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吉林省自然資源廳發布“吉林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實施辦法(試行) ,鼓勵使用廠區空地、屋頂、設施農業頂棚、附屬設施、庭院平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施工期間的臨時用地,依法依規辦理審批手續。光伏發電項目應優先在荒山、荒地、鹽堿地、采煤沉降區、關停礦區等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資源較為豐富的區域選址建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全文如下:
吉林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支持光伏發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規范項目用地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和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集電線路等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含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外道路等用地)。
第三條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符合市、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與自然環境、生態保護、軍事設施、礦產資源開發以及其他產業項目建設用地統籌安排,合理確定新增用地規模、布局和開發建設時序,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光伏發電項目應優先在荒山、荒地、鹽堿地、采煤沉降區、關停礦區等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資源較為豐富的區域選址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天然林地、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光伏發電項目輸出線路允許穿越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等限制或禁止占用區域;涉及自然保護地的,還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Ⅰ級保護林地和重點國有林區。
第五條鼓勵使用廠區空地、屋頂、設施農業頂棚、附屬設施、庭院平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施工期間的臨時用地,依法依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實行用地備案,不需按農用地審批。
第七條光伏方陣使用林地的,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區域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毀壞原有植被,施工期間應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間相關方簽訂協議,項目服務期滿后應當恢復林地原狀。
第八條光伏方陣使用灌木林地和草地時,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凈間距設置不得低于2米,光伏組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1米以上,與地面距離不低于2.5米,樁基列間距應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7米,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
第九條光伏方陣使用草地的,采用草光互補模式,不得毀壞原有植被,草原綜合植被覆蓋度不低于草光互補前水平。鼓勵以租賃的方式進行,運營期間相關方簽訂協議,到屬地林草主管部門備案。項目期滿后恢復草原原狀。
第十條光伏發電項目的配套設施用地(方陣內部和四周的道路除外)按建設用地管理,并嚴格按照《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要求節約集約用地。
第十一條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但不得妨礙光伏發電項目的安全運行。
第十二條光伏方陣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農用地或未利用地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由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第十三條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門建立項目用地用林用草審查協調聯動機制,推動用地用林用草審批效率提升。
第十四條自然資源和林草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用林用草的監督管理工作,將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用林用草納入日常督察執法,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用地用林用草行為。
第十五條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光伏發電項目的規劃布局和統籌管理,合理安排項目開發時序,促進本地區光伏發電項目有序發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吉林省自然資源廳、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吉林省能源局按工作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吉林省自然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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