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上海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制定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項目競爭配置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實施,
《辦法》明確,市場化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不實施競爭配置,由投資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自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按程序認定后由電網企業安排相應裝機并網。
《辦法》對競爭配置可再生能源項目實施分類管理:
一是海上可再生能源項目(包括海上風電、海上光伏發電、海洋能發電項目等)競爭配置確定項目投資主體。由市發展改革委根據規劃確定項目場址,委托完成基礎資料收集與場址落實等前期準備工作。市發展改革委通過競爭方式公開選擇項目投資主體,綜合評分高的投資主體獲得項目開發資格。
二是保障性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競爭配置確定規模。由投資主體自行落實項目場址并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下達我市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以及電網接入與消納條件,合理安排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保障性并網規模,綜合評分高的項目列入我市保障性并網項目,納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年度開發建設方案。電網企業應按年度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保障性并網可再生能源項目規模建議。
對于上網電價,《辦法》明確:
一是落實國家價格政策要求。具備條件的海上風電等項目通過競配形成上網電價,其他新型可再生能源項目上網電價原則上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技術成熟后通過競配方式形成。
二是落實電力市場建設要求。項目參與我市電力市場后,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做好競配電價與市場化價格的銜接。
全文如下: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項目競爭配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推動我市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充裕、經濟高效、供需協同、靈活智能的新型電力系統,根據國家能源局《風電項目競爭配置指導方案(2019年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138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作原則)
可再生能源項目競爭配置應當符合以下工作原則:
(一)統籌平衡、有序建設。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強化規劃引導、嚴守生態紅線、做好源網協調,堅持創新引領、防止惡性競爭,統籌好項目綜合效益、技術水平和可持續發展等多方面要求,為全市的能源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提供支撐。
(二)公平公正、競爭擇優。落實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嚴格規范工作程序,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可再生能源行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和市場化發展。
(三)明確責任、完善機制。建立健全規范的競爭配置配套管理機制,為項目的開發建設提供支撐。加強競爭配置項目事中事后評估,細化明確相關主體責任,將競爭配置項目建設實施情況作為投資主體參與后續競爭配置的重要評價。
(四)技術先進、融合創新。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高比例、低成本發展的先進技術,鼓勵可再生能源與其他能源、其他行業的融合發展,推動可再生能源多場景、多元化開發利用,為加快規劃建設城市新型能源體系提供支撐。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海上可再生能源項目競爭配置確定項目投資主體、保障性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競爭配置確定保障性并網規模。市場化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不實施競爭配置。
海上風電、海上光伏發電、海洋能發電等海上可再生能源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根據規劃確定項目場址,委托完成基礎資料收集與場址落實等前期準備工作。市發展改革委通過競爭方式公開選擇項目投資主體,綜合評分高的投資主體獲得項目開發資格。
保障性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由投資主體自行落實項目場址并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下達我市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以及電網接入與消納條件,合理安排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保障性并網規模,綜合評分高的項目列入我市保障性并網項目,并納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年度開發建設方案。
市場化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由投資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自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按程序認定后由電網企業安排相應裝機并網。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統一組織我市可再生能源項目競爭配置,可委托第三方作為服務單位承擔競爭配置具體工作。
各區發展改革委負責保障性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申報推薦和實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競爭配置有關要求)
競爭配置可再生能源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我市能源、土地、海洋、環保、交通等相關規劃和行業管理要求,具備接網和消納條件。電網企業應按年度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保障性并網可再生能源項目規模建議,配合提供真實準確的投資主體能源電力保供等相關數據。
參與競爭配置投資主體應當信譽良好;具備項目開發建設所需的技術、資金和經營管理經驗與能力;嚴格履行與市政府或能源主管部門簽訂的協議;積極支持參與我市電力市場建設。
第六條(競爭要素)
海上可再生能源項目競爭配置要素主要包括企業能力、設備先進性、技術方案、申報電價等。
保障性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競爭配置要素主要包括企業能力、設備先進性、技術方案、已開展前期工作、接網消納條件、申報電價等。
第七條(競爭配置程序)
競爭配置應當符合以下程序:
(一)公布文件。市發展改革委在門戶網站公開發布可再生能源項目競爭配置工作方案,包括工作流程、申報要求、評分方式與標準等相關信息。
(二)報名申請。保障性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由各區發展改革委向市發展改革委進行初審轉報,并提交書面意見和申報實施材料。海上可再生能源項目,由有意向的投資主體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并提交申報實施材料。
(三)專家評審。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專家應從權威專家庫中客觀隨機抽選產生。
(四)意見公示。專家組以書面形式出具評審意見。專家評審結果經市發展改革委審定后在門戶網站公示。
(五)結果公布。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情況公布最終結果,并抄送國家能源局。
第八條(上網電價)
具備條件的海上風電等項目通過競爭配置形成上網電價,其他新型可再生能源項目上網電價原則上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技術成熟后通過競爭配置方式形成。項目參與我市電力市場后,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做好競爭配置電價與市場化價格的銜接。
第九條(方案實施和調整)
可再生能源項目實施方案經市發展改革委審定后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投資主體應按程序取得市發展改革委書面同意。
獲得項目開發權的投資主體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
第十條(監督管理)
若項目主要建設內容未按實施方案執行或工作進度嚴重滯后,對海上可再生能源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可依法依規取消該獲得項目開發權的投資主體的開發資格,由下一順位的投資主體接替或重新開展項目競爭配置工作;對保障性并網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可依法依規取消項目保障性并網資格,并移出我市年度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方案。
若投資主體在項目申報和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承諾不兌現等行為,且嚴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該投資主體競爭配置結果作廢,五年內不得參與我市可再生能源項目競爭配置,相關信息由市發展改革委依法依規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21日止。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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