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發改委發布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新能源場站運營究竟有什么影響?本文梳理了和該政策相關的過往版本,并基于山西具體規則研究了相關影響。
(來源:蘭木達電力現貨,作者:洪玥)
一、政策背景
首先,上一版相關政策公布于2007年9月1日,相關文件名為《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5號),此次的發文主要是針對25號文的修訂,其修改內容于2024年4月1日起執行。
和此次發布政策相關的歷史文件,按時間順序排列分別為:
電監會2007年25號文《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最早的全額收購監管辦法
(1)發改能源2016年625號文《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
(2)晉調水新字〔2022〕51號《山西電網新能源優先發電梯次管理辦法》,為山西現貨市場運行以后,明確限電規則的文件
(3)發改委2024年15號令《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該文件是本文解讀重點
總體而言,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國家建立了全面的可再生能源支持體系,包括定價、稅收和金融措施。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明確了新能源優先消納和保障性收購政策。2020年,財政部和其他部委發布了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文件,確立了通過電價附加資金管理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機制。這些政策加強了財政支持,推動了能源結構轉型和技術進步,體現了對環境可持續性和能源安全的承諾。
此次文件作為25號文《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的修訂版本,主要修訂內容為:
1、政策名稱;
2、明確保障收購的范圍,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中的保障性收購電量、市場交易電量進行了明確區分和定義;
3、細化了電力市場相關成員責任分工,即從保障性收購、市場交易、臨時調度三個方面細化了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等市場主體,在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方面的責任分工。
某種意義上該項文件是對新能源場站目前存在已久的“行業現狀”的追認。具體而言,本次政策所強調的“市場交易電量”引發了相關主體對官方確認的實質上“既不保量又不保價”的擔憂和廣泛關注。
然而退一步反思,為什么會出現這一追認,之前作為為新能源發展保駕護航的“全額收購”的政策支持力度為什么逐漸縮減?究其原因,本身作為支持新能源發展的財政手段在達成其政策制定初衷的道路上,是否遇見了種種瓶頸和掣肘?隨著電力市場的不斷變革,又是否在這個過程中變成了限制新能源企業自由進行市場交易、使之承擔大量機會成本的一把雙刃劍呢?下文就這一問題,結合實際,嘗試進行回答和分析。
二、簽訂政府的保障性電量能否帶來收益?以山西省為例
在山西,保障性電量落實到具體交易里即是新能源場站年度所選擇的基數,因為保障性收購價格(即該省煤電基數價格)固定,而現貨市場價格波動劇烈,經過偏差結算后政府收購部分電量并不一定帶來盈利;如2024年2月,上旬、下旬兩次降雪和寒潮帶來了現貨市場價格的飆升,如果場站選擇基數,則保障性電量價格鎖定在332元/MWh的新能源企業必定承受較大虧損。所以,基數本質作為一種中長期交易品種,其收益風險是一個需要重點分析的因素。
本次《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修訂版的公布,進一步強調了市場交易電量和保障性收購電量的區分,值得新能源市場主體關注的便是現貨價格波動帶來的相對收益和機會成本問題。
以下以山西省為例,分析作為新能源企業在進行年度基數選擇時的策略方案制定邏輯。
2.1、新能源基數選擇策略
在繼續展開前,首先回顧一下自電力現貨市場結算(試)運行以來,山西省新能源側基數選擇規則的歷史沿革。2022年7月前,山西省全部新能源項目均需參與基數分解;而2022年7月-2023年4月期間,各個新能源企業可以進行逐月選擇是否參與;最后,2023年5月至今,規則變為了在每年的12月份一次性選擇次年的哪些月份參與基數分解。更多關于保障電量的基本介紹內容可參看《保障電量是否保收益?山西省年度基數交易策略》這篇文章中的分析。
而回到基數本身,作為一種中長期交易,不同省份的分解方式不同,比如山西、湖北將其看作是現貨日前電量進行分解
評論