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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深化“放管服”營商環境,多角度支持新能源發展!

中國電力網發布時間:2022-01-18 12:34:44

2021年12月22日,國家能源局正式下發《能源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從多個角度支持新能源的發展。

1)推動落實電網企業功能定位,進一步深化自然壟斷企業競爭性業務市場化改革,建立電網企業聚焦主責主業的報告機制。

電網企業要做好新能源、分布式能源、新型儲能、微電網和增量配電網等項目接入電網及電網互聯服務,為相關項目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提供必要的信息,明確配變可開發容量等信息查詢流程及辦理時限。

電網企業要優化接網基本流程和內部機制,根據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簡化收資清單,明確技術要求,提供專人對接的服務窗口,進一步壓縮接網申請受理、方案答復等環節辦理時限,在接網協議中明確接網工程建設時間,提高接網服務效率。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推動明確新能源投資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的回購機制和標準。建立電網接入完成率評價機制,將電網接入完成率作為電網企業落實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的重要指標。

2)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標準化:推動逐步實現同一能源領域政務服務事項受理條件、辦理流程、所需材料、辦結時限、辦理結果等要素在全國范圍統一。

簡化新能源項目核準(備案)手續,對于依法依規已履行行政許可手續的項目,不得針對項目開工建設、并網運行及竣工驗收等環節增加或變相增加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

鼓勵地方政府探索借鑒“標準地”改革方式,為新能源項目先行完成一些基礎性評價、審批等工作,為項目打好前期基礎,提高能源項目開工效率。對接入配電網就地消納的新能源發電項目,電網企業要做好接網服務。

3)推進多能互補一體化和綜合能源服務發展:推動建立以風光水火儲為核心的能源多品種協同開發促進機制,完善多能互補項目一體化規劃、建設和審批流程,統籌多能互補項目與輸電通道建設時序。推動微電網內源網荷儲打包核準(備案),加快綜合能源項目審批建設進度。

4)推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完善市場交易機制,支持分布式發電參與市場交易,探索建設基于區塊鏈等技術應用的交易平臺,建立適應可再生能源微電網、存量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與大電網開展交易的體制機制。推動開展分布式發電就近交易,落實相關價格政策。推動分布式發電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5)支持煤炭、油氣等企業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光伏等清潔能源發電項目,推動天然氣發電與可再生能源融合發展項目落地,促進化石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協同發展。

6)加強能源領域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共信用評價、信用風險分析預警,完善信用承諾、失信約束、信用修復等信用監管制度及措施。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新能源并網接入、電力市場交易、油氣管網公平開放、電力工程建設等重點監管領域,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強化運用信用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措施,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文件原文如下:

能源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入推進能源領域“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持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推行能源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

在全國范圍內深化能源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大力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逐項確定具體改革舉措,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提高能源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二)優化涉企審批服務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清理規范能源領域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動更多能源領域涉企事項網上辦理,推動相關審批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簡整合能源項目投資建設審批流程,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前提下,進一步清理規范項目審批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許可、技術審查等事項。加強項目立項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銜接,推動在城鄉發展總體規劃中同步考慮供氣、供水、供電等公共事業配套規劃。

(三)推行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

推行能源領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全面推行電力業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等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依法明確許可條件、適用對象、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后果,一次性告知企業。實行告知承諾后,對因企業承諾可以減省的審批材料,不得再要求企業提供。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必要時可以開展全覆蓋核查,對失信違法企業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四)加大簡政放權改革試點力度

自由貿易試驗區、行政備案規范管理改革試點等具備條件的地區,進一步加大能源領域簡政放權改革試點力度,為全國能源領域簡政放權改革積累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鼓勵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探索推動能源審批相關部門聯動、事項集成,進一步提升審批效率。

二、切實加強能源領域科學監管

(一)持續加強能源市場秩序監管

區分競爭性和壟斷性環節,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分離。推動落實電網企業功能定位,進一步深化自然壟斷企業競爭性業務市場化改革,建立電網企業聚焦主責主業的報告機制。加強競爭性環節市場秩序監管,對市場運營機構交易組織、公告發布、結果出清、信息披露等環節加強監管,保障市場運營過程的公開透明。

