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在生態環境部新聞發布會上,針對個別地方對本地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提出了碳指標管控要求等情況,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副司長陸新明回應稱,“我們也注意到近期個別地方出臺文件對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相關碳指標進行限制,項目收益歸項目所在地所有。對此,我想強調兩點。第一,項目業主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的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地方政府無權對項目業主參與減排量交易的正當權益進行限制或收歸己有。第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是全國性交易,地方不應該出臺與國家有關政策相悖的“地方保護”政策。
陸新明介紹到,2012年我國發布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支持對可再生能源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經核證后的減排量可進入市場交易,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生態保護補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還發揮了重要的抵銷機制作用。
11月19日,河南商丘發改委發布《關于風光電新能源項目建設事宜的通知》,要求光伏、風電項目建設必須同步配套產業以及簽訂碳指標協議。沒有達到要求的未施工項目,繼續暫停實施;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企業,項目建設指標收回。
11月22日,河南發改委下發《關于進一步優化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文件要求,不得以開展試點為由暫停、暫緩現有項目備案、電網接入等工作。屋頂光伏整縣開發試點建設,要按照國家能源局“五個不”的原則,把握好地方主管部門的工作重點,既要在規范企業行為、保護群眾利益上不缺位,也不能在項目管理法定程序、捆綁配套產業上越位。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