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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發布施行

中國電力網發布時間:2023-08-28 11:17:56
據貴州省自然資源廳官網:近日,貴州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省能源局聯合印發《貴州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支持綠色能源發展,加快全省光伏基地和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用林用草管理。
《辦法》提出,強化規劃引領,各地要認真做好光伏發電產業發展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明確各地光伏基地和光伏發電項目空間布局。優化項目選址,光伏發電項目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等;鼓勵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發展光伏發電產業。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緊湊布局,可減少用地面積,實現節約集約用地。規范用地管理,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

《辦法》提出,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光伏發電項目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進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

文件如下:

貴州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綠色能源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快全省光伏基地和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及《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下稱《通知》)、《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擴建及規劃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集電線路等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含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外道路等用地,具體依據《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分類),根據用地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第四條 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堅持“統籌協調、合理布局、節約集約、保護環境、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強化規劃引領

第五條 各地要認真做好《貴州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等光伏發電產業發展相關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結合本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分布、電網接入消納條件、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情況,明確各地光伏基地和光伏發電項目空間布局。

第六條 各地應在市、縣、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將光伏發電項目及其配套的線性基礎設施列入重點建設項目清單,合理安排光伏發電項目新增用地規模、布局和開發建設時序。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的前提下,相關項目經可行性論證后可將用地布局及規模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作為審批光伏發電項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規劃依據。光伏發電項目辦理用地預審、正式用地、光伏方陣用地備案時提供項目的布局方案、空間范圍及其矢量信息數據。

第三章 優化項目選址

第七條 光伏發電項目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護地的,還應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新建、改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Ⅰ級保護林地及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開發建設活動的其他區域。《通知》下發后立項(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

第八條 鼓勵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發展光伏發電產業。對于難以復墾或修復的采煤沉陷區,推進其中的非耕地區域規劃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章節約集約用地

第九條 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在滿足安全運行、方便管理等條件下,綜合考慮光能利用、土地節約集約、經濟技術合理、環境保護等因素,優先采用技術先進、發電效率高的光伏組件,鼓勵采用本行業中先進的工藝流程和技術,提高光伏組件的效率,優化站區總平面設計,緊湊布局,減少用地面積,節約集約用地。

光伏發電項目的輔助生產設施及附屬建筑(生產區、生活區)應集中規劃建設,場內道路寬度不宜超過4米。

第十條 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應符合《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規定。改建、擴建項目應盡可能利用原有配套設施,減少新增用地;分期建設項目應統籌安排用地,新增用地、各功能分區建成后的總用地均應符合相應的用地指標。

進場路(場外部分)和通往場外道路(場內部分)的用地面積,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公路建設用地指標規定。

場外供電線路、有線通信線路、排水、溝渠及其他設施的用地面積,按相關標準并結合實際情況計算用地面積。

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的,應編制節地評價報告并通過專家評審論證、出具評審論證意見,作為建設用地審批和供應依據。

第五章 規范用地管理

第十一條 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光伏發電項目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進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

光伏發電項目配套的線性基礎設施,確實難以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按相關要求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光伏方陣用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按照《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規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3號)要求,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后續開展的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底版,依法依規進行管理,實行用地備案,不需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

第十三條 光伏方陣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應合理設置凈間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確保灌木覆蓋度等生長狀態不低于林光互補前水平。

光伏方陣按規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間應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間相關方簽訂協議。項目服務期滿后應當恢復林地原狀,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對恢復情況及時組織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提出恢復整改措施,會同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責令用地單位整改,所需相關費用由用地單位承擔。

光伏方陣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縣級林草主管部門應科學評估本地草原資源與生態狀況,合理確定項目的適建區域、建設模式與建設要求,鼓勵采取“草光互補”等復合模式,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地面1.8米,合理設計光伏板凈間距,降低對草地生態影響。

第十四條 光伏方陣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權利主體、當地鄉鎮政府簽訂用地與補償協議后,報項目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和林草主管部門備案,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分期備案。租賃土地不得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光伏方陣用地備案應提供以下資料:用地備案申請、用地坐標表、用地范圍矢量、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面積表、土地租賃或土地補償協議、項目立項(備案)批復、用地預審批復。

按農村道路管理的用地備案應提供以下資料:用地備案申請、用地坐標表、用地范圍矢量、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面積表、土地補償協議、項目立項(備案)批復、用地預審批復;涉及占用耕地的,提供落實耕地進出平衡資料。

第十五條 市(州)、縣級自然資源、林草及能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用林用草審查協調聯動機制。自然資源和林草主管部門要強化部門協作機制,落實專人負責,提前介入,主動服務,優先保障全省重大光伏發電項目用地需求,精準、高效、快捷辦理相關用地用林用草手續。能源主管部門要督促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辦理用地預審、正式用地、光伏方陣用地備案等手續。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及通過用地預審后,應及時申報辦理建設用地報批及光伏方陣用地備案;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未完成光伏方陣用地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章 歷史遺留問題處理

第十六條 《通知》施行之前已按《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批準立項(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動工和未動工建設),可按批準立項時用地預審或用地有關意見執行,及時申報辦理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報批手續,不得擴大項目用地面積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積;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進出平衡;光伏方陣用地按原用途管理的,按規定備案;已立項(備案)、與原已批復用地的其他光伏項目共用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等附屬設施的,光伏方陣用地按規定備案。

《通知》施行之前已立項(備案)項目,涉及使用林地的,按原《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執行。

第十七條 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尚未動工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占用一般耕地的光伏支架,最低點原則上應高于地面1.8米,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應合理設置凈間距,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按要求種植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嚴禁拋荒、撂荒,防止耕地“非糧化”。

第十八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設施,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第七章 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項目所在地市(州)、縣級自然資源和林草主管部門在開展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時,將光伏方陣的占地范圍作為單獨圖層作出標注,作為用地用林用草監管的基本依據。

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用地單位應在項目退出1年內恢復原地類,未按規定恢復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第二十條  加強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監管,嚴禁通過采伐、割灌、火燒或其他違法方式破壞原有植被用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涉及違法毀壞林地、林木發展光伏發電項目的,嚴格依法依規查處。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所在地市(州)、縣級自然資源、林草和能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光伏發電項目用地聯合監管機制,負責日常監管,特別是光伏方陣用地的日常監管,嚴禁擅自建設非發電必要的配套設施。將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納入日常督察執法,加大執法力度,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牽頭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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