(二)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完善隨機抽查機制和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檢查重點、檢查方法和工作要求。依據信用風險高低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提高高風險市場主體抽查比例和頻次,增強監管的精準性和威懾力。

(三)健全完善信用監管

加強能源領域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共信用評價、信用風險分析預警,完善信用承諾、失信約束、信用修復等信用監管制度及措施。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新能源并網接入、電力市場交易、油氣管網公平開放、電力工程建設等重點監管領域,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強化運用信用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措施,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四)大力推行“互聯網+監管”

加強能源監管領域數據匯集,進一步完善“互聯網+監管”系統風險預警模型,形成風險預警線索推送、處置和反饋機制,提升能源監管智能化水平。完善“互聯網+監管”系統功能、優化提升支撐能力,圍繞行政許可、行業規劃、項目審批、市場運營、安全管控等能源行業重點監管業務需求,開發完善配套功能,進一步加大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力度。

(五)積極探索提高協同監管能力

結合能源行業監管需要建立條塊結合、區域聯動、信息共享、協同高效的監管機制。推動能源領域建立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減少執法擾民,提升監管效能。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建立健全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和聯合調查機制。

三、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

(一)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標準化

推動逐步實現同一能源領域政務服務事項受理條件、辦理流程、所需材料、辦結時限、辦理結果等要素在全國范圍統一。對于各地區依法依規自行設立的地方能源領域政務服務事項,能源主管部門要做好實施清單要素統一工作。

(二)規范審批服務行為

推進審批服務事項依法依規辦理,嚴格按照能源領域審批服務事項實施清單提供辦事服務,公開事項辦理流程和條件標準等信息,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增加前置條件。嚴格執行首問負責、一次告知和限時辦結等制度。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及時披露相關項目審批服務規范落實情況。

(三)規范中介服務

進一步清理能源領域政務服務無法定依據的中介服務事項,對確需保留的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不得強制企業選擇特定中介服務機構。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監管,實行信用等級評價、資質動態管理,解決中介服務環節多、耗時長、市場壟斷、紅頂中介等問題。

(四)推進政務服務便利化

從為企業和群眾辦事角度出發,集成能源領域內部關聯性強、辦事頻度高、企業群眾獲得感強的事項,提供主題式、套餐式服務。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請、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網辦理、一口發證”要求,優化再造業務辦理流程,減少辦事環節、精簡辦事材料、壓縮辦理時限。加快推進電子證照在能源領域政務服務中應用,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辦事人提供實體證照。落實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全面開展“好差評”工作。

(五)推行政務服務“告知承諾”“容缺受理”制度

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等政務服務事項外,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最大原則梳理采取告知承諾的事項清單,明確承諾的具體內容、要求和違反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細化網上辦事承諾方式和承諾事項監管細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完善容缺受理服務機制,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依法編制公布容缺受理能源領域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主要申請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

四、優化營商環境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一)優化辦電服務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要求牽頭做好優化用電營商環境工作,加快完成政企協同辦電信息共享平臺的建設,實現數據系統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動供電企業進一步壓減辦電時間,提高辦電透明度和便利度,降低辦電成本,全面推廣低壓小微企業用電報裝“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服務、高壓用戶用電報裝“省力、省時、省錢”服務等做法。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大監管力度,壓實供電企業主體責任,指導和督促相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履行好牽頭責任。

(二)提升供電質量

供電企業要加強用戶供電質量管理,大力推廣不停電作業,有效壓減電力用戶停電時間、次數和影響范圍,提升配電網電能質量,加大頻繁停電、低電壓等問題的整治力度。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強供電可靠性、電壓合格率等供電質量主要指標的日常監管,保障安全、穩定的電力供應質量。

