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浙江省金華市磐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磐安縣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2023—2025年)》,文件明確對在磐安縣縣域范圍及金磐開發區范圍內投資興建工商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資方,按照工商業屋頂光伏0.10元/瓦,居民家庭屋頂光伏0.2元/瓦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裝機容量補貼。
該辦法自2023年度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全文如下:
磐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磐安縣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2023—2025年)》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磐安縣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2023—2025年)》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對照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磐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磐安縣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2023—2025年)
根據《浙江省能源局關于開展浙江省整縣推進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23年綠色轉化財政專項激勵資金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的要求,為有效落實“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進我縣分布式光伏發展,提高新能源發電占比,結合《金華市區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及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內容
1.補貼產品。在縣域范圍及金磐開發區范圍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2.補貼對象。投資興建工商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資方。
3.補貼標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工商業屋頂光伏0.10元/瓦,居民家庭屋頂光伏0.2元/瓦。
二、補貼發放程序
1.申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享受補貼裝機容量由國網磐安縣供電公司負責統計,縣發改局、縣財政局進行核實確認。
2.審核發放。縣發改局、縣財政局聯合對供電公司上報的申請進行審核,并將核準結果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按程序發放補貼資金。
三、其它事項
1.本辦法自2023年度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適用對象為磐安縣域范圍內,以及在金磐開發區納稅的投資建設方。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并與本辦法沖突的,按上級政策要求實施。
2.已經享受其他縣級以上財政補助的項目,不重復享受本補助政策。
3.光伏板安裝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同時光伏板荷載要滿足建筑物承載要求。
來源:磐安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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