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印發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鼓勵清單、負面清單和項目公司業務正面清單的通知》。其中,鼓勵清單以國家戰略需求為導向,將農林牧漁、新能源、醫藥、船舶和海洋工程等27個產業中的農業機械、風電光伏、光熱發電、醫藥研發、船舶等重要設備和重大技術裝備納入鼓勵范圍。
負面清單重申了已發布實施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規范經營和合規管理的通知》(金規〔2023〕8號)中的禁止性業務領域要求,并明確新老劃斷原則,妥善處置存量業務。
正面清單在《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公司管理辦法》(銀保監辦發〔2021〕143號)第三條規定的租賃物范圍基礎上,結合前期部分公司試點開展項目公司集成電路融資租賃業務經驗成效,增加了集成電路和算力中心設備,更好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算力基礎設施發展。
該《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鼓勵清單、負面清單和項目公司業務正面清單的通知
各金融監管局:
為引導金融租賃公司行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國家戰略需求為導向,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優化業務方向和業務結構,更好發揮專業化、特色化金融功能,為企業提供“融物+融資”金融服務,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鼓勵清單》(以下簡稱鼓勵清單)、《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和《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公司業務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融租賃公司要立足功能定位和自身稟賦,根據鼓勵清單調整業務規劃,支持促進產業優化升級的重要通用設備和重大技術裝備需求,助力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同時,要及時跟蹤研判行業發展趨勢,避免盲目投資導致產業項目低水平重復建設。
二、金融租賃公司要嚴格執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12號)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規范經營和合規管理的通知》(金規〔2023〕8號)關于禁止性業務領域的相關規定。存量相關業務自然結清,不得展期或續作。
三、金融租賃公司要按照《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公司管理辦法》(銀保監辦發〔2021〕143號)第三條規定,對所設立的項目公司租賃物范圍實施正面清單管理。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設立的項目公司租賃物范圍,應當符合專業子公司特定業務領域或特定業務模式。
四、金融租賃公司要按照清單內容,結合實際,完善業務準入相關制度,充分發揮鼓勵清單和負面清單的導向作用。金融租賃公司每年應當定期向屬地金融監管局報告鼓勵清單落實情況。對于積極落實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各金融監管局要納入監管評級考量。
五、金融監管總局將根據國家政策導向、相關政策文件要求和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情況,適時對清單進行更新和調整,并通過金融監管總局網站對外公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24年8月16日
來源:國家金融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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