(三)規范接網服務

電網企業要做好新能源、分布式能源、新型儲能、微電網和增量配電網等項目接入電網及電網互聯服務,為相關項目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提供必要的信息,明確配變可開發容量等信息查詢流程及辦理時限。電網企業要優化接網基本流程和內部機制,根據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簡化收資清單,明確技術要求,提供專人對接的服務窗口,進一步壓縮接網申請受理、方案答復等環節辦理時限,在接網協議中明確接網工程建設時間,提高接網服務效率。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推動明確新能源投資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的回購機制和標準。建立電網接入完成率評價機制,將電網接入完成率作為電網企業落實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的重要指標。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要做好基礎設施高質量開放,依法依規向符合開放條件的用戶提供油氣輸送、存儲、氣化、裝卸、轉運等服務,公開油氣管網設施基礎信息、剩余能力、服務條件、技術標準、價格標準、申請和受理流程、用戶需提交的書面材料目錄、保密要求等,簡化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間,提高開放服務受理效率。加強基礎設施服務履約監管,強化合同違約懲戒和信用監管,明確新進入主體市場保供責任。

(四)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深入推進公平競爭實質性審查,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干預市場主體的合法交易行為以及市場價格,不得設置不合理門檻,不得組織開展專場交易,鼓勵市場主體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五)督促能源企業依法依規招投標

提升能源領域招投標透明度和規范性,電網企業、油氣管網企業等能源企業要進一步規范招投標管理,完善制度規則、清理隱性壁壘、加強信息公開,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持續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推動能源領域評標專家資源互聯共享。

(六)重視市場主體合理訴求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健全企業合理訴求解決機制,完善問題受理、協同辦理、結果反饋等流程,杜絕投訴無門、推諉扯皮現象,有效解決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問題。針對企業和群眾反映的涉及營商環境事項,要認真調查處理,不得將投訴舉報線索移交被投訴舉報的主體處理,要嚴肅查處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建立能源數據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發布能源數據信息,引導投資建設。

五、創新推動能源低碳轉型

(一)健全能源安全保供和應急機制

建立能源安全監測預警和風險應對機制,建立區域能源監測體系,完善能源供應應急預案。推進電力應急體系建設,嚴格落實地方政府、電力企業的電力安全生產和供應保障主體責任。完善煤電油氣供應保障協調機制,加快能源儲備體系建設。

(二)促進新能源加速發展

簡化新能源項目核準(備案)手續,對于依法依規已履行行政許可手續的項目,不得針對項目開工建設、并網運行及竣工驗收等環節增加或變相增加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鼓勵地方政府探索借鑒“標準地”改革方式,為新能源項目先行完成一些基礎性評價、審批等工作,為項目打好前期基礎,提高能源項目開工效率。對接入配電網就地消納的新能源發電項目,電網企業要做好接網服務。

(三)推進多能互補一體化和綜合能源服務發展

推動建立以風光水火儲為核心的能源多品種協同開發促進機制,完善多能互補項目一體化規劃、建設和審批流程,統籌多能互補項目與輸電通道建設時序。推動微電網內源網荷儲打包核準(備案),加快綜合能源項目審批建設進度。探索推動“電水氣熱”一網聯辦。

(四)推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

完善市場交易機制,支持分布式發電參與市場交易,探索建設基于區塊鏈等技術應用的交易平臺,建立適應可再生能源微電網、存量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與大電網開展交易的體制機制。推動開展分布式發電就近交易,落實相關價格政策。推動分布式發電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五)建立健全能源低碳轉型的長效機制

支持煤炭、油氣等企業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光伏等清潔能源發電項目,推動天然氣發電與可再生能源融合發展項目落地,促進化石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協同發展。適應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煤電、氣電與新能源發展更好協同。進一步鼓勵并優化能源企業與主要用戶簽訂長期協議,保障能源穩定供應。

(六)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新方式

對綜合能源服務、智慧能源、儲能等新產業新業態,探索“監管沙盒”機制,在嚴守安全、環保規范標準的基礎上,鼓勵開展政策和機制創新。建立能源主管部門與新興市場主體間的良性溝通互動機制,在實踐中探索寓監管于服務的有效方式。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國家能源局將加強對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指導督促,確保改革舉措落實到位。

(二)抓好責任落實。各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按照本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和要求,抓實抓細相關改革,切實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

(三)強化評估總結。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密切跟蹤改革進展,及時總結經驗,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積累可復制可推廣的創新做法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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