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能綜通新能〔2023〕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中國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抽水蓄能行業分會:
為進一步做好抽水蓄能規劃建設工作,規范申請納規要求,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促進抽水蓄能高質量發展,現將《申請納入抽水蓄能中長期發展規劃重點實施項目技術要求(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申請納入抽水蓄能中長期發展規劃重點實施項目技術要求(暫行)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3年7月7日
申請納入抽水蓄能中長期發展規劃
重點實施項目技術要求(暫行)
為落實《抽水蓄能中長期發展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中長期規劃)、《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做好抽水蓄能規劃建設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23〕47號)要求,規范申請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點實施項目工作(以下簡稱申請納規),制定本技術要求。
一、中長期規劃外項目申請納入規劃重點實施項目、按每五年規劃期明確的重點實施項目申請調整實施周期、規劃儲備項目申請調整為規劃重點實施項目,以及上、下水庫位置均發生明顯變化或機組臺數發生變化的重點實施項目,應在抽水蓄能發展需求研究論證基礎上開展申請納規工作,依據相關規定和要求,做深做實前期工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上報申請納規報告,應附省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該項目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等敏感因素的文件,以及區域或省級電網公司的明確意見;利用已建水庫或其他單位新建水庫的項目應提供水庫主管部門的支持性文件。
二、申請納規應以抽水蓄能發展需求為基礎。需求有缺口的省份,按照本技術要求開展項目申請納規工作;需求沒有缺口的省份,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框定總量、提高質量、優中選優、有進有出、動態調整”的原則,提出項目優化調整建議。
三、申請納規項目應加強功能定位、布局及建設時序等的分析論證,具體要求如下。
(一)綜合考慮抽水蓄能站點資源分布和項目建設條件,分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在區域電力系統負荷與電源分布及其供需特性、網架結構與潮流分布以及與區外電力交換等,明確抽水蓄能項目功能定位與服務范圍。
(二)在開展區域內站點普查(調查)、布局規劃等相關工作基礎上,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抽水蓄能(分區)合理需求規模和布局要求,對代表性站點進行建設條件、設計方案、經濟指標、環境影響等綜合比選后,優選提出申請納規項目清單及推薦建設時序。代表性站點數量一般不少于申請納規項目數量的1.5倍。對于“十四五”和“十五五”重點實施項目,應提出分年度核準建設時序安排建議。
(三)分析申請納規項目與中長期規劃內重點實施項目在布局、功能定位等方面的差異性,重點論證申請納規項目在電力系統中的布局合理性。
(四)統籌已有重點實施項目與申請納規項目的工程投資情況,分析工程投資對電價的影響,必要時提出申請納規項目電價疏導路徑。對提供跨省調節、服務特定對象等的項目,應初步明確調度原則,以及投資、價格分攤等重大事項,并征求相關省份或服務對象意見。
四、申請納規項目應扎實做好具體技術分析工作,確保納規項目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初步查明申請納規項目水文特征參數,收集分析水文泥沙、氣象等資料。分析徑流來源和特性,進行徑流計算,提出設計控制斷面的徑流成果。分析流域暴雨洪水成因、暴雨洪水特性。
(二)初步分析區域構造穩定性,明確申請納規項目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分析上、下水庫成庫建壩條件、輸水發電系統的成洞條件及天然建筑材料條件。重點開展以下三方面工作。
1.收集區域地層巖性、斷裂構造分布及其活動性、歷史地震及現代地震活動資料,并根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 18306-2015)確定站點的地震動參數及相應地震基本烈度,初步評價申請納規項目的區域構造穩定性和地震安全性。
2.開展地質測繪、物探和輕型勘探等工作,并布置鉆孔,視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必要時可布置平洞。了解上、下水庫庫區和壩址區、輸水發電系統的基本地形地質條件,分析水庫滲漏、庫岸穩定、圍巖穩定性等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對上、下水庫的成庫建壩條件及輸水發電系統的成洞條件做出初步評價。利用已有水庫的項目應了解庫壩庫岸工程地質條件及運行期主要工程地質問題。
3.開展天然建筑材料調查,初步評價天然建筑材料儲量、質量和開采運輸條件。
(三)初步排查申請納規項目環境敏感因素。
1.根據環境現狀初步調查,識別項目可能涉及的環境敏感對象,分析環境敏感對象的保護要求,明確環境敏感對象與站點的區位關系,排除環境制約因素。
2.初步分析項目與國土空間規劃、“三線一單”要求等的符合性與協調性。
3.初步評價項目開發建設環境可行性。
(四)初擬申請納規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初步評價項目經濟性。
1.基本確定上、下水庫所在位置。
2.分析上、下水庫庫盆條件,初擬上、下水庫特征水位,說明水庫消落深度與機組水頭變幅特性。結合水頭特性,初擬連續滿發小時數、裝機容量、單機容量及機組主要技術參數。
3.當利用已建水庫作為上水庫(或下水庫)時,應收集其設計與運行資料,初步分析抽水蓄能項目建設與原有水庫綜合利用、調度運行的相互影響,復核已建水庫防洪安全、特征水位,以及建筑物、邊坡運行狀態。
4.初步分析項目初期蓄水及正常運行的水量補給條件,當水源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提出補水要求及初擬措施。
5.初步分析與上、下游水利水電工程相互影響以及采取的相應工程措施。
6.對于泥沙問題突出的項目,應初擬應對措施。
7.結合地形地質及施工條件等,初擬上、下水庫的壩型、壩高及防滲方案,初擬輸水發電系統規模,提出距高比,初擬工程布置方案。
8.初步分析電力系統潮流分布和電站接入系統條件,初擬送出工程電壓等級、線路長度。
9.說明對外交通與施工布置條件,初步提出施工工期。
10.初步查明工程用地性質、分布情況,涉及主要對象及實物指標,評價建設征地條件,匡算工程建設用地面積和涉及人口數量。
11.按照規劃階段深度要求,匡算工程投資,初步評價其經濟性。利用已建水庫或需修建補水工程時應計入相關費用。
五、其他
(一)為保證抽水蓄能電站規劃建設前期工作質量,保障工程安全質量和效益發揮,推動抽水蓄能高質量發展,抽水蓄能論證、規劃、設計等工作應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實力和工作經驗的技術單位承擔,嚴格按相關規程規范和要求組織開展,工作內容和深度應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并保證必要的工作周期。
(二)規劃裝機容量較大的項目可以分期建設。非同時共用上水庫和下水庫的項目為不同項目,不能稱為同一項目的分期建設工程。
(三)對于與水資源綜合利用(如灌溉、供水等)結合建設的項目,除初步分析建設、運行調度等相互影響外,應分析投資分攤和運營成本分攤,明確分攤原則,提出初步方案。
(四)同一縣級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不同站點(站址),一般應先作為不同比選站址,優中選優推選出作為本行政區的代表站點,在全省范圍進行綜合比選后申請納規。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原則上不得規劃建設2個以上抽水蓄能項目,確有必要的,應科學論證并嚴格審核。
(五)納規項目名稱一般按項目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名稱加所在地名稱命名。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2023年7月10日印發
(六)主要參考規程規范:《抽水蓄能電站選點規劃編制規范》(NB/T 35009)、《抽水蓄能電站設計規范》(NB/T 10072)和《抽水蓄能電站水能規劃設計規范》(NB/T 35071)。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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