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嘉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嘉興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以下為原文
關于印發《嘉興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浙江乍浦經濟開發區(嘉興港區)管理委員會,市級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促進氫能產業健康安全持續發展,市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和市氣象局六部門聯合制定了《嘉興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嘉興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嘉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嘉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嘉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嘉興市應急管理局
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嘉興市氣象局
2023年9月15日
附件
嘉興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為加快推進全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以下簡稱“加氫站”)建設,規范加氫站建設與運營管理,促進氫能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全市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部門職責
(一)監管原則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全市加氫站建設運營的行業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住建局、港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局、經濟開發區建設交通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加氫站的行業管理工作。
(二)部門職責
1.市建設局:負責加氫站的設計、工程建設管理以及相關標準規范組織實施等工作;指導縣(市、區)實施工程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以及加氫站運營的監督管理。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擬訂全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和加氫站發展規劃,做好氫能源的氣源保障和調度協調工作;負責并指導縣(市、區)依據氫能產業發展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做好加氫站項目備案(核準)工作。
3.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氫能產業發展和加氫站發展規劃,負責并指導縣(市、區)將加氫站布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做好加氫站建設項目的用地保障和規劃用地審批工作。
4.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加氫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開展加氫站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加氫站經營企業營業執照的核發,以及加氫站車用氣瓶充裝許可證核發,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管。
6.市氣象局:負責指導加氫站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
市經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的相關工作,各縣(市、區)相關部門參照市級部門職責分工做好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規范建設管理
(一)市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市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全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加氫站專項規劃,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的多規協同。
(二)新建、改建、擴建加氫站項目按照我市特殊建設工程的審批程序進行報批。在本實施意見正式發布前,我市已建、在建的加氫站項目應當按要求進行補報。加氫站項目的建設應當符合我市加氫站專項規劃,并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2021年版)、《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34584-2017)以及《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等有關標準規定。在國家出臺加氫站有關安全防范規定前,參照《石油石化系統治安反恐防范要求》(GA1551.3-2019)加強反恐防范工作。
(三)新建、改建、擴建加氫站項目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辦理項目立項、規劃許可、用地審批、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
(四)加氫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在加氫站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完整的工程項目技術檔案。
(五)加氫站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從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設計、安裝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特種設備許可資質。
三、依法實施許可
(一)加氫站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當依法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對外經營的加氫站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取證后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二)加強加氫站運營管理,除僅供自用外的其他加氫站,均應根據燃氣管理的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
四、規范經營服務
(一)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向用戶持續、穩定、供應符合質量標準的車用氫氣,定期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氫氣質量進行檢測,并按要求公布氣質檢測結果。
(二)車用氫氣價格執行市場調節價格。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在站內加氫機及其他明顯位置公示車用氫氣價格、氫氣質量檢測報告、業務辦理流程、服務承諾和服務監督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加氫站因工程施工或者設備檢修等情況需臨時停氣的,應當提前48小時發布公告或書面通知;因突發事件導致緊急停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第一時間向屬地主管部門報告;計劃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90個工作日向屬地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四)加氫站經營單位不得為無出廠檢驗合格證、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已報廢、未取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的車載氫氣瓶充裝氫氣,不得為非車用氫氣瓶充裝氫氣。
五、加強安全管理
(一)加氫站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定期開展企業安全評估和重大安全風險點辨識,并按要求投入安全生產費用,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二)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反恐防范制度以及操作規程,包括但不限于運行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反恐怖防范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管理制度、事故上報處理流程、定期檢驗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以及安全宣傳制度等。
(三)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配備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加氫站操作工,并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崗位職責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四)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加氫站數據采集與監測控制系統,實現加氫站運行數據、充裝數據、視頻數據等統一管理;建立運行檔案,實時記錄運行、維護、檢修、監控、故障等相關數據,并定期保存歸檔;壓縮機、加氫機等主要設備運行數據、卸車記錄、維護保養檢測記錄等檔案至少保存1年,場站視頻監控數據至少保存90天。
(五)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人員和裝備,儲備必要救急物資,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
加氫站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并立即向屬地主管部門、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報告;發生破壞性事故的,應當第一時間向屬地***機關報告。
六、其他
(一)本意見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2年,如上級出臺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政策的,按照上級政策執行。
(二)本意見所稱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車輛加注氫燃料的固定專門場所及專門設施。
來源:嘉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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