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山西能源監管辦關于征求《山西電網風電消納監測統計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等四個文件意見的函,包含《山西電網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印發,意見稿指出,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并入山西電網、由省電力調控中心(以下簡稱“省調”)直接調度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地市、縣級調度機構調管的光伏電站、分布式等其他光伏發電項目參照執行。
不納入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的情況如下:
(一)光伏電站因自身設備故障檢修引起的停機,光伏電站需向省調提供相關佐證或說明材料;
(二)光伏電站因場內集電線路、主變等一次設備故障、檢修引起的組件停機,光伏電站需向省調提供相應的檢修工作票或故障跳閘佐證或說明材料。
并網超過6個月內未完成涉網試驗、3個月內未完成AGC和AVC涉網試驗的光伏電站發生的出力受限;
其他功率預測、電網適應性、高低電壓穿越、無功補償等方面技術條件不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場站發生出力受限;
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與非限電時段實際發電量的相對誤差原則上不應超過5%。省調對存在邏輯不合理、死數、缺數、可用發電量與非限電時段實際發電量最大誤差偏差超過5%的光伏電站進行公示通報。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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