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能綜通煤炭〔2023〕85號
有關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充分發揮技術示范引領帶動作用,加快推進煤層氣(煤礦瓦斯)規模化開發利用,根據“十四五”煤炭規劃《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方案》,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煤礦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層氣勘探開發示范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示范以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推廣為目標,組織遴選一批技術工藝領先、示范效應突出的煤礦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層氣勘探開發典型項目,引領帶動煤層氣(煤礦瓦斯)產業快速發展。
煤礦瓦斯高效抽采利用示范內容主要包括:典型復雜地質條件下瓦斯高效抽采,瓦斯發電、直接燃燒、蓄熱氧化、提純等高中低全濃度瓦斯高效利用,以及其它有利于提升原始煤層瓦斯抽采率、抽采瓦斯濃度及穩定性、抽采瓦斯利用率的先進技術工藝和成套裝備。
煤層氣勘探開發示范內容主要包括:適用不同煤層埋深、厚度、層數、煤階等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典型資源賦存條件,資源探明和產能建設效率較高,預期經濟性較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
二、示范項目申報單位為項目業主單位,請各申報單位按照《煤礦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層氣勘探開發示范工作規則(試行)》(見附件1)各項要求,編制示范項目申請報告(見附件2),將有關申報材料報送至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所屬中央企業集團。
申報項目應為新建或在建項目,新建項目具有扎實的前期工作基礎,最遲不晚于2023年底前開工建設,在建項目應主體工程尚未完成。
三、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是匯總申報單位,組織開展本地區(企業)示范項目申報、初步審核、推薦等工作。各匯總申報單位要嚴格審核把關,堅持寧缺毋濫,嚴禁弄虛作假,組織申報一批前期工作扎實、符合方向要求、技術水平領先、引領效應明顯的示范項目,于2023年8月31日前將推薦表(見附件3)及相關材料報送至國家能源局煤炭司。
每個匯總申報單位推薦項目不超過3個,其中同一技術路線的項目不超過1個。
四、國家能源局將組織評審確定示范項目,加強項目實施跟蹤評價,有針對性完善扶持政策,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建設,及時組織示范效果總結驗收,加大示范成果宣傳推廣,促進煤層氣(煤礦瓦斯)加快規模化開發利用。
聯系電話:010-81929385 010-81929387
電子郵箱:wasiban@nea.gov.cn
附件:
1.煤礦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層氣勘探開發示范工作規則(試行)
2.示范項目申請報告參考提綱
3.示范項目推薦表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2023年7月7日
附件1
煤礦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層氣勘探開發示范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防范煤礦瓦斯事故,增加清潔能源供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進一步提升煤礦瓦斯綜合治理水平,加快煤層氣資源規模化開發利用,根據“十四五”煤炭規劃《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工作方案》,科學有序實施煤礦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層氣勘探開發示范項目,按照《國家能源局技術示范和改革試點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的煤礦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層氣勘探開發技術示范工作。
第三條示范工作以取得突破或基本成熟但尚未廣泛推廣的先進適用技術裝備為重點,通過實施示范項目,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推廣,引領瓦斯綜合利用商業模式創新,促進煤炭煤層氣資源協調開發,帶動煤層氣(煤礦瓦斯)產業快速發展。
第四條示范工作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突出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鼓勵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發布通知、組織申報、專家評審、審議決策、公示公告、項目實施、驗收評價、總結推廣等環節,對示范項目實施動態管理,注重經驗總結,強化監督指導,力求建設一個成功一個、成熟一個推廣一個,確保示范工作取得實效。
第五條示范項目包括煤礦瓦斯高效抽采利用示范項目和煤層氣勘探開發示范項目。
煤礦瓦斯高效抽采利用示范項目是指應用復雜地質條件下瓦斯高效抽采、高中低全濃度瓦斯高效利用等先進技術工藝和成套裝備,有利于提升原始煤層瓦斯抽采率、抽采瓦斯濃度及穩定性、抽采瓦斯利用率,具備推廣價值的項目。
煤層氣勘探開發示范項目是指資源賦存條件具有區域代表性,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資源探明和產能建設效率較高,預期經濟性較好,有利于煤炭煤層氣資源綜合協調開發,具備推廣價值的項目。
第二章示范項目申報和遴選
第六條國家能源局根據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發布示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有關具體要求。
第七條示范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為項目業主,確需聯合申報的,應說明必要性和具體分工。申報單位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擁有較強的技術經濟實力和創新能力。
第八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是示范項目的匯總申報單位,組織開展本地區(企業)示范項目申報、初步審核、推薦等工作。
第九條申報單位按照通知要求編制示范項目申請報告,通過匯總申報單位提交。示范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項目和業主單位概況、資源條件或應用場景、示范內容及目標、關鍵技術裝備及供應商、工程建設方案、項目運行和經濟性指標、預期示范效應、社會和環境效益等內容。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作出真實性承諾。
第十條示范項目應具備扎實的前期工作基礎,確保示范工作有序開展。原則上,煤礦瓦斯抽采利用項目工程建設期不超過1年,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工程建設期不超過3年。
第十一條國家能源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示范項目進行評審,視情組織申報單位答辯或實地考察。
受委托的專家和機構應與項目無經濟利益關系,遵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開展評審、評價工作,并對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國家能源局根據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評審意見,結合產業政策、發展規劃等要求,審核確定示范項目入圍名單。
第十三條國家能源局在門戶網站對示范項目入圍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結束后,國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發布示范項目清單,并明確示范內容、目標和有關要求。
第三章示范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十四條示范公告不涉及項目審批,示范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并取得相關部門報建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示范公告是項目實施和驗收評價的依據,申報單位應嚴格按照示范公告有關要求組織項目建設,不得擅自調整示范內容及目標。如需作出重大調整,可提出調整建議上報匯總申報單位,匯總申報單位初審后,報請國家能源局同意。
第十六條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申報單位落實好項目用地、環保、用水、電網接入等外部建設條件,督促指導申報單位有序開展項目建設。
第十七條示范項目實行定期報告制度,申報單位應于示范公告后每月通過匯總申報單位向國家能源局報告示范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示范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資格。
(一)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擅自調整主要示范內容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能在示范期內完成項目建設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則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示范項目建成并具備驗收條件后,由申報單位向匯總申報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匯總申報單位進行初審后,向國家能源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條國家能源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示范項目進行總結評價,達到預定示范目標和要求的驗收合格,在此基礎上凝練總結可推廣應用的先進技術、標準規范、管理經驗、商業模式等示范成果。
第二十一條國家能源局公告推薦通過驗收的示范項目,加強示范成果的總結宣傳和推廣應用。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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