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推進節能減排和能源結構優化調整,根據《瑞安市全面推進清潔能源發展意見》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制定出臺《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資金獎補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及條件
一)單位(含工商業、公建)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1.在瑞安市范圍內新建單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瑞安轄區內投資運營企業。
2.按照程序完成備案,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并通過并網驗收和竣工驗收。
二)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
1.在瑞安市域內新建居民家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項目投資方。
2.按照程序完成備案,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并通過并網驗收。
二、補貼標準
一)對2019年12月31日之前并網,已列入原有補助清單的我市單位及居民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繼續按原標準享受瑞安市級財政補貼不變。
二)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對通過各項驗收的單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自驗收合格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補貼,一補2年(連續補貼2年)。
三)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對通過各項驗收的居民家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自驗收合格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05元/千瓦時補貼,一補2年(連續補貼2年)。
三、補貼申報及撥付
一)分布式光伏產業專項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
二)申請補貼的項目應提交財政補貼申請表、項目備案表、聯合驗收文件、并網驗收單等材料。
三)電力部門按要求填寫《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財政補貼結算單》,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送市發改局;市發改局每季度填寫《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財政補貼清單》,并申報用款計劃,經市財政局審批后,向電力部門撥付地方財政補貼資金,電力部門向項目業主轉付地方財政補貼資金。
四)補貼資金每季度申報一次,項目業主于每季度的次月15日前向供電部門提出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自動延至下期。
四、監督管理
一)市發改局負責政策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和績效評價,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享受補助項目進行抽查。對未通過檢查的項目,將視情況暫緩或停止對項目的資金補助。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生以下情形的,將取消本市光伏發電財政資金補助。
1.有重大變更而未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2.項目實際建成裝機容量與備案容量偏差過大。
3.項目建成使用過程中出現違反光伏發電項目安裝規范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三)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冒領或者截留、挪用、滯留資金的,一經查實,將收回資金,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附則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財政補貼結算單
2.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財政補貼清單
瑞安市發展和改革局 瑞安市財政局
2022年5月27日
附件1 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財政補貼結算單
附件2 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財政補貼清單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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