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關于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申報的公告
為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清單申報,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服務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建〔2020〕5號)、《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0〕6號)要求,現將有關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申報流程
1. 用戶注冊。新能源發電企業在新能源云平臺進行用戶注冊,提交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作為與存量項目關聯的依據。
2. 信息填報。新能源發電企業在新能源云平臺選擇所屬集團項目,填報申報補貼項目清單所需信息。
3. 項目初審。省級電網企業對新能源發電企業申報項目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核對。
4. 項目復審。省級電網企業將通過初審的項目清單,通過新能源云平臺向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申報復審,并取得審核確認結果。
5. 項目復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將通過省級主管部門復審的項目清單,統一報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進行復核,并取得復核結果。
6. 項目清單公示和公布。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將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復核結果,通過新能源云平臺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將正式公布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清單,并同步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
二、申報信息
1. 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光伏扶貧項目由國家有關部門實行補貼目錄管理,不需要申請納入清單;已經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文公布的1-7批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目錄內的發電項目,直接納入清單,不需要重復申請;光伏自然人分布式發電項目繼續按《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六批)的通知》(財建〔2016〕669號)要求實行備案管理,不需要申請納入清單;其他擬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均需要申請納入項目清單。
2. 根據國家文件要求,本次申報補貼項目清單的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規劃,需符合能源主管部門要求,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范圍。
(2)應根據國家投資項目有關管理規定,獲得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3)上網電價應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取得價格主管部門批復文件。
(4)全容量機組并網時間符合補貼要求。風電項目需于2019年12月底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光伏發電項目需于2017年7月底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光伏“領跑者”基地項目和2019年光伏競價項目并網時間可延長至2019年12月底),生物質發電項目需于2018年1月底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
3. 本次申報補貼項目清單的項目,新能源發電企業核對平臺上以下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地址、項目類別、電站類型、接入電壓等級、所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
4. 本次申報補貼項目清單的項目,新能源發電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本信息,包括經緯度、所屬最高集團公司名、聯系人等。
(2)指標信息,包括項目指標名稱、項目屬性、指標文件、發布單位等。
(3)核準/備案信息,包括項目核準/備案名稱、核準/備案規模、核準/備案文件、印發單位等。
(4)接入系統信息,包括接入系統方案文件、印發時間等。
(5)并網信息,包括首臺機組并網時間、全部機組并網時間、實際已并網規模及證明材料等。
(6)電價信息,包括價格主管部門批復電價及文件,并網時本地燃煤標桿電價等。
(7)申報承諾書。新能源發電企業應對填報信息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申報工作安排
1. 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則,分省區、分批次開展補貼項目清單申報工作。4月底前,各省區平臺均開放存量集中式項目申報。
2. 優先組織存量集中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項目清單申報工作,非自然人分布式項目申報工作將根據集中式項目申報和審核工作進展,后續陸續開放。
3. 按照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清單式”管理要求,補貼清單申報不設截止日期,項目隨報隨審,定期發布項目清單。
4. 為更好的做好保底服務,對于不能通過平臺申報的項目,可通過線下方式聯系當地電網公司辦理申報,具體聯系方式詳見附件。
附件:
1. 補貼項目申報支持聯系信息(集中式項目)
2. 發電企業補貼目錄清單申報指南(集中式項目)
3. 新能源云平臺補貼申報常見問題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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