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布關于省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第0786號提案的答復。
其中,關于“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的建議提到,國家林草局對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已作出了明確的政策規定,山西省目前沒有其他限制性規定。
下一步,將根據修改后的《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盡最大力度支持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
原文如下:
關于省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第0786號提案的答復
王建明委員:
您好。您提出的《關于促進光伏和風電等新能源產業發展實現“雙碳”目標的建議》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風電和光伏等新能源作為可再生能源的主力軍,其大力發展,對于實現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關于“風力發電項目使用林地”的建議,需要向您說明的是:2019年2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規范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資發〔2019〕17號)確定了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的禁建區域和限制范圍,并提出了強化風電場道路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加強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的指導和監管。鑒于國家林草局對風力發電項目使用林地的政策規定已經明確,我省目前沒有制定其他規定。下一步,我局將在繼續嚴格執行國家林草局政策的同時,認真研究、積極主動與國家林草局森林資源管理司對接,爭取政策支持,保障風力發電項目合理使用林地需求。
關于“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的建議,需要向您說明的是:2015年11月,國家林業局印發《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確定了光伏電站的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的林地地類,并明確了“林光互補”用地模式有關事宜。國家林草局對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已作出了明確的政策規定,我省目前沒有其他限制性規定。2021年12月,國家林草局森林資源管理司以《關于征求林資發〔2015〕153號文修改意見的函》(資綜函〔2021〕114號)向各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征求對《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的修改意見。在廣泛征求全省各地意見的基礎上,本著保障光伏發電項目合理使用林地需求的原則,2022年1月,我局以《關于對〈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修改意見的函》(晉林資函〔2022〕5號)向國家林草局森林資源管理司反饋了修改意見。
下一步,我局將根據修改后的《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盡最大力度支持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同時,按照2022年4月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省林草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晉自然資函〔2022〕323號)精神,加大對光伏發電項目特別是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的政策指導服務力度,依法依規支持保障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以上答復您是否滿意,如有意見,敬請反饋。
感謝您對省政府林草方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并歡迎今后提出更多寶貴意見。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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