范和規模化、市場化應用,新建居住光伏規模超過50萬千瓦。
二、落實一體開發要求
(四)同步開發建設。落實上海市新建建筑光伏安裝相關要求。新建居住建筑開發企業(下稱地產企業)按照安全可靠、協調美觀、經濟適用原則建設光伏設施及配套表前線路,確保與建筑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使用。
歷史風貌區內的建筑、超高層建筑等因應用條件受限不能滿足安裝相關要求的,可根據應用條件適當降低建設要求。市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對各區居住光伏開發情況開展評估,對把關不嚴的相關區,在可再生能源建設任務完成率考核中予以扣分。
(五)加強協同監管。各主管部門在立項審批、土地出讓、施工圖審查、節能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依法加強對居住光伏的協同監管。
三、明確責權利界定
(六)產權分類管理。居住光伏作為居住建筑的組成部分。居住光伏建成后,地產企業持區房管部門出具的住宅小區公共收益賬戶信息證明文件,與供電公司簽訂光伏項目購售電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項目并網點數量、各自然幢裝機容量、收益賬戶等信息。屋頂為單一業主獨有居住建筑(以下稱單業主建筑)售出后,業主憑購房合同自行至供電公司辦理過戶;屋頂為多業主共有的居住建筑(以下稱多業主建筑)在業主大會成立且設立業主大會賬戶后,業委會憑街道(鎮、鄉)出具的業委會備案證至供電公司辦理過戶。
(七)強化運維管理。地產企業在居住光伏驗收前與運維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具備資金、人才、技術的企業自愿申報列入上海市居住光伏運維企業目錄,目錄由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申報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和全社會監督。相關行業協會發布居住光伏項目運維標準。申報納入目錄的運維企業應實體運作,具備遠程智能化光伏監控平臺和清掃機器人、紅外無人機等專業檢測設備,為居住光伏提供專業、優質運維服務。地產企業也可選擇與其他運維企業簽訂委托合同。
小區業主大會成立后,業委會可選擇延續原運維企業服務,也可選擇其他市場化運維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運維費用。鼓勵使用居住光伏綠電綠證收益支付運維費用。
鼓勵單業主建筑業主選擇小區同一家運維企業。支持地產企業與運維企業合作建設居住光伏,鼓勵運維企業為住宅小區提供綜合能源服務、結合小區后續大修同步更新光伏設施等增值服務。
(八)合理使用收益。對多業主建筑,業主大會成立前光伏收益暫存至區房屋管理部門指定公共收益賬戶。業主大會成立后,已有收益和新增收益均轉入業主大會公共收益子賬戶。光伏收益歸相關自然幢業主所用,鼓勵使用光伏收益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剩余部分按合同約定列支光伏系統運行電費和運維服務費用。業委會應按有關規定將光伏收益使用情況向相關自然幢業主公示。
對單業主建筑,房屋售出前光伏收益暫存至區房屋管理部門指定公共收益賬戶;房屋售出且光伏過戶后,新增收益轉入房屋業主指定賬戶,已有收益待業主大會成立后轉入業主大會公共收益子賬戶,歸該房屋業主所用。
四、規范配套管理機制
(九)做好備案管理。居住光伏由地產企業向所在地的區級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備案。項目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十)優化并網服務。市電力公司提供一站式并網服務,同步開展建筑供電、光伏并網受理,確保居住建筑和光伏項目可同步裝表接電。原則上多業主建筑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發電量按自然幢計量;單業主建筑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模式,發電量按戶計量。
(十一)保障建設質量。居住光伏的建設和管理需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光伏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達到最新《可再生能源效能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要求的效能標桿水平,并納入建設管理部門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監管。
(十二)規范驗收管理。地產企業組織光伏工程驗收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書面承諾光伏系統具備自動斷電功能,并與建筑本體牢固連接,保證結構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滲水。市電力公司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完成光伏并網驗收和并網調試。鼓勵運維企業共同參與光伏工程驗收,驗收達標后與地產企業就運維事項簽署交接單。
(十三)完善扶持政策。對符合相關要求的居住光伏,可參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給予相應標準的度電補貼。居住光伏并網發電后,由各供電公司代為申請市級可再生能源扶持資金。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居住光伏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鼓勵各區根據各自實際出臺配套支持政策,通過新建建筑光伏帶動已有建筑安裝光伏設施。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等建立健全居住光伏的建設管理機制,指導各區和相關行業協會建立相應工作推進機制,推動各區居住光伏開發建設。各區發展改革、建設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做好協調對接,規范市場秩序,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十五)明確職責分工。發展改革部門或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備案機構做好居住光伏項目備案管理。建設管理部門完善《建筑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技術標準》,對項目實施建設全過程監管。房屋管理部門指導地產企業在居住建筑銷售合同附件中明確光伏發電設施產權、運維、收益等事項,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市電力公司根據國家和上海有關標準制訂居住光伏電網接入和并網驗收操作細則。各供電公司做好居住光伏發電情況信息化監測,按月度將項目發電量報送各區發展改革、建設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門。配售電公司參照市電力公司相應流程和工作機制,做好供電區域居住光伏并網及結算服務等。
(十六)優化政策環境。鼓勵相關區因地制宜出臺有利于居住光伏開發的財政、金融等政策。積極宣傳推廣居住建筑節能降碳,支持企業加強技術創新,提升社會公眾積極參與能源生產與消費革命的意識,營造有利于開發居住光伏的社會氛圍。
本意見